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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十五 秋官二(3)


  司隸,掌五隸之法,辨其物而掌其政令,帥其民而搏盜賊,役國中之辱事,為百官積任器。凡囚執人之事。邦有祭祀、賓客、喪紀之事,則役其煩辱之事。掌帥四翟之隸,使之各服其邦之服。執其邦之兵,守王宮與野舍之厲禁。

  罪隸,掌役百官府與凡有守者,掌使令之小事。凡封國若家,牛助,為牽徬。其守王宮與其厲禁者,如蠻隸之事。

  蠻隸,掌役校人養馬。其在王宮者,執其國之兵以守王宮;在野外,則守厲禁。

  閩隸,掌役畜養鳥而阜蕃教擾之。掌子則取隸焉。

  「掌役畜養鳥」,役於掌畜也。

  夷隸,掌役牧人養牛馬,與鳥言。其守王宮者,與其守厲禁者,如蠻隸之事。

  貉隸,掌役服不氏而養獸而教擾之,掌與獸言。其守王宮者,其守厲禁者,如蠻隸之事。

  不言阜蕃,猛獸非阜蕃之物。

  布憲,掌憲邦之刑禁。正月之吉,執旌節以宣佈于四方,而憲邦之刑禁,以詰四方邦國及其都鄙,達于四海。凡邦之大事合眾庶,則以刑禁號令。

  「宣佈于四方」者,以宣佈故言四方,與《詩》「四方于宣」同義。「以詰四方邦國,及其都鄙」,則詰及邦國之都鄙,非特邦國而已。「達于四海」,則四方之遠,極于四海。「凡邦之大事合眾庶,則以刑禁號令」,謂於邦有大事,鄉合州黨族閭比之聯,與其民人之什伍,則以刑禁號令焉。

  禁殺戮,掌司斬殺戮者。凡傷人見血而不以告者,攘獄者,遏訟者,以告而誅之。

  「掌司斬殺戮」者,謂非以法斬殺戮者司之,以告而誅之也。「傷人見血而不以告者,攘獄者,遏訟者」,謂有司宜告而不以告,宜授而攘遏之,見傷而不自言,與獄訟而見攘遏,非良善則窮弱;侵善良,抑窮弱,刑禁所為設也。

  禁暴氏,掌禁庶民之亂暴力正者,撟誣犯禁者,作言語而不信者,以告而誅之。凡國聚眾庶,則戮其犯禁者以徇。凡奚隸聚而出入者,則司牧之;戮其犯禁者。

  力正,謂人言不可聽,不可從,以力正之,使聽而從焉。《士昏禮》曰「父西面戒之,必有正焉」,與此正同義。政之不明也,以下之難知;政之不行也,以下之難制。撟誣作言語而不信,下之難知者也;暴亂力正犯禁,下之難制者也。上之所誅,於是為急。誅庶民如此,則自上可知矣。

  野廬氏,掌達國道路,至於四畿,比國郊及野之道路宿息井樹。若有賓客,則令守塗地之人聚柝之;有相翔者,誅之。凡道路之舟車鳷互者,敘而行之。凡有節者及有爵者至,則為之辟,禁野之橫行徑逾者。凡國之大事,比修除道路者,掌凡道禁。邦之大師,則令埽道路,且以幾禁行作不時者、不物者。

  三十裡有宿,宿有路室,所謂宿也。十裡有廬,廬有飲食,所謂息也。橫行,謂不由道徑;徑逾,謂不由橋樑。國之大事,則在國中而已。邦之大師,則通國野焉。

  蠟氏掌除骴。凡國之大祭祀,令州裡除不蠲禁刑者,任人及凶服者,以及郊野。大師、大賓客,亦如之。若有死于道路者,則令埋而置楬焉,書其日月焉,縣其衣服任器於有地之官,以待其人。掌凡國之骴禁。

  任人,謂司圜任之以事之人。大賓客,亦「令州裡除不蠲禁刑者,任人及凶服者,以及郊野」,則承事如祭,有齊敬之心焉。

  雍氏,掌溝瀆澮池之禁。凡害于國稼者,春令為阱鋋溝瀆之利於民者,秋令塞阱杜鋋。

  害于國稼,謂害國及稼。不言野而言稼,蓋野之禁唯稼而已。

  禁山之為苑,澤之沈者。

  沈,酖也。禁山之為苑,不使民專利;禁澤之沈者,惡其所害眾。

  萍氏,掌國之水禁。幾酒謹酒,禁川遊者。

  幾酒,微察其不節也。謹酒,謹制其無度也。

  司寤氏,掌夜時。以星分夜,以詔夜士夜禁,禦晨行者,禁宵行者,夜遊者。

  《詩》曰「肅肅宵征,抱衾與禋」,則宵非中夜矣。《詩》「夜如何其,夜鄉晨」,則自宵以至於晨,皆所謂夜時。「禦晨行者」,則禦使須明而行;「禁宵行者」,則禁之使止也;禁「夜遊者」則游非其時,雖不行亦禁焉。

  司鬽氏,掌以夫遂取明火於日,以鑒取明水於月,以共祭祀之明齍明燭,共明水。凡邦之大事,共墳燭庭燎。中春,以木鐸修火禁于國中。軍旅,修火禁。邦若屋誅,則為明竁焉。

  明燭,以明火為燭。明齍,以明水為齍。鄭氏謂取火於日,取水於月,欲得陰陽之潔氣也。墳燭,大燭。屋誅,蓋舉家得罪而誅者也。明竁,蓋揭其罪於竁上,若明刑明梏。

  條狼氏,掌執鞭以趨辟。王出入,則八人夾道。公則六人,侯伯則四人,子男則二人。凡誓,執鞭以趨於前,且命之。誓僕右曰殺,誓馭曰車轘,誓大夫曰敢不關、鞭五百,誓師曰三百,誓邦之大史曰殺,誓小史曰墨。

  「掌執鞭以趨辟」者,趨而避也。條狼主誓者,掌辟之官,以禁止為事故也。誓僕右者,為僕為右誓其屬也。誓馭者,為馭誓其屬也。僕右曰殺,馭曰車轘,則軍旅之事,僕右之政當如此。誓大夫曰「敢不關鞭五百」〔《刪翼》引此句下雲:「刑不上大夫,則亦為大夫誓其屬也。」〕,則大夫不掌軍政,當豫聞而已,故誓之事曰「敢不關」,誓之刑曰「鞭五百」。師誓其屬曰三百,則所誓樂人而已。大史曰殺,則大軍旅抱天地從焉,誓其屬不可以不嚴。小史曰墨;則佐大史而已。于大史曰邦之大史,則明此所為誓皆王官。于史稱邦,則師以上皆可知也。

  旂閭氏,掌比國中宿互柝者,與其國粥,而比其追胥者而賞罰之。禁徑逾者,與以兵革趨行者,與馳騁于國中者。邦有故,則令守其閭互。唯執節者不幾。

  國粥,謂行粥物于國中者。市官所不治,故旂閭氏比之。不言禁橫行,則國中故也。

  冥氏,掌設弧張,為阱鋋以攻猛獸,以靈鼓驅之,若得其獸,則獻其皮革齒須備。

  設弧以射之,設張以伺之,為阱鋋以陷之,以靈鼓驅之,則使趨所陷焉。

  庶氏,掌除毒蠱,以攻說醿之,嘉草攻之。凡驅蠱,則令之比之。

  以攻說醿之,則用祝焉。以嘉草攻之,則用藥焉。

  穴氏,掌攻蟄獸,各以其物火之,以時獻其珍異皮革。

  其攻之也,以其所嗜誘之,以火燠而出之〔此注據《訂義》增〕。

  翨氏,掌攻猛鳥,各以其物為媒而掎之,以時獻其羽翮。

  各以其物為媒而掎之者,媒之以其類也,攻猛鳥以除人物之害焉,非特利其羽翮而已。孟子曰:「鳥獸之害人者消,然後人得平土而居之。」則正以除害為主也〔末句據《刪翼》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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