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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十五 秋官二(2)


  于小司寇言內史司會塚宰貳民數,制國用,王受民數,圖國用而進退之,而于司民雲「內史司會塚宰貳之,以贊王治」者,司民,掌民數之官也。生齒之不蕃,至於具禍以燼,則以王無陪無卿,無義治之,非特為貧故也〔《義疏》引此「無陪無卿」下有曰:「政教不修,所以治官治民者多失其道,非特為貧故也。」蓋潤色之詞,非本文〕。

  司刑,掌五刑之法,以麗萬民之罪:墨罪五百,劓罪五百,宮罪五百,刖罪五百,殺罪五百。若司寇斷獄弊訟,則以五刑之法詔刑罰,而以辨罪之輕重。

  先王之懲民也,以讓為不足,然後罰;以罰為不足,然後獄之圜土,役之司空;以獄而役之為不足,然後墨;以墨為不足,然後劓;以劓為不足,然後宮;以宮為不足,然後刖;以刖為不足,然後殺。墨,劓,宮,刖,殺,棄人之刑也。以殺為不足,則又有奴人父母妻子者。奴其父母妻子,非刑之正也,故不列於此。

  司刺,掌三刺三宥三赦之法,以贊司寇聽獄訟。壹刺,曰訊群臣;再刺,曰訊群吏;三刺,曰訊萬民。壹宥,曰不識;再宥,曰過失;三宥,曰遺忘。壹赦,曰幼弱;再赦,曰老旄;三赦,曰憃愚。以此三法者,求民情,斷民中,而施上服下服之罪,然後刑殺。

  不識、過失、遺忘,致慎則或可以免焉,故宥之而已。幼弱、老耄、憃愚,則非人之能為也,故赦之。憃愚,憃而愚也,孔子曰「古之愚也直,今之愚也詐」而已,所請憃愚,則異乎今之愚矣。蓋愚而非憃,幼而不弱,老而不耄,則不在所赦矣。「以此三法者,求民情,斷民中,而施上服下服之罪,然後刑殺」者,罪在所刺,則下刑有適重而上服;罪在所宥,則上刑有適輕而下服。以三法者求民情,然後「斷民中」。斷民中,然後施罪。施罪定矣,「然後刑殺」。若在所赦,則赦之矣。

  司約,掌邦國及萬民之約劑。治神之約為上,治民之約次之,治地之約次之,治功之約次之,治器之約次之,治摯之約次之。

  治神之約,謂若魯用郊之屬。治民之約,謂若分衛以七族之屬。治地之約,謂若衛取于有閻之士,以共王職,取於相土之東都,以會王之東皞之屬。治功之約,謂若虢叔虢仲勳在王室,藏在盟府之屬。治器之約,謂若魯得用四代服器之屬。治摯之約,謂若公孫黑使強委禽之屬。凡此諸治,皆有許與之約焉。不信而訟,則司約掌之。

  凡大約劑書于宗彝,小約劑書於丹圖。若有訟者,則珥而辟藏,其不信者服墨刑。若大亂,則六官辟藏,其不信者殺。

  「珥而辟藏」,重其事。「六官辟藏」,則以盟約六官皆受其貳藏之故也。

  司盟,掌盟載之法。凡邦國有疑會同,則掌其盟約之載;及其禮儀,北面詔明神;既盟,則貳之。盟萬民之犯命者,詛其不信者,亦如之。凡民之有約劑者,其貳在司盟;有獄訟者,則使之盟詛。凡盟詛,各以其地域之眾庶,共其牲而致焉;既盟,則為司盟共祈酒脯。

  謂之神明,則宜鄉明者也,故北面詔之,質於神明以相要者,民之所不免也。先王因以覆盟詛為大戮,而躬信畏以先之。至其成俗,盟邦國不協與民之犯命,而詛其不信者有獄訟者,使之盟詛,弭亂息爭,豈小補哉?及後世王跡熄,慢神誣人,實倍其上,神亦既厭,莫之顧省,則區區牲血酒脯,不足以勝背誕之眾矣。蓋治有本末,本之不圖,無事於末。故君子屢盟,《詩》以為亂是用長;鄭伯詛射潁考叔者,《傳》以為失政刑矣。

  職金,掌凡金玉錫石丹青之戒令。受其入征者,辨其物之蒐惡,與其數量,楬而璽之,入其金錫於為兵器之府。入其玉石丹青于守藏之府,入其要。掌受士之金罰貨罰,入于司兵。旅於上帝,則共其金版。饗諸侯亦如之。凡國有大故而用金石,則掌其令。

  士之金罰,蓋所謂「金作贖刑」。而司寇無金贖之法,或者掌貨賄有焉。

  司厲,掌盜賊之任器貨賄,辨其物,皆有數量,賈而楬之,入于司兵。其奴,男子入於罪隸,女子入於舂槁。凡有爵者,與七十者,與未齔者,皆不為奴。

  「其奴男子入於罪隸」,則為隸民焉;「女子入於舂槁」,則以役舂人槁人之事。「凡有爵者,與七十者,與未齔者,皆不為奴」,則鄭氏謂「奴從坐沒入縣官者」,是也。蓋盜賊之罪,有殺不足以懲之者,所謂無餘刑非殺也。

  犬人掌犬牲。凡祭祀,共犬牲,用牷物。伏瘞,亦如之。凡幾珥沈辜,用駹可也。凡相犬牽犬者屬焉,掌其政治。

  犬人掌犬牲,而「凡相犬牽犬者屬焉,掌其政治」,則並掌田犬矣。鄭氏謂「伏,伏犬以車轢之;瘞,地祭也」。

  司圜,掌收教罷民。凡害人者,弗使冠飾,而加明刑焉,任之以事,而收教之;能改者,上罪三年而舍,中罪二年而舍,下罪一年而舍;其不能改,而出圜土者,殺;雖出,三年不齒。凡圜土之刑人也,不虧體;其罰人也,不虧財。

  司寇謂之「聚教」,而司圜謂之「收教」,則致其詳焉。

  掌囚,掌守盜賊。凡囚者,上罪梏祊而桎,中罪桎梏,下罪梏;王之同族祊,有爵者桎,以待弊罪。及刑殺,告刑于王,奉而適朝,士加明梏,以適市而刑殺之。凡有爵者,與王之同族,奉而適甸師氏,以待刑殺。

  掌囚,凡囚皆守焉,而特言盜賊者,盜賊必囚而守之故也。梏在脰,桎在足,祊在手。《左氏傳》「子蕩以弓梏華弱於朝」,則梏在脰明矣。「明梏」,著其罪梏,猶明刑也。

  掌戮,掌斬殺賊諜而搏之。凡殺其親者,焚之;殺王之親者,辜之。凡殺人者,踣諸市,肆之三日。刑盜於市。凡罪之麗於法者,亦如之。唯王之同族與有爵者,殺之于甸師氏。凡軍旅、田役,斬殺刑戮亦如之。

  「斬殺賊而諜搏之」者,已得則斬殺之,未得則搏之。「凡殺其親者焚之」者,賊仁莫甚焉故也。「殺王之親者辜之」者,賊義莫甚焉故也。「刑盜於市,凡罪之麗於法者亦如之」者,所謂刑人於市,非特與眾棄之,亦以人之犯刑,皆以趨利為本,正以趨利犯刑,則唯盜而已,故特言刑盜於市也。

  墨者使守門,劓者使守關,宮者使守內,刖者使守囿,髡者使守積。

  「墨者使守門,劓者使守關」,皆無妨禁禦故也。劓罪重,故遠之。「刖者使守囿」,則妨於禁禦,可使牧禽獸而已。「髡者使守積」,則王族無宮,髡之而已,使守積,積在隱故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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