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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十五 秋官二(1)


  鄉士,掌國中,各掌其鄉之民數而糾戒之:聽其獄訟,察其辭;辨其獄訟,異其死刑之罪而要之;旬而職聽于朝,司寇聽之,斷其獄,弊其訟於朝;群士司刑皆在,各麗其法,以議獄訟;獄訟成,士師受中,協日刑殺,肆之三日,若欲免之,則王會其期。大祭祀,大喪紀,大軍旅,大賓客,則各掌其鄉之禁令,帥其屬夾道而蹕。三公若有邦事,則為之前驅而辟;其喪,亦如之。凡國有大事,則戮其犯命者。

  遂士,掌四郊,各掌其遂之民數而糾其戒令:聽其獄訟,察其辭;辨其獄訟。異其死刑之罪而要之;二旬而職聽于朝,司寇聽之,斷其獄,弊其訟於朝;群士司刑皆在,各麗其法,以議獄訟;獄訟成,士師受中,協日就郊而刑殺,各於其遂肆之三日,若欲免之,則王令三公會其期。若邦有大事聚眾庶,則各掌其遂之禁令,帥其屬而蹕。六卿若有邦事,則為之前驅而辟。其喪,亦如之。凡郊有大事,則戮其犯命者。

  縣士,掌野,各掌其縣之民數,糾其戒令而聽其獄訟,察其辭;辨其獄訟,異其死刑之罪而要之;三旬而職聽于朝,司寇聽之,斷其獄,弊其訟於朝;群士司刑皆在,各麗其法,以議獄訟;獄訟成,士師受中,協日刑殺,各就其縣,肆之三日,若欲免之,則王命六卿會其期。若邦有大役聚眾庶,則各掌其縣之禁令。若大夫有邦事,則為之前驅而辟。其喪,亦如之。凡野有大事,則戮其犯命者。

  「鄉士掌國中,各掌其鄉之民數」者,通掌國中,而分掌其鄉焉。鄭氏謂鄉士八人,四人而各主三鄉也。「遂士掌四郊而各掌其遂之民數」者,通掌四郊,而分掌其遂也。「縣士掌野而各掌其縣之民數」者,通掌野,而分掌其縣也。所謂四郊,非鄉地;所謂野,非遂地;蓋所謂公邑之在郊野者焉,而於鄉士言糾戒之。遂士縣士言糾其戒令者,鄉治詳,故鄉士不特糾之而已,又戒焉。縣遂治略,故遂士縣士無所戒也,違其遂縣吏之戒令焉,則糾之而已。「異其死刑之罪而要之」者,死刑之罪定,而又要之,若今責伏辨矣。鄉士「旬而職聽於朝」者,慎用刑故也。遂士二旬,縣士三旬,則以遠也。「群士司刑皆在,各麗其法,以議獄訟」者,群士司刑,各有所掌,若司刑掌五刑之法,司刺掌三刺三赦三宥之法,或掌官法,或掌官成,或掌官常,故各麗其法也。「士師受中,協日刑殺」者,獄訟成而上其中于士師,士師受之,然後協日刑殺也。鄉士刑殺不言所就,以縣士遂士推之,就國中明矣。鄉士「若欲免之,則王會其期」者,王親會其期,聽而議之也。遂士「王令三公會其期」,縣士「王命六卿會其期」,則遠故也〔《訂義》引此文「六卿會其期」之下曰:「至於大夫,則不復會其期,此所會之期,以尊者為先,可知矣。」凡增多廿三字,而無「則遠故也」句〕。六卿言「命」,三公言「令」,則六卿任事,王親命之而已;三公尊,不任事,書命以令焉。鄉士,三公有邦事,「則為之前驅而辟」;遂士,六卿有邦事,「則為之前驅而辟」;縣士,大夫有邦事,「則為之前驅而辟」;為尊者辟行人使避也。公卿大夫,教治政事所自出,非刑官先而辟焉,則有所不行。「其喪亦如之」者,則喪終事也。

  方士,掌都家,聽其獄訟之辭,辨其死刑之罪而要之,三月而上獄訟于國。

  方士「三月而上獄訟于國」,鄭氏謂變朝言國,以其自有君,異之也。

  司寇聽其成於朝,君士司刑皆在,各麗其法,以議獄訟;獄訟成,士師受中,書其刑殺之成,與其聽獄訟者。凡都家之大事聚眾庶,則各掌其方之禁令。

  「司寇聽其成於朝」,則獄訟成而後上于國也;既成而後上于國,而于群士司刑麗法以議,又言「獄訟成」者,前所謂成,都家聽斷之成也;後所謂成,司寇群士司刑聽議之成也。「書其刑殺之成,與其聽訟獄」者,鄭氏謂備反覆有失實者。

  以時修其縣法。若歲終,則省之而誅賞焉。凡都家之士所上治,則主之。

  「以時修其縣法,若歲終,則省之而誅賞焉」者,省,蓋巡而視之,與省方同義。鄭氏謂,縣法,縣師之職也。方士歲時修此法,歲終則又省之,而誅賞焉。

  訝士,掌四方之獄訟,諭罪刑于邦國。凡四方之有治於士者造焉;四方有亂獄,則往而成之。邦有賓客,則與行人送逆之;入于國,則為之前驅而辟;野,亦如之;居館,則帥其屬而為之蹕,誅戮暴客者;客出入,則道之;有治,則贊之。凡邦之大事聚眾庶,則讀其誓禁。

  訝士掌四方之獄訟,故「邦有賓客,則與行人送逆之;入于國則為之前驅而辟,野亦如之;居館,則帥其屬而為之蹕」也。

  朝士,掌建邦外朝之法:左九棘,孤卿大夫位焉,群士在其後;右九棘,公侯伯子男位焉,群吏在其後;面三槐,三公位焉,州長眾庶在其後。左嘉石,平罷民焉;右肺石,達窮民焉。

  右公侯伯子男,尊故也。群吏在其後,則外朝聽獄弊訟之朝也。故治事者在焉。而三公位焉,州長眾庶在其後,則答王故也。棘之為木也,其華白,義行之發也;其實赤,事功之就也;束在外,所以待事也。槐之為木也,其華黃,中德之暢也;其實元,至道之複也;文在中,含章之義也。右窮民,則不傲無告,故右焉。司士以正朝儀之位、辨貴賤之等為職,故其序朝位,先尊後卑。朝士以掌建外邦之法為職,故其序朝位,先卑後尊。先卑後尊,則先法之所制者。

  帥其屬而以鞭呼趨,且辟。禁慢朝、錯立、族談者。

  「以鞭呼趨且辟」,呼朝者使趨焉,又為之辟也。呼趨則戒以肅,辟則使人避焉。「禁慢朝、錯立、族談者」,朝當如此。故孔子在朝廷,便便言,唯謹爾。孟子不逾階而揖,不曆位而言。

  凡得獲貨賄人民六畜者,委於朝,告於士,旬而舉之,大者公之,小者庶民私之。

  《易》,得曰得,難得曰獲。獲,伺度而得之也。人民在貨賄之後,蓋奴虜之亡者,市民所會,伺察者眾,故曰「貨賄」;六畜其亡必得,故曰得。舉之,民無私焉。民無私焉,則亦市之為治,欲民不以無故得利也。三日而舉之,則民所會也,其求宜速〔《義疏》引王氏此注曰:「市所得貨賄六畜皆舉之,而得者無私焉,以民之所會,其求必速,即終無求者,亦藏於官以待之,不可使民無故而得利也。」案,王氏以司市之文與此職相比為說。此以上皆釋司市「凡得貨賄六畜者三日而舉之」之義〕。朝之所委,則亡不必得,故小者使民私焉。使民私焉,則亦朝之為治,欲不盡力以遺民也。求者或遠,則待之宜緩,故旬而舉之〔《義疏》引此注曰:「委於朝,旬而不求者,則終無求者矣,故使庶民得私其小者,又所以興起其善心而無或隱匿也。」〕。市不言獲人民,則市之所會幾察者眾,非亡民所赴也。

  凡士之治有期日:國中一旬,郊二旬,野三旬,都三月,邦國穀。期內之治聽;期外不聽。

  民之所急,宜以時治,苟為不急,又在期外,亦可以已矣。夫獄訟追證,無罪之民,豫受其弊,則其不急,豈可長哉!

  凡有責者,有判書以治,則聽。

  「有判書以治則聽」者,以責與人,必使有判書。其抵冒而訟,有判書,則為之聽治焉。

  凡民同貨財者,令以國法行之;犯令者,刑罰之。

  「凡民同貨財」者,令以國法行之。「犯令者,刑罰之」者,刑,罰其犯令者而已,不誅同財之人也。若貨不出於關,而舉其貨,罰其人,所謂國法也。二人同財,而一人犯此令,則並舉其貨焉。是為令以國法行之。若夫罰,則施犯令者一人而已。

  凡屬責者,以其地傅而聽其辭。

  以責屬人,必使有傅。傅必有地著。其相抵冒而訟,以其地傅來,乃為之聽治。屬責而無傅,有傅而無地著,不知所在,不可追證,則弗聽也。

  凡盜賊軍鄉邑及家,人殺之無罪。凡報仇讎者,書於士,殺之無罪。若邦凶荒劄喪寇戎之故,則令邦國都家縣鄙慮刑貶。

  軍,謂眾攻圍鄉邑及家,則人得殺之。仇讎之罪,已書於士而得,則士之所殺也;已書於士而不得,則罪不嫌於不明,故許之專殺也。思患曰慮,「慮刑」則非特緩刑而已。若荒政除盜賊,《費誓》「無餘刑非殺」,則以災寇之故,有加急焉,故令慮以制之。慮貶,則用財當貶于平時,然欲適宜,則亦不可以無慮也。

  司民,掌登萬民之數。自生齒以上,皆書於版,辨其國中,與其都鄙,及其郊野,異其男女,歲登下其死生。及三年,大比,以萬民之數詔司寇。司寇及孟冬祀司民之日,獻其數于王。王拜受之,登於天府。內史、司會、塚宰貳之,以贊王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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