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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十四 秋官一(3)


  以五聲聽獄訟,求民情:一曰辭聽,二曰色聽,三曰氣聽,四曰耳聽,五曰目聽。

  「聽獄訟,求民情」,以訊鞫作其言,因察其視聽氣色,以知其情偽,故皆謂之聲焉。言而色動,氣喪,視聽失,則其偽可知也。然皆以辭為主,辭窮而情得矣。故五聲以辭為先,氣色耳目次之。

  以八辟麗邦法,附刑罰:一曰議親之辟,二曰議故之辟,三曰議賢之辟,四曰議能之辟,五曰議功之辟,六曰議貴之辟,七曰議勤之辟,八曰議賓之辟。

  出命制節以治人罪,謂之辟。八辟有議,則非制於法而已,故稱辟焉。王所以馭萬民者有八統,故其用刑有八辟。「麗邦法,附刑罰」,則若今律稱在八議者,亦稱定刑之律也。謂之「議」,則刑誅赦宥未定也,必情法兩伸而無所偏撓焉〔「必」下十一字,據《義疏》增〕。然以皋陶為士,瞽瞍殺人,而舜不敢赦,則其議之大概可知矣。

  以三刺斷庶民獄訟之中:一曰訊群臣,二曰訊群吏,三曰訊萬民。聽民之所刺宥,以施上服下服之刑。

  「聽民之所刺宥,以施上服下服之刑」,則刺宥聽命而已。訊群臣,訊群吏,則臣吏能循民志而達之者也。

  及大比,登民數,自生齒以上,登於天府。內史、司會,塚宰,貳之,以制國用。

  「及大比,登民數,自生齒以上,登於天府」者,生齒則有食之端;有食之端,則將任之以職。故自生齒以上,登其數登於天府,則寶而藏之。「內史司會塚宰貳之以制國用」者,國用以賦斂制之,賦斂多寡以民制之故也。民輕犯法,多由於貧。民之貧,以賦斂之重;賦斂之重,以國用之靡。故使刑官獻民數,而內史司會塚宰以制國用也〔「民輕」以下,據《義疏》增〕。

  小祭祀,奉犬牲。凡禋祀五帝,實鑊水;納亨,亦如之。

  曰以木爨火亨飪也。「實鑊水」,則濟以木爨火之事而成之,秋官之屬也。

  大賓客,前王而辟;後、世子之喪,亦如之。小師,蒞戮。凡國之大事,使其屬蹕。孟冬,祀司民,獻民數于王,王拜受之,以圖國用而進退之。

  內史、司會、塚宰、制國用,王「圖國用而進退之」者,圖,圖其大計;制,事為之制。雖事為之制,而進退之則斷于王焉。言圖制國用於此,則民之犯刑,以其貧而已。民之貧,以上賦斂之多而已。賦斂之多,以不知圖國用制之而已。

  歲終,則令群士計獄弊訟,登中於天府。正歲,帥其屬而觀刑象,令以木鐸曰:「不用法者,國有常刑。」令群士乃宣佈于四方。憲刑禁,乃命其屬入會,乃致事。

  中,獄訟之中,言事實之書也。天府謂之治中。告天謂之升中。與此同義。

  士師之職,掌國之五禁之法,以左右刑罰:一曰宮禁,二曰官禁,三曰國禁,四曰野禁,五曰軍禁。皆以木鐸徇之於朝,書而縣於門閭。

  「五禁之法」,以左右刑罰,謂以五禁左右之。五刑自野以及國,五禁自宮以及軍,則禁欲其毋犯而已。此其所以異于刑也。

  以五戒先後刑罰,毋使罪麗於民:一曰誓,用之於軍旅;二曰誥,用之于會同;三曰禁,用諸田役;四曰糾,用諸國中;五曰憲,用諸都鄙。

  「以五戒先後刑罰」者,以刑罰為中,以五戒先後之。先者,引而導之也;後者,隨而相之也〔「先者」以下,據《義疏》增〕。若《盤庚》上篇,則以誥先之也;若《盤庚》下篇,則以誥後之也。誓誥,則若《湯誓》之於伐桀,《洛誥》之于營周,為一事,施一時而已。故曰「用之於軍旅」,「用之于會同」。禁糾憲則所用非特一時一事,故曰「用諸田役」,「用諸國中」,「用諸都鄙」,則戒之于無用之時。軍旅為大,會同次之,田役次之。國中都鄙則戒之于無用之時,先國中,後都鄙,與五禁先近後遠同義。

  掌鄉合州黨族閭比之聯,與其人民之什伍,使之相安相受,以比追胥之事,以施刑罰慶賞。

  「掌鄉合州黨族閭比之聯與其人民之什伍」者,以比合比,以伍合伍,使之相聯也。「使之相安相受,以比追胥之事,以施刑罰慶賞」者,去其害人者,則使之相安,使州裡任焉而舍之,則使之相受,相安相受,然後可以比追胥之事。「以施刑罰慶賞」,則廢事者施刑罰,有功者施慶賞。蓋士師掌刑,使之相安而已。若夫使之相保,則有教存焉,非士師所及也。

  掌官中之政令,察獄訟之辭,以詔司寇斷獄弊訟,致邦令。

  「掌官中之政令」者,其政令施於其官府之中而已。「致邦令」者,有邦令則致之于官府邦國都鄙也〔《義疏》作「致之於鄉遂都鄙」〕。

  掌士之八成:一曰邦汋,二曰邦賊,三曰邦諜,四曰犯邦令,五曰撟邦令,六曰為邦盜,七曰為邦朋,八曰為邦誣。

  「邦汋」,汋邦事輕重緩急所在,而為鄉背出入者也。「邦賊」,則是為邦賊而已。「為邦盜」,則是為邦盜者也,非邦盜而已。亂之初生,以有邦汋。邦汋之不治,失政刑矣,宄自內作而為賊,奸自外來而為諜,固其所也。賊諜為害大矣,然未如犯邦令之甚。令不行,則其害非止賊諜。「犯邦令」之不治,則「撟邦令」者至焉。「撟邦令」之不治,則「為邦盜」者至焉。《易》所謂上慢下暴,盜思伐之者也。然「為邦盜」者,中無主,不至為邦朋。「為邦誣」,則盜之所主也。邦朋非邦誣不立,則邦誣非邦朋不成。惡直醜正,相與為比。守正特立之士不容于時,而有大物者無與昭奸。此綱紀所以壞,大盜所以作。然不知禍本在此,而以危亡為兢兢,亦難以祈無事矣。故事之八成,其序如此。

  若邦凶荒,則以荒辯之法治之,令移民通財,糾守緩刑。

  有「移民通財糾守緩刑」之事,則因有辯矣,故有荒辯之法焉。大行人言「若國凶荒,令賙委之」,則令諸侯相賙委,故言國以別都焉。小司寇言「若邦凶荒,以荒辯之法治之」,則凶荒遍邦,然後以荒辯之法治之,故言邦以別都邑焉。荒政無糾守而有去幾,今此無去幾而有糾守。王責諸侯以守,故可以去幾;邦國為王守,則有糾守而已。

  凡以財獄訟者,正之以傅別約劑。

  以此正獄訟,則民知無「傅別約劑」之不可治,皆無敢苟簡於其始,訟之所由省也。子曰:「聽訟吾猶人也。」故於訟欲作事謀始。始之不謀,及其卒也,雖聖人亦未如之何矣。

  若祭勝國之社稷,則為之屍。

  滅亡、刑之類也。

  王燕出入,則前驅而辟。祀五帝,則沃屍。及王盥,洎鑊水。

  「洎鑊水」者,續司寇之事而終之。

  凡刉珥,則奉犬牲。諸侯為賓,則帥其屬而蹕于王宮。大喪,亦如之。

  大小司寇使其屬,則弗親蹕也;士師帥其屬,則親蹕矣。大司寇蹕邦事,小司寇蹕國事,故士師蹕王宮而已。

  大師,帥其屬而禁逆軍旅者,與犯師禁者而戳之。歲終,則令正要會。正歲,帥其屬而憲禁令于國及郊野。

  雖大師然。然犯禁而戮,非但大師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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