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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十四 秋官一(2)


  朝大夫,每國上士二人,下士四人,府一人,史二人,庶子八人,徒廿人。

  都則,中士一人,下士二人,府一人,史二人,庶子四人,徒八十人。

  都士,中士二人,下士四人,府二人,史四人,胥四人,徒四十人;家士亦如之。

  大司寇之職,掌建邦之三典,以佐王刑邦國詰四方。

  邦國刑之所加,故曰「刑邦國」。四方則有威讓之令,有文告之辭,布令陳辭,而又不至,則又增修於德而已,故曰「詰四方」。

  一曰,刑新國用輕典;二曰,刑平國用中典;三曰,刑亂國用重典。

  「刑新國用輕典」,則教化未明,習俗未成,以柔鬽之也。「刑平國用中典」,則教化已明,習俗已成,以正直乂之也。「刑亂國用重典」,則頑昏暴悖,不可教化,以剛乂之也。故《書》雲:「惟敬五刑,以成三德。」

  以五刑糾萬民:一曰野刑,上功糾力;二曰軍刑,上命糾守;三曰鄉刑,上德糾孝;四曰官刑,上能糾職;五曰國刑,上願糾暴。

  野刑為事,故「上功糾力」,力所以致功。軍刑為政,故「上命糾守」,守所以致命。鄉刑為教,故「上德糾孝」,孝所以致德。官刑為治,故「上能糾職」,職所以致能。國刑刑所〔所,《訂義》作「也」〕,故「上願糾暴」,失願而暴,刑所取也。然則刑無為禮乎?曰:禮之施在萬民者,在教而已;自野刑序之以至於國,則與《書序》蠻夷猾夏寇賊奸宄同意。

  以圜士聚教罷民。凡害人者,置之圜土而施職事焉,以明刑恥之;其能改者,反於中國,不齒三年;其不能改而出圜土者,殺。

  「凡害人者」,謂有過失而麗於法者也。其獄謂之「圜土」,則有生養之意也。其人謂之「罷民」,則不自強以禮故也。「施職事」焉,則使知自強;「以明刑恥之」,則使知自好。「其能改者,反於中國,不齒三年」者,置之圜土,外之於中國也,故其能改而反也,謂之「反於中國」。其收之也,三讓而罰,三罰而歸之圜土。反與其能改,亦不可以一年而定,故不齒三年;三年無違,則亦久矣,於是以倫類序之。「其不能改而出圜土者殺」,則上所以宥而教之至矣,既不能改,又逃焉;殺之,義也。先王之於民也,德以教之,禮以賓之,仁以宥之,義以制之;善者怙焉,不善者懼焉。故居則易以治,動則易以服。

  以兩造禁民訟,入束矢於朝,然後聽之。以兩劑禁民獄,入鈞金,三日,乃致於朝,然後聽之。

  「以兩造禁民訟」者,訟以兩造聽之,而無所偏愛,則不直者自反,而民訟禁矣。「入束矢於朝,然後聽之」者,以束矢自明其直,然後聽;蓋不直則入其矢,亦所以懲其不直。「以兩劑禁民獄」者,獄以兩劑聽之,而無所偏信,則不直者自反,而民獄禁矣。「入鈞金,三日,乃致於朝,然後聽之」者,以鈞金自明其不可變,然後聽;蓋不信則入其金,亦所以懲不信。獄必三日然後聽,則重致民於獄也。獄必以劑,則訟至於獄,無簡不聽,非特劑而已,舉劑以見類焉。

  以嘉石平罷民。凡萬民之有罪過而未麗於法而害於州裡者,桎梏而坐諸嘉石,役諸司空:重罪,旬有三日坐,期役;其次,九日坐,九月役;其次,七日坐,七月役;其次,五日坐,五月役;其下罪,三日坐,三月役;使州裡任之,則宥而舍之。

  嘉,合禮之善也。「以嘉石平罷民」,罷民不能自強以禮故也。「萬民之有罪過而未麗於法而害於州裡者」,則司救所謂邪惡也。凡害人者,則司救所謂過失是也。過失不謂之罪,而得罪反重於邪惡,則為其已麗於法故也。惟其過失,是以未入于刑,不虧其體,而以圜土教之也。邪惡謂之罪,而得罪反輕於過失,為其未麗於法故也。「坐諸嘉石」,使自反焉,且以恥之。「役諸司空」,則以強其罷故也。「重罪旬有三日坐,期役;其次九日坐,九月役;其次七日坐,七月役;其次五日坐,五月役;其下罪三日坐,三月役」,則役之各稱其罪之輕重。「使州裡任之,則宥而舍之」,則無任者終不舍焉,是乃所以使州裡相安也。先王善是法以為,其刑人也不虧體,其罰人也不虧財,非特如此而已,司空之役,不可廢也。與其徭平民而苦之,孰若役此以安州裡之為利也。

  以肺石達窮民。凡遠近鸊獨老幼之欲有複於上而其長弗達者,立于肺石三日,士聽其辭,以告於上,而罪其長。

  肺在五藏,其情為憂,其竅為鼻。以肺石達窮民,則以其憂在內,不能自達故也。非此疾也,不為窮民。以大僕觀之,則欲其速達,甚於遽令。然而立于肺石三日然後聽,則又惡民之瀆上。民瀆其上,憒眊而不渫,雖誠無告,反不暇治矣〔《義疏》引作「民瀆於告,上煩於聽,其誠無告者,反無以信於上矣」〕。

  正月之吉,始和,布刑於邦內都鄙,乃縣刑象之法于象魏,使萬民觀刑象,挾日而斂之。凡邦之大盟約,蒞其盟書,而登之於天府,大史、內史、司會及六官,皆受其貳而藏之。

  凡邦之大盟約,大司寇蒞其盟書者,刑一成而不可變,盟約如之;且違焉,則刑之所取,刑官之事也〔「刑官之事」四字,據《刪翼》增〕。「登之於天府」者,謹藏之也。大史、內史、司會及六官皆貳而藏之者,各以其事考焉,非特備失亡而已。

  凡諸侯之獄訟,以邦典定之。凡卿大夫之獄訟,以邦法斷之。凡庶民之獄訟,以邦成弊之。

  諸侯強大,其獄訟難定,故言「以邦典定之」。卿大夫親貴,其獄訟難斷,故言「以邦法斷之」。若夫庶民,患其情偽難弊而已,故言「以邦成弊之」。

  大祭祀,奉犬牲。

  犬,金畜也,秋官羞之,則各從其類也,因致其義焉。奉不可變之義,一於所事,致其所禦以佐大事者,大司寇之職也。小司寇小祭祀奉犬牲,士師刉珥奉犬牲,與此同義,所任有大小而已。

  若禋祀五帝,則戒之日;蒞誓百官,戒於百族。

  蒞誓而戒焉,則制百官百族于刑之中義也。謂之禋祀,則致意之精焉。刑官佐王事上帝,如斯而已。天地二官不言禋,則所以佐王事上帝,有大於此者。此無所事,意不期精粗焉。

  及納亨,前王;祭之日,亦如之。奉其明水火。凡朝覲、會同,前王;大喪,亦如之。大軍旅,蒞戮於社。凡邦之大事,使其屬蹕。

  「及納亨,前王;祭之日,亦如之」者,亦前王也。治官以宰製斟酌贊王,而刑官先焉,俾王從欲以治,則刑先之故也。司寇祭稱之「日」,而宰稱「祀」,則宰,天官也,故稱「祀」;司寇,秋官也,制物之刑焉,故稱「祭」。明水火之為物,潔而清明之至也,清以察理之在我,明以燭事之在物,潔以藏穢汙而除之,刑官所以格上帝,於是為至。「朝覲會同,前王;大喪,亦如之」,則與大祭祀前王同義也。「大軍旅,蒞戮於社」,則蒞戮,刑官之事也。「蹕」者,止人使毋敢幹焉,刑官之事也。小司寇「國之大事,使其屬蹕」,則事在國中而已。大司寇「邦之大事,使其屬蹕」,則事之所在,通國野焉。

  小司寇之職,掌外朝之政,以致萬民而詢焉:一曰詢國危,二曰詢國遷,三曰詢立君。其位,王南鄉,三公及州長百姓北面,群臣西面,群吏東面,小司寇擯以敘進而問焉,以眾輔志而弊謀。

  國危、國遷、立君,大事也;有疑焉,則所謂大疑,故致萬民而詢焉。三公,鄉老也。上言三公,中言州長,下言百姓,則鄉官皆在此矣。上言「萬民」,下言「百姓」,則詢備矣。其言「百姓」,猶《洪範》之言「庶人」;其言「萬民」,則猶《洪範》之言「庶民」也。百姓北面,答君也。三公及州長北面,帥民也。群臣西面,群吏東面,則左右其事而已。民為貴,於是見矣。小司寇「擯以敘進而問焉,以眾輔志而弊謀」,則以王志為主而輔之以眾,以眾謀為稽而弊之于王也。

  以五刑聽萬民之獄訟。附于刑,用情訊之;至於旬,乃弊之。讀書,則用法。凡命夫命婦不躬坐獄訟。凡王之同族有罪不即市。

  「以五刑聽萬民之獄訟」者,聽獄訟當知罪所麗故也。知罪所麗,則奸民有可刺之實,不能以巧免;愚民有可宥之情,知所以出之焉。「附于刑,用情訊之」者,既得其情,罪附于刑矣,則用情訊之,恐其惟從非從也。「至於旬乃弊之」者,慎用刑也。與書要囚服念五六日,至於旬時,丕蔽要囚同義。「讀書則用法」者,弊其罪,則讀其服罪之書;讀其服罪之書,則用法而已,不以意為輕重。訊用情,則民得自盡;弊用法,則吏無所肆焉。「凡命夫命婦不躬坐獄訟」者,貴貴也。「凡王之同族有罪不即市」者,親親也。貴貴親親,如此而已,豈以故撓法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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