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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十三 夏官二(1)


  大僕,掌正王之服位,出入王之大命,掌諸侯之複逆。王視朝,則前正位而退;入,亦如之。

  王視朝,視治朝也。

  建路鼓於大寢之門外,而掌其政,以待達窮者與遽令;聞鼓聲,則速逆禦僕與禦庶子。祭祀、賓客、喪紀,正王之服位,詔法儀,贊王牲事;王出入則自左馭而前驅。

  路鼓四面,示欲四方無所不達。大寢之門外,自外至者莫近焉,則欲其聞之速也,先言〔「路鼓」以下,據《刪翼》增〕窮者,欲其速達,甚於遽令。王之牲事,以事鬼神,苟外不能治其人,內不能正其身,雖日用牲祭,鬼神猶弗享也。大臣眾矣,所與治其人,莫尊於大宰;近臣眾矣,所與正其身,莫親於大僕;故贊牲事以此兩官。

  凡軍旅、田役,贊王鼓;救日月,亦如之。大喪,始崩,戒鼓,傳達于四方;窆,亦如之。縣喪首服之法于宮門,掌三公孤卿之吊勞。王燕飲,則相其法。王射,則贊弓矢。王視燕朝,則正位,掌擯相。王不戒朝,則辭於三公及孤卿。

  小臣,掌王之小命,詔相王之小法儀,掌三公及孤卿之複逆,正王之燕服位;王之燕出入則前驅。大祭祀、朝覲,沃王盥;小祭祀、賓客、饗食、賓射,掌事,如大僕之法。掌士大夫之吊勞。凡大事,佐大僕。

  祭僕,掌受命于王,以視祭祀,而警戒祭祀有司,糾百官之戒具;既祭,帥群有司而反命,以王命勞之,誅其不敬者。大喪,複於小廟。凡祭祀,王之所不與,則賜之禽,都家亦如之。凡祭祀致福者,展而受之。

  肆師誅其慢,慢謂不肅也。祭祀誅其不敬,則非不肅之謂也。祭僕受命於上以視祭祀,隸僕掌五寢掃除糞灑之事,王皆以故習而親焉故也。既置夏采掌複之正事,又以二僕參焉。複,盡愛之道,求所以生之不以方而已。

  禦僕,掌群吏之逆及庶民之複,與其吊勞。大祭祀,相盥而登。大喪,持翣。掌王之燕令,以序守路鼓。

  庶民之複,大司寇所謂遠近惸獨老幼之欲有複於上者也。故大僕言建路鼓以待達窮者,聞鼓聲則速逆禦僕也。王盥而登,禦僕相之〔「王盥」以下,據《訂義》增〕。

  隸僕,掌五寢之掃除糞灑之事。祭祀,修寢。王行,洗乘石,掌蹕宮中之事。大喪,複於小寢大寢。

  王者七廟,而曰五寢者,蓋二祧將毀,先除其寢,去事有漸故也。鄭氏謂唯祧無寢,是也。以文武為二祧,則誤矣。《禮記》以遠廟為祧,當此時,文武最為近廟,豈宜稱祧又不設寢乎?然則二祧其高祖之父與其祖與〔此注據《刪翼》增〕?

  弁師,掌王之五冕,皆玄冕,朱裡、延紐,五采繅十有二就,皆五采玉十有二,玉笄、朱蒐。諸侯之繅斿九就,瑉玉三采,其餘如王之事。繅斿皆就,玉璂、玉笄。王之皮弁,會五采玉濆,象邸、玉笄。王之弁絰,弁而加環絰。諸侯及孤卿大夫之冕、韋弁、皮弁、弁絰,各以其等為之。而掌其禁令。

  五采,備采也。十有二就,備數也。玉十有二,備物也。玉笄,貫其上以象德也。

  司甲〔闕〕。

  司兵,掌五兵五盾,各辨其物與其等,以待軍事;及授兵,從司馬之法以頒之。及其受兵輸,亦如之。及其用兵,亦如之。祭祀,授舞者兵。大喪,掞五兵。軍事,建車之五兵。會同,亦如之。

  司戈盾,掌戈盾之物而頒之。祭祀,授旅賁殳,故士戈盾。授舞者兵,亦如之。軍旅、會同,授貳車戈盾,建乘車之戈盾,授旅賁及虎士戈盾。及舍,設藩盾;行,則斂之。

  司弓矢,掌六弓四弩八矢之法,辨其名物,而掌其守藏,與其出入。中春,獻弓弩,中秋,獻矢蒨。及其頒之,王弓、弧弓,以授射甲革椹質者;夾弓、庾弓,以授射豻侯鳥獸者;唐弓、大弓,以授學射者、使者、勞者。其矢蒨皆從其弓。凡弩,夾庾利攻守,唐大利車戰野戰。凡矢,枉矢、絜矢,利火射,用諸守城車戰;殺矢、鍭矢,用諸近射田獵;矰矢、茀矢,用諸弋射;恒矢、庳矢,用諸散射。天子之弓,合九而成規。諸侯合七而成規。大夫合五而成規。士合三而成規。句者謂之弊弓。

  凡祭祀,共射牲之弓矢;澤,共射椹質之弓矢;大射、燕射,共弓矢如數,並夾。大喪,共明弓矢。凡師役、會同,頒弓弩,各以其物,從授兵甲之儀。田弋,充籠服矢,共矰矢。凡亡矢者,弗用則更。

  繕人,掌王之用弓弩矢蒨矰弋抉拾,掌詔王射,贊王弓矢之事。凡乘車,充其籠蒨,載其弓弩;既射則斂之,無會計。

  裛人,掌受財于職金,以齎其工:弓六物,為三等,弩四物亦如之;矢八物,皆三等,蒨亦如之。春獻素,秋獻成,書其等以饗工,乘其事,試其弓弩,以下上其食而誅賞,乃入功于司弓矢及繕人。凡齎財與其出入,皆在裛人,以待會而考之,亡者闕之。

  入於繕人,則共王用也。

  戎右,掌戎車之兵革使,詔贊王鼓,傳王命于陳中;會同,充革車;盟,則以玉敦辟盟,遂役之,贊牛耳桃茢。

  戎右與君同車,在車之右,執戈盾備非常,並充兵中役使,故雲掌之。

  齊右,掌祭祀、會同、賓客、前齊車。王乘則持馬,行則陪乘;凡有牲事則前馬。

  金路以賓,而謂之「齊車」者,王敬賓事如祭故也。

  道右,掌前道車。王出入,則持馬陪乘,如齊車之儀。自車上諭命于從車,詔王之車儀。王式,則下前馬;王下,則以蓋從。

  道右,王未乘則前車,方乘則持馬,既乘而行則陪乘。三者皆與齊右同。

  大馭,掌馭玉路以祀,及犯示。王自左馭,馭下,祝登受轡,犯示,遂驅之。及祭,酌僕,僕左執轡,右祭兩軹,祭甗,乃飲。凡馭路,行以肆夏,趨以采薺。凡馭路,儀以鸞和為節。

  《書》曰:「僕臣正,厥後克正。」蓋僕正王服位,以詔贊擯相前驅為職:王有行也,僕為之節;王有為也,僕為之道;故祭祀則贊牲事,既祭則王使馭酌焉,明與之並受福也〔此注據《刪翼》增〕。

  戎僕,掌馭戎車,掌王倅車之政,正其服,犯示,如玉路之儀。凡巡守及兵車之會,亦如之。掌凡戎車之儀。

  戎車之副,謂之倅者,若眾子之倅其嫡以備卒也,有時而佐焉。田車之副,謂之佐者,如眾臣之佐其君謂之卿佐也,常以佐之為事。道車之副,謂之貳者,如世子之貳其父謂之貳儲也,有故乃攝而代之。其義各有所主也。「掌凡戎車之儀」,戎以威為主,甲胄有不可犯之色,則戎車之儀可知矣〔此注見《刪翼》所引,但稱「王氏」。以《訂義》所引安石語證之,知為《新義》佚文〕。

  齊僕,掌馭金路以賓。朝覲宗遇,饗食,皆乘金路。其法儀,各以其等為車送逆之節。

  道僕,掌馭象路以朝夕燕出入。其法儀如齊車,掌貳車之政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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