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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十一 春官四(2)


  大史,掌建邦之六典,以逆邦國之治;掌法,以逆官府之治;掌則,以逆都鄙之治。凡辨法者考焉,不信者刑之。凡邦國都鄙及萬民之有約劑者藏焉,以貳六官。六官之所登,若約劑亂,則辟法,不信者刑之。

  司約掌邦國及萬民之約劑,若大亂,則六官辟藏,其不信者殺。蓋六官所藏約劑,有登于司約而藏焉,大史又藏焉,則以貳六官所藏及其所登者參之考之故也〔「者」下七字,據《訂義》增〕。辟法,啟其書。

  正歲年以序事,頒之於官府及都鄙,頒告朔于邦國。閏月,詔王居門終月。

  曆日月以正歲年,正歲年以序事,序事以授時,頒之於官府都鄙,授事時也。歲,則馮相氏所謂十有二歲;年,則若《春秋》書年。頒告朔,亦授以事時也。謂之告朔,則諸侯以所頒藏于祖廟,朔月則告廟而受行之。月日時有常,而置閏無常。無常者,變也,一闔一辟,利用出入,有常者待是焉。

  大祭祀,與執事卜日;戒及宿之日,與群執事讀禮書而協事;祭之日,執書以次位常;辨事者考焉,不信者誅之。

  辨法辟法,不信則刑之,尊法故也。辨事,則事有大小,不皆刑也,故言誅之而已。

  大會同、朝覲,以書協禮事;及將幣之日,執書以詔王。大師,抱天時,與大師同車。大遷國,抱法以前。

  大祭祀言「與群執事讀禮書而協事」,大會同朝覲言「以書協禮事」,祭祀所謂事,即禮事;會同朝覲所謂書,即禮書;相備而已。抱天時,謂抱以知天時之器〔「抱天時」以下,據《訂義》增〕。

  大喪,執法以蒞勸防;遣之日,讀誄;凡喪事考焉。小喪,賜諡。凡射事,飾中,舍算,執其禮事。

  鄭氏謂史讀誄,大師帥瞽作諡,王誄諡成于天道。中,形為閭虎兕鹿之屬,而鑿中以盛算,明善射多算,則能勝物而制之以為用。

  小史,掌邦國之志,奠系世,辨昭穆。若有事,則詔王之忌諱。大祭祀,讀禮法,史以書敘昭穆之俎簋。大喪,大賓客,大會同,大軍旅,佐大史。凡國事之用禮法者,掌其小事。卿大夫之喪,賜諡,讀誄。

  父謂之昭,子謂之穆。父子相代謂之世。世之所出謂之系。奠系世,以知其本所出。辨昭穆,以知其世序。鄭氏謂小史敘俎簋,以大史與群執事讀禮法為節。卿大夫之喪,即大史所謂小喪。鄭氏所謂讀誄,亦以大史賜諡為節,事相成。

  馮相氏,掌十有二歲,十有二月,十有二辰,十日,二十有八星之位,辨其敘事,以會天位。冬夏至日,春秋至月,以辨四時之序。

  敘事,春作夏訛,秋成冬易,厥民析因夷隩之屬,是也。天位,星鳥星火星昴星虛之屬,是也。馮相氏辨而會之,羲和之事也,而以中士為之,則世及於此,略天道,詳人事矣。

  保章氏,掌天星,以志星辰日月之變動,以觀天下之遷,辨其吉凶;以星士辨九州之地,所封封域,皆有分星,以觀妖祥;以十有二歲之相,觀天下之妖祥。

  掌天星者,掌天與星也。所謂「日月之變動」,五雲之物,十有二風,皆天也。遷亦變動。變動,吉凶之所生,然天不因人而成,故仰以志星辰日月之變動,俯以觀天下之遷,辨其吉凶。分星各有所主封域,歲無常主,異於分星,故以其相觀天下之妖祥。

  以五雲之物,辨吉凶水旱,降豐荒之祲象;以十有二風,察天地之和,命乖別之妖祥。凡此五物者,以詔救政,訪序事。

  五雲之物,或兆吉凶,或兆水旱。兆水旱,故以其物降豐荒之祲象,使人知而為備。氣祥謂之「祲」,形本謂之「象」。以風察天地之和,和則無事矣;不和也,則「命乖別之妖祥」焉。乖別在人,而妖祥先見於風,則亦人與天地同流通,萬物一氣故也。豐荒之祲象言「降」,乖別之妖祥言「命」,皆命而降之也。命,謂名言之。救政,救凶荒乖別之政。序事,救政之事,所當先後緩急。詔,以詔上;訪,以訪下。

  內史,掌王之八枋之法,以詔王治:一曰爵,二曰祿,三曰廢,四曰置,五曰殺,六曰生,七曰予,八曰奪。

  謂之八枋之法,則其所掌者法而已。

  執國法及國令之貳,以考政事,以逆會計。掌敘事之法,受納訪,以詔王聽治。

  上以道制之,下守以為法;上以命使之,下稟以為令。「敘事」,事治先後也。「納」,納言於上;「訪」,訪事於下。受納,則受其所納之言;受訪,則受其所訪之對。「掌敘事之法」,所以詔聽其事。「受納訪」,所以詔聽其情。

  凡命諸侯及孤卿大夫,則策命之。凡四方之事書,內史讀之。王制祿,則贊為之,以方出之;賞賜,亦如之。內史掌書王命,遂貳之。

  策,竹為之;方,木為之。命以為之節,故以策命之;祿及賞賜,則以仁之,故以方出之;名之曰方,則有義存焉。「讀四方之事書」,次於「策命之」之後則事非命不立故也。言「書王命」,次於「方出之」之後,則以命非祿及賞賜不行故也。內史所掌,始於八枋之法。蓋爵祿廢置,生殺予奪,無道揆,無法守,而枋移於小人,則何法之能立?何令之能行?何治之能聽?雖有爵祿賞賜,適足誘天下而為邪。讀四方之事書,則以納罔欺而已;書王命而藏之,則以記過惡而已。

  外史,掌書外令,掌四方之志,掌三皇五帝之書,掌達書名于四方。若以書使于四方,則書其令。

  命,後世所謂制也,故內史書之。令,後世所謂詔也,故外史書之。「外令」,國令也,外史掌書之,而內史執其貳。謂之「外令」,以別于女史之「內令」。「書名」者,字也,字所以正名百物,故謂之名〔此注據《訂義》增〕。

  禦史,掌邦國都鄙及萬民之治令,以贊塚宰。凡治者受法令焉,掌贊書,凡數從政者。

  「凡數從政者」,若今禦史掌班簿〔此注據《刪翼》增〕。

  巾車,掌公車之政令,辨其用與其旗物而等敘之,以治其出入。

  「掌公車之政令」者,自庶人乘役車以上,皆非私車也。「辨其用與其旗物而等敘之以治其出入」者,等,等其上下;敘,敘其先後,則以治其出入。是故有先路綴路次路之名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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