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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九 春官二(3)


  凡兵事,韋弁服;視朝,則皮弁服;凡甸,冠弁服;凡凶事,服弁服;凡吊事,弁翽服。

  韋弁違物性而制之,質而已矣,故兵事韋弁服。其染赤為之,則以宣佈著盡為義。皮弁順物性而制之,文質具焉,故視朝皮弁服。其用鹿皮為之,則以知接其類為義。冠弁,玄冠也,兵則有事矣,故尚赤。甸則未有事,故尚玄。

  凡喪,為天王斬衰,為王后齊衰。王為三公六卿錫衰,為諸侯緦衰,為大夫、士疑衰。其首服皆弁絰。大劄、大荒、大災,素服。

  為天王斬衰者,王臣及諸侯也。謂之天王,則以王為天故也,明不以王為天,則弗服矣。故諸侯之大夫自天其君,則為王緦衰而已。

  公之服,自袞冕而下,如王之服。侯伯之服,自醿冕而下,如公之服。子男之服,自毳冕而下,如侯伯之服。孤之服,自希冕而下,如子男之服。卿大夫之服,自玄冕而下,如孤之服;其凶服,加以大功小功。士之服,自皮弁而下,如大夫之服;其凶服,亦如之;其齊服,有玄端素端。凡大祭祀、大賓客,共其衣服而奉之。大喪,共其複衣服、斂衣服、奠衣服、惣衣服,皆掌其陳序。

  典祀,掌外祀之兆守,皆有域,掌其禁令。若以時祭祀,則帥其屬而修除,征役于司隸而役之;及祭,帥其屬而守其厲禁而蹕之。

  鄭氏謂外祀所祀於四郊;域,兆表之域;守則守其兆域也。

  守祧,掌守先王先公之廟祧,其遺衣服藏焉。若將祭祀,則各以其服授屍。其廟則有司修除之。其祧則守祧黝堊之。既祭,則藏其隋與其服。

  其遺衣服藏於廟祧,若將祭祀,則各以其服授屍,所以依神。隋肉謂之隋。隋,蓋屍祭之餘〔此注據《訂義》增〕。

  世婦,掌女宮之宿戒。及祭祀,比其具,詔王后之禮事,帥六宮之人共齍盛,相外內宗之禮事。大賓客之饗食,亦如之。大喪,比外內命婦之朝莫哭不敬者而苛罰之。凡王后有拜事於婦人,則詔相。凡內事有達於外官者,世婦掌之。

  內宗,掌宗廟之祭祀,薦加豆籩,及以樂徹,則佐傳豆籩。賓客之饗食,亦如之。王后有事,則從。大喪,序哭者。哭諸侯,亦如之。凡卿大夫之喪,掌其吊臨。

  世婦言掌吊臨于卿大夫之喪,則王或使焉,乃往。內宗言「凡卿大夫之喪掌其吊臨」,則凡喪皆往,亦同族故也。

  外宗,掌宗廟之祭祀,佐王后薦玉豆、視豆籩;及以樂徹,亦如之。王后以樂羞齍,則贊。凡王后之獻,亦如之。王后不與,則贊宗伯。小祭祀,掌事,賓客之事,亦如之。大喪,則敘外內朝莫哭者。哭諸侯,亦如之。

  內宗同族,故薦加豆籩;外宗異族,故佐贊後及宗伯而已。內宗「大喪敘哭者」,則與宮中之哭者敘焉。外宗「敘內外朝莫哭者」,則敘內女外婦之敘哭也。

  塚人,掌公墓之地,辨其兆域而為之圖,先王之葬居中,以昭穆為左右。凡諸侯居左右以前,卿大夫士居後,各以其族。凡死於兵者,不入兆域。凡有功者居前,以爵等為丘封之度與其樹數。

  死政者,養其老孤而又饗之,所以勸也。凡死於兵者不入兆域,則絀於死政焉,蓋勸之以明其有義,絀之以明其非孝,欲人兩得之而已。必於葬絀之,則父母全而生之,子全而歸之,然後為孝故也。以昭穆為左右,各以其族,尚親也。凡死於兵者不入兆域,尚德也。凡有功者居前,尚功也。以爵等為丘封之度與其樹數,尚貴也。蓋先王所以治死者如此。

  大喪,既有日,請度甫竁,遂為之屍;及竁,以度為丘隧,共喪之窆器;及葬,言鸞車、象人;及窆執斧以蒞,遂入藏兇器,正墓位,蹕墓域,守墓禁。凡祭墓,為屍。凡諸侯及諸臣葬於墓者,授之兆,為之蹕,均其禁。

  凡祭為屍,皆取所祭之類。故宗廟之屍,則以其昭穆之同;山林之屍,則以山虞;竁墓之屍,則以塚人。「言鸞車象人」者,言之於柩,使知有焉。「正墓位」,則正其所居左右前後。「蹕墓域」,則若墓大夫之巡墓厲。「守墓禁」,則若墓大夫居其中之室以守之。「授之兆」,則死自竁窆〔《訂義》引作「授之兆則使之自竁窆」〕。均其禁,則均地守焉。

  墓大夫,掌凡邦墓之地域,為之圖,令國民族葬,而掌其禁令。正其位,掌其度數,使皆有私地域。凡爭墓地者,聽其獄訟。帥其屬而巡墓厲,居其中之室以守之。

  墓大夫徒二百人,豈不多哉?然邦墓地域禁令度數皆掌焉。「帥其屬巡墓厲,而居其中之室以守之」,則與夫後世人自求地,家自置守,富則僭而不忌,貧則無所歸葬,掘墓盜屍斬木之獄,不絕於有司,其為利害煩省,異矣!

  職喪,掌諸侯之喪,及卿大夫士,凡有爵者之喪;以國之喪禮,蒞其禁令,序其事。凡國有司以王命有事焉,則詔贊主人。凡其喪祭,詔其號,治其禮。凡公有司之所共,職喪令之,趣其事。

  有司以王命有事于諸侯,則謂之「國有司」;言國,以別侯國也。以公物共私喪,則謂之「公有司」,公有司之所共,則非國矣。職無三公之喪,則上言諸侯,下卿大夫士,又言凡有爵者,包三公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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