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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七 地官二(2)


  以土均平政,辨其野之土,上地,中地,下地,以頒田裡。上地,夫一廛,田百畝,菜五十畝,餘夫亦如之。中地,夫一廛,田百畝,菜百畝,餘夫亦如之。下地夫一廛,田百畝,菜二百畝,餘夫亦如之。

  凡治野,夫間有遂,遂上有徑;十夫有溝,溝上有畛;百夫有洫,洫上有塗;千夫有澮,澮上有道;萬夫有川,川上有路,以達於畿。

  以歲時登其夫家之眾寡,及其六畜車輦,辨其老幼廢疾,與其施捨者,以頒職作事,以令貢賦,以令師田,以起政役。

  遂人既登其夫家眾寡六畜車輦,遂師又以時登,則遂師登之於遂人,遂人登之于小司徒。

  若起野役,則令各帥其所治之民而至,以遂之大旗致之,其不用命者,誅之。

  鄉師致民,以司徒之大旗。遂人所謂大旗,亦司徒之大旗。於是建焉,於遂言遂之大旗,則鄉可知;于鄉言司徒之大旗,則遂亦可知。

  凡國祭祀,共野牲,令野職。凡賓客,令修野道而委積。大喪,帥六遂之役而致之,掌其政令;及葬,帥而屬六紼;及窆,陳役。凡事致野役,而師田作野民,帥而至,掌其政治禁令。

  遂師,各掌其遂之政令戒禁,以時登其夫家之眾寡,六畜車輦,辨其施捨與其可任者;經牧其田野,辨其可食者;周知其數而任之,以征財征。

  經牧其田野,猶小司徒所謂經土地而井牧其田野。不言井,則以下言辨其可食者,周知其數而任之故也。

  作役事,則聽其治訟,巡其稼穡,而移用其民,以救其時事。

  凡國祭祀,審其誓戒,共其野牲,入野職野賦於玉府;賓客,則巡其道修,庀其委積;大喪,使帥其屬以幄帟先,道野役;及窆,抱磨,共丘籠及蜃車之役;軍旅、田獵平野民,掌其禁令,比敘其事而賞罰。

  幕人,大喪共帷幕帟綬。今此幄帟非幕人所共矣。道野役,帥以至墓。磨者,適曆執紼者名也。丘籠之役,竁複土也,其器曰籠。蜃車,柩路也;柩路載柳四輪,迫地而行,有似於蜃,因取名焉。行至壙,乃說,更覆載龍簹,蜃車,載祇壙之蜃者。

  遂大夫,各掌其遂之政令,以歲時稽其夫家之眾寡六畜田野,辨其可任者,與其可施捨者,以教稼穡,以稽功事,掌其政令戒禁聽其治訟。令為邑者歲終則會政致事。正歲,簡稼器,修稼政,三歲大比則帥其吏而興甿,明其有功者,屬其地治者。凡為邑者,以四達戒其功事,而誅賞廢興之。

  凡國之政令,自王達之于大司徒,自大司徒達之於遂人,自遂人達之于遂大夫,自遂大夫達之于為邑者,此之謂四達〔此注據《訂義》增〕。

  縣正,各掌其縣之政令征比,以頒田裡,以分職事;掌其治訟,趨其稼事而賞罰之。若將用野民,師田,行役,移執事,則帥而至,治其政令;既役,則稽功會事而誅賞。

  遂官各降鄉一等,其官亦各降焉。故州謂之長,縣與黨同謂之正,鄙與族同謂之師。移執事,若遂師所謂巡其稼穡而移用其民以救其時事也。

  鄙師,合掌其鄙之政令祭祀。凡作民,則掌其戒令。以時數其眾庶,而察其美惡而誅賞。歲終,則會其鄙之政而致事。

  長,各掌其之政令,以時校登其夫家,比其眾寡,以治其喪紀祭祀之事。若作其民而用之,則以旗鼓兵革帥而至。若歲時簡器,與有司數之。凡歲時之戒令,皆聽之,趨其耕耨,稽其女功。

  裡宰,掌比其邑之眾寡,與其六畜兵器,治其政令,以歲時合耦於鋤,以治稼穡,趨其耕耨,行其秩敘,以待有司之政令,而征斂其財賦。

  鄰長,掌相糾相受,凡邑中之政,相贊;徙於他邑,則從而授之。

  旅師,掌聚野之鋤粟屋粟間粟而用之,以質劑致民,平頒其興積,施其惠,散其利,而均其政令。凡用粟,春頒而秋斂之。凡新甿之治皆聽之,使無征役,以地之美惡為之等。

  掌聚野之鋤粟屋粟間粟而用之者,聚此三粟而用以頒以散也〔王氏與之曰:鄭氏改「而」為「若」,無義。王氏連上讀之,為是〕。施其惠,若民有艱厄,不責其償;散其利者,資之以利;本業者,又散以與之〔「資之」以下,據《訂義》增〕。

  稍人,掌令丘乘之政令。若有會同、師田、行役之事,則以縣師之法,作其同徒勣輦,帥而以至,治其政令,以聽于司馬。大喪,帥蜃車與其役以至,掌其政令,以聽于司徒。

  丘之政令,司徒所掌;乘之政令,司馬所掌;稍人掌令丘乘之政令耳。丘言其地,乘言其賦。所謂同,則丘地也;所謂徒役勣輦蜃車,則乘賦也。其作而帥以至,掌其政令,以聽于司馬司徒,則所謂令丘乘之政令也。

  委人,掌斂野之賦斂薪芻,凡疏材木材。凡畜聚之物,以稍聚待賓客,以甸聚待羈旅。凡其餘聚,以待頒賜。

  稍聚者,所聚稍給之物;甸聚者,所聚甸賦之物;餘聚者,所聚經用之餘物。頒賜,用財之餘事,故以餘聚待之。

  以式法共祭祀之薪蒸木材。賓客,共其芻薪;喪紀,共其薪蒸木材;軍旅,共其委積薪芻、凡疏材,共野委兵器,與其野囿財用。凡軍旅之賓客館焉。

  土均,掌平土地之政,以均地守,以均地事,以均地貢。

  均人無所不均,故曰均地政。土均雖有及乎地征,然以土為主,未及乎均人,故言平土地之政。有職必有事,有事必有職。均人均地職而不均地事,土均均地事而不均地職。均人均力政,不均地貢;土均均地貢,不均力政者;互見也〔「有職」以下,據《訂義》增〕。

  以和邦國都鄙之政令刑禁,與其施捨禮俗喪紀祭祀,皆以地美惡為輕重之法而行之,掌其禁令。

  草人,掌土化之法以物地,相其宜而為之種。凡糞〔《釋文》作「蒨」〕種,褷剛用牛,赤緹用羊,墳壤用麋,渴澤用鹿,鹹瀉用貆,勃壤用狐,埴壚用豕,彊臨用蕡,輕絪〔《釋文》作「糞土」,與篆體合〕用犬。

  糞種,以糞糞之。唯用蕡,非以糞,而亦謂之糞者,其用之也,亦如以糞糞之〔此注據《訂義》增〕。

  稻人,掌稼下地,以瀦畜水,以防止水,以溝蕩水,以遂均水,以列舍水,以澮寫水,以涉揚其芟作田。

  以瀦畜水,待旱也;以防止水,待水也〔此注據《訂義》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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