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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七 地官二(3)


  凡稼澤,夏以水殄草而芟夷之。澤,草所生,種之芒種。旱暵,共其雩斂;喪紀,共其葦事。

  夏以水殄草,則以夏水如湯,利以殺草也。喪紀共其葦事,葦生下地故也。

  土訓,掌道地圖,以詔地事,道地慝以辨地物而原其生,以詔地求。王巡守,則夾王車。

  誦訓,掌道方志以詔觀事,掌道方慝以詔辟忌,以知地俗。王巡守,則夾王車。

  山虞,掌山林之政令。物為之厲,而為之守禁,仲冬斬陽木,仲夏斬陰木。凡服耜,斬季材,以時入之。令萬民時斬材,有期日。凡邦工,入山林而掄材,不禁。春秋之斬木,不入禁。凡竊木者有刑罰。

  《考工記》曰:「凡斬芃之道必矩其陰陽:陽也者稹理而堅,陰也者疏理而柔。是故以火養其陰而齊諸其陽,則芃雖敝不藃。」所謂陽木,則稹理而堅者也;所謂陰木,則疏理而柔者也。疏理而柔,宜以火養,則斬以仲夏,使盛陽暴之,與火養同意。陰木如此,則陽木斬以仲冬,宜矣。季,標枝也,蓋因其材而揉焉。

  若祭山林,則為主而修除,且蹕。若大田獵,則萊山田之野。及弊田,植虞旗於中,致禽而珥焉。

  蹕,止人犯其祭。虞主山林,掌其政令,且為之厲禁也。修,修祭事。除,除地為墠〔修、除二句,據《訂義》增〕。

  林衡,掌巡林麓之禁令而平其守,以時計林麓而賞罰之。若斬木材,則受法于山虞,而掌其政令。

  澤虞言使其地之人而守其財物,而林衡不言;林衡言平其守,而澤虞不言;互見也。林之政,山虞掌之,林虞掌其巡之禁令而已。澤之政,澤虞掌之,川衡掌其巡之禁令而已。然則林衡正于山虞者也,川衡正于澤虞者也。

  川衡,掌巡川澤之禁令而平其守,以時舍其守。犯禁者,執而誅罰之。祭祀、賓客,共川奠。

  澤亦必如此,而不言,亦互見也。共川奠,共川物之奠也。不言物,以澤虞見之〔「共川奠」以下,據《訂義》增〕。

  澤虞,掌國澤之政令,為之厲禁,使其地之人守其財物,以時入之於玉府,頒其餘于萬民。凡祭祀、賓客,共澤物之奠。喪紀,共其葦蒲之事。

  使其地之人守其財物,則人自為守,所以澤雖大,莫或害其養蕃。山林川澤,皆有財物,惟澤物入於玉府者,澤物最小也。所以自養取薄,所以養人從厚,夫是之謂王德。又頒其餘于萬民,則雖澤物亦不盡利。

  若大田獵,則萊澤野;及弊田,植虞旌以屬禽。

  澤野,所謂藪也。或言致禽,或言屬禽,則皆致而屬之。不言珥,以山虞見之〔「或言」以下二十二字,據《訂義》增〕。

  跡人,掌邦田之地政,為之厲禁而守之。凡田獵者受令焉。禁麛卵者,與其毒矢射者。

  名曰跡人,以跡知禽獸之處,而後可得田而取矣。邦田無地,則鳥獸無所生;有地而無政,則其生不能蕃息;雖有政,不為厲禁以守之,則侵地盜物,所以幹有司者眾矣;雖為厲禁以守之,然雉兔者往焉,亦弗禁也。

  卝人,掌金玉錫石之地,而為之厲禁以守之。若以時取之,則物其地圖而授之,巡其禁令。

  角人,掌以時徵齒角凡骨物於山澤之農,以當邦賦之政令,以度量受之,以共財用。

  羽人,掌以時徵羽翮之政於山澤之農,以當邦賦之政令。凡受羽,十羽為審,百羽為摶,十摶為縳。

  掌葛,掌以時征絺綌之材于山農。凡葛征,征草貢之材于澤農,以當邦賦之政令,以權度受之。

  掌染草,掌以春秋斂染草之物,以權量受之,以待時而頒之。

  掌染草至掌蜃,所征亦必當邦賦之政令,而不言者,則以角人、羽人、掌葛見之。

  掌炭,掌灰物炭物之征令,以時入之,以權量受之,以共邦之用凡炭灰之事。

  掌荼,掌以時聚荼,以共喪事;征野疏材之物,以待邦事,凡畜聚之物。

  掌蜃,掌斂互物蜃物,以共祇壙之蜃。祭祀,共蜃器之蜃,共白盛之蜃。

  用蜃以禦濕,除狸蟲。

  囿人,掌囿遊之獸,禁牧百獸。祭祀、喪紀、賓客,共其生獸死獸之物。

  獸人「共生獸死獸」,囿人「共生獸死獸之物」者,獸人所共,田獵所罟;囿人所共,囿遊所牧。共其物,若麋膚熊蹯之類。

  場人,掌國之場囿,而樹之果蓏珍異之物,以時斂而藏之。凡祭祀、賓客,共其果蓏;享,亦如之。

  廩人,掌九穀之數,以待國之匪頒、賙賜、稍食;以歲之上下數邦用,以知足否,以詔穀用,以治年之凶豐。凡萬民之食,食者人四惸,上也;人三惸,中也;人二惸,下也。

  民之食可以惸計者,校登夫家貴賤老幼廢疾之數,觀稼省斂,稽比財物,其法詳也。

  若食不能人二惸,則令邦移民就谷,詔王殺邦用。凡邦有會同師役之事,則治其糧與其食。大祭祀,則共其接盛。

  舍人,掌平宮中之政,分其財守,以法掌其出入。凡祭祀,共簠簋,實之,陳之。

  既共簠簋之器,又以紘人所共之實實之陳之也〔此注據《訂義》增〕。

  賓客,亦如之,共其禮車米、筥米、芻、禾。喪紀,共飯米、熬穀。以歲時縣穜稑之種,以共王后之春獻種。掌米粟之出入,辨其物。歲終,則會計其政。

  倉人,掌粟入之藏,辨九穀之物,以待邦用。若谷不足,則止餘法用;有餘,則藏之,以待凶而頒之。凡國之大事,共道路之穀積,食飲之具。

  法式所用,有雖不足不可以已者,有待有餘然後用者。所謂餘法用,則待有餘而後用者。

  司祿〔闕〕。

  司稼,掌巡邦野之稼而辨穜稑之種,周知其名,與其所宜地,以為法而縣於邑閭;巡野觀稼,以年之上下出斂法。掌均萬民之食,而賙其急,而平其興。

  舂人,掌共米物。祭祀,共其齍盛之米。賓客,共其牢禮之米。凡饗食,共其食米。掌凡米事。

  紘人,掌凡祭祀共盛,共王及後之六食。凡賓客,共其簠簋之實。饗食,亦如之。

  舂人舂谷以為米,紘人炊米以為食,其職事相成,故舂人「祭祀共齍盛之米」,紘人「祭祀共盛」;舂人「賓客共牢禮之米」,而紘人「共其簠簋之實」;紘人「共王及後之六食」,饗食亦「共簠簋之實」,而舂人不言共米,則以言祭祀賓客,從可知也。

  旂人,掌共外內朝冗食者之食。若饗耆老孤子士庶子,共其食。掌豢祭祀之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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