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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六 地官一(3)


  祀五帝,奉牛牲,羞其肆,享先王,亦如之。大賓客,令野修道委積。大喪,帥六鄉之眾庶,屬其六引,而治其政令。大軍旅、大田役,以旗致萬民,而治其徒庶之政令。若國有大故,則致萬民于王門,令無節者不行於天下。大荒、大劄,則令邦國移民通財,舍禁弛力,薄征緩刑。

  歲終,則令教官正治而致事。正歲,令于教官曰:「各共爾職,修乃事,以聽王命,其有不正,則國有常刑。」

  小司徒之織,掌建邦之教法,以稽國中及四郊都鄙之夫家九比之數,以辨其貴賤老幼廢疾。凡征役之施捨,與其祭祀飲食喪紀之禁令。

  乃頒比法於六鄉之大夫,使各登其鄉之眾寡六畜車輦,辨其物,以歲時入其數,以施政教,行征令。

  登者,上其籍也〔六字據《訂義》增〕。凡民數,有數之者,閭胥以時數其眾寡,是也。有稽之者,鄉師以時稽其夫家眾寡,是也。數之,則以其所屬之人寡;稽之,則以其所屬之人眾。有校而登之者,族師以時屬民而校登其夫家眾寡,是也;有登而不校者,小司徒使鄉大夫各登其鄉之眾寡,而鄉大夫以歲時登之,是也〔「小司徒」以下元闕,從《義疏》增。《訂義》引作「鄉大夫以歲時登其夫家眾寡是也」〕。登之而不校,則其登之也,因族師之所校而已。

  及三年則大比。大比則受邦國之比要,乃會萬民之卒伍而用之。五人為伍,五伍為兩,四兩為卒,五卒為旅,五旅為師,五師為軍,以起軍旅,以作田役,以比追胥,以令貢賦。

  乃均土地,以稽其人民而周知其數:上地家七人,可任也者家三人;中地家六人,可任也者二家五人;下地家五人,可任也者家二人。凡起徒役,毋過家一人,以其餘為羨,唯田與追胥竭作。

  可任者或家三人,二家五人,家二人,而起徒役毋過家一人,蓋用徒役不必一時皆遍,計所役久近,取勞佚均而已。不於一役家起二人,所以寬民也。唯田與追胥竭作,則獵取禽獸,與眾同欲,逐伺盜賊,與眾同惡。所役近,且不久故也〔《義疏》引此,「故也」作「故可竭作」〕。

  凡用眾庶,則掌其政教,與其戒禁,聽其辭訟,施其賞罰,誅其犯命者。凡國之大事,致民。大故,致餘子。

  乃經土地而井牧其田野:九夫為井,四井為邑,四邑為丘,四丘為甸,四甸為縣,四縣為都,以任地事而令貢賦,凡稅斂之事。

  田畝有類于井,而公田之中又鑿井焉,故謂之井田。一井之田九百畝,八家八百畝,公田居中,亦百畝,除二十畝,八家分之,得二畝半,以為廬舍;合保城之地二畝半,孟子所謂五畝之宅是也。公田八十畝,八家耕之,是為助法。廬舍居中,貴人也。私田環列于公田之外,蓋衛王之意。八家私百畝,致於興兵之際,乃八陳圖之法。九夫為井,則九夫之地所飲同井故也。民以裡居,田井同邑故也。民以族葬,四邑同丘故也。四丘為甸者,田包於洫,名之曰甸。四甸為縣者,未成為都,故取名于大夫所治縣也。四縣為都者,未成為國,故取名于公卿王子弟所治都也〔「九夫」以下,據《訂義》增。案,「田井同邑」,疑當作「四井為邑」〕。

  乃分地域而辨其守,施其職而平其政。

  凡小祭祀,奉牛牲、羞其肆。小賓客,令野修道委積。大軍旅,帥其眾庶。小軍旅、巡役,治其政令。大喪,帥邦役,治其政教。凡建邦國,立其社稷,正其畿疆之封。凡民訟,以地比正之;地訟,以圖正之。

  歲終,則考其屬官之治成而誅賞,令群吏正要會而致事。正歲,則帥其屬而觀教法之象,徇以木鐸曰:「不用法者,國有常刑。」令群吏憲禁,令修法糾職,以待邦治。及大比六鄉四郊之吏,平教治,正政事,考夫屋及眾寡六畜兵器,以待政令。

  考夫屋,考其受田之夫,居裡之屋。亟其乘屋,令其及時乘之,以正治其怠惰,宜矣。考其眾寡六畜兵器,則亦以知登耗有無,以待征役施捨誅賞之政令〔此條據《訂義》增〕。

  鄉師之職,各掌其所治鄉之教而聽其治,以國比之法,以時稽其夫家眾寡,辨其老幼貴賤廢疾馬牛之物,辨其可任者,與其施捨者,掌其戒令糾禁,聽其獄訟。

  小司徒使登六畜,辨其物,而鄉師止辨馬牛之物者,以帥田役為事,則所須馬牛而已〔此注據《訂義》增〕。

  大役,則帥民徒而至,治其政令。既役,則受州裡之役要,以考司空之辟,以逆其役事。凡邦事,令作秩敘。

  大祭祀,羞牛牲,共茅菹。大軍旅、會同,正治其徒役,與其勣輦,戮其犯命者。大喪用役,則帥其民而至,遂治之。及葬,執纛,以與匠師禦柩而治役。及窆,執斧以蒞匠師。

  葬而治役,正其挽柩之行列,故執纛以為儀。已窆而蒞匠師,則以防柩之傾戲,使戒飭焉。故執斧以為威〔「戲」,元作「虧」,「斧」字元闕,皆從《訂義》校正〕。

  凡四時之田,前期出田法於州裡,簡其鼓鐸旗物兵器,修其卒伍。及期,以司徒之大旗,致眾庶而陳之,以旗物辨鄉邑,而治其政令刑禁,巡其前後之屯,而戮其犯命者,斷其爭禽之訟。及四時之征令有常者,以木鐸徇於市朝。

  市朝,眾所聚之地,使皆聞而知之也。

  以歲時巡國及野,而賙萬民之艱厄,以王命施惠。歲終,則考六鄉之治,以詔廢置。

  正歲,稽其鄉器,比共吉凶二服,閭共祭器,族共喪器,黨共射器,州共賓器,鄉共吉凶禮樂之器。若國大比,則考教察辭,稽器展事,以詔誅賞。

  稽器,稽其足否與良窳〔此注據《訂義》增〕。

  鄉大夫之職,各掌其鄉之政教禁令。正月之吉,受教法于司徒,退而頒之於其鄉吏,使各以教其所治,以考其德行,察其道藝。

  考,考知其實偽;察,察見其精粗。

  以歲時登其夫家之眾寡,辨其可任者,國中自七尺以及六十,野自六尺以及六十有五,皆征之。其舍者,國中貴者、賢者、能者、服公事者、老者、疾者、皆舍。以歲時入其書。

  征之者,以其材;舍之者以其齒。

  三年則大比,考其德行道藝,而興賢者能者。鄉老及鄉大夫,帥其吏與其眾寡,以禮禮賓之。厥明;鄉老及鄉大夫群吏,獻賢能之書于王;王再拜受之,登於天府,內史貳之。退而以鄉射之禮五物詢眾庶:一曰和,二曰容,三曰主皮,四曰和容,五曰興舞。此謂使民興賢,出使長之,使民興能,入使治之。歲終,則令六鄉之吏,皆會政致事。正歲,令群吏考法于司徒以退,各憲之于其所治國,大詢於眾庶,則各帥其鄉之眾寡而致於朝。國有大故,則令民各守其閭,以待政令,以旌節輔令,則達之。

  帥其鄉之眾寡,則鄉官鹹在焉。若州長,則所帥眾;若閭胥,則所帥寡。

  州長,各掌其州之教治政令之法。正月之吉,各屬其州之民而讀法,以考其德行道藝而勸之,以糾其過惡而戒之。若以歲時祭祀州社,則屬其民而讀法,亦如之。春秋以禮會民而射於州序。凡州之大祭祀,大喪,皆蒞其事。若國作民而師田、行役之事,則帥而致之,掌其戒令與其賞罰。歲終,則會其州之政令。正歲,則讀教法如初。三年大比,則大考州裡,以贊鄉大夫廢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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