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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五 天官五(1)


  大府,掌九貢九賦九功之貳,以受其貨賄之入,頒其貨于受藏之府,頒其賄於受用之府。

  九功,九職之功也,在大宰曰九職,則以任萬民故也;在大府、內府、司會曰九功,則大府內府以受貨賄,司會以令財用也。頒其貨于受藏之府,則將以化之也,故使受藏之府藏之。頒其賄於受用之府,則將以用之也,故使受用之府有之。化之之謂「貨」,有之之謂「賄」。受藏之府,則若職內掌邦之賦入者是也。受用之府,則若職歲掌邦之賦出者是也。

  凡官府都鄙之吏及職事者,受財用焉。凡頒財,以式法授之。

  頒財以式法授之者,以式授之,使知所用;以法授之,使知所治。

  關市之賦,以待王之膳服;邦中之賦,以待賓客;四郊之賦,以待稍秣;家削之賦,以待匪頒;邦甸之賦,以待工事;邦縣之賦,以待幣帛;邦都之賦,以待祭祀;山澤之賦,以待喪紀;幣餘之賦,以待賜予。凡邦國之貢,以待吊用;凡萬民之貢,以充府庫;凡式貢之餘財,以共玩好之用;凡邦之賦用取具焉。歲終,則以貨賄之入出會之。

  角人、羽人、掌葛,皆征財物于農,以當賦之政令,則九賦宜皆聽民各以其物當賦,而所以待邦用,宜各因其物之所多以便出賦之人。關市邦中,商旅所會,共王膳服及賓客所須者,百物珍異於是乎在。故「關市之賦以待王之膳服」,「邦中之賦以待賓客」。關市邦中皆商旅所會,而獨以關市待王之膳服,則凶荒劄喪,關市無征,而王於是時,亦不舉而素服,所賦所待,宜各從其類故也。喪紀所用,葦蒲蜃物荼葛木材之屬,出於山澤為多,故「山澤之賦以待喪紀」。四郊于國為近,近者可使輸重,故「四郊之賦以待稍秣」。邦縣于國為遠,遠者可使輸輕,故「邦縣之賦以待幣帛」。稍秣幣帛,夫家而有之;故便其遠近而已。邦都則其地尤遠,而公卿王子弟所食也。王於祭祀欲致遠物,且獲親貴之助焉,故「邦都之賦以待祭祀」。家削邦甸,比四郊為遠,比縣都為近,匪頒工事,則雜出遠近之物,故「家削之賦以待匪頒,邦甸之賦以待工事」。賜予則用財之餘事,故「幣餘之賦以待賜予」。「凡邦國之貢以待吊用」者,哀邦國之禍災,宜以其所貢焉。「凡萬民之貢以充府庫」者,王以治民為施,民以養王為報,則充府庫宜以萬民之貢也。「凡式貢之餘財以共玩好之用」者,惟玩好之用,宜以餘財而已。然待吊用以邦國之貢,而邦國之貢非特以待吊用;充府庫以萬民之貢,而萬民之貢非特以充府庫;共玩好之用以式貢之餘財,而式貢之餘財非特以共玩好之用。蓋大府之藏,「凡邦之賦用取具焉」,則九賦之所待,亦猶是也。於玩好之用言「共」者,「式貢之餘財」以待邦之眾,故非以待玩好之用;有玩好之用,則於是共之而已。大府所待先後,與九式所序不同,則大府掌財用之官,知以其職嚴事王而已,故「以待王之膳服」為先,其餘則雜而無序,與內史八柄莫知先後同意。九式所謂羞服,凡羞服皆在是矣。大府所謂膳服,則唯王之膳服,又其所膳則六牲而已,羞不與焉。九式所謂芻秣,則非稍也。大府所謂稍秣,則有稍而無芻。芻式所用,則委人所斂是也。

  玉府,掌王之金玉玩好兵器。凡良貨賄之藏,共王之服玉佩玉珠玉。王齊,則共食玉。大喪,共含玉,複衣裳,角枕,角柶。

  《考工記》,玉人之事,大圭長三尺,天子服之。服玉,則大圭之屬是也。佩玉,則珩璜琚瑀之屬是也。珠玉,則珠也,玉也,凡以共王之用者。食玉,則其食之蓋有法矣。北齊李預嘗得食法,采而食之,及其死也,形不壞而無穢氣,是食玉之所養可知矣。

  掌王之燕衣服、衽席、床第、凡褻器。若合諸侯,則共珠槃玉敦。

  盟必割牛耳取血,相與歃之。牛耳以示順聽,血則告幽之物,示信之由中也。珠槃、玉敦,蓋歃血之器也。珠,陰精之所化;玉,陽精之所生。以陰陽之精物為器,又使掌王生服死含之物者共焉,則示諸侯以信之至也。

  凡王之獻,金玉兵器文織良貨賄之物,受而藏之。凡王之好賜,共其貨賄。

  玉府既言「凡王之好賜共其貨賄」,內府又言「凡王及塚宰好賜予則共之」者,凡王以玉府所受好賜,則玉府共之;凡王以內府所受好賜,則內府共之。

  內府,掌受九貢九賦九功之貨賄良兵良器,以待邦之大用。凡四方之幣獻之金玉齒革兵器凡良貨賄,入焉。凡適四方使者,共其所受之物而奉之。凡王及塚宰之好賜予,則共之。

  外府「待邦之用」,則經用而已。內府「待邦之大用」,則大故大事所用也。「凡王及塚宰之好賜予則共之」者,塚宰所予,有不可以言賜者,故謂之「好賜予」。

  外府,掌邦布之入出,以共百物,而待邦之用。凡有法者共王及後、世子之衣服之用。凡祭祀、賓客、喪紀、會同、軍旅,共其財用之幣齎賜予之財用。凡邦之小用皆受焉。歲終,則會,唯王及後之服不會。

  使外府「共王及後、世子衣服之用」者,外府所待邦用皆有法,欲王及後世子非法弗服故也。《詩序》曰「古者長民,衣服不貳,從容有常,以齊其民,則民德歸一矣」。其詩所言,主於都人士女衣服之一而已。然則王及後、世子衣服,豈可以非法也?「凡祭祀賓客喪紀會同軍旅,共其財用之幣齎賜予之財用」,疑「之財用」三字為衍。幣則共以為禮幣,齎則共以為行齎。

  司會,掌邦之六典八法八則之貳,以逆邦國都鄙官府之治。以九貢之法,致邦國之財用。以九賦之法,令田野之財用。以九功之法,令民職之財用。以九式之法,均節邦之財用。掌國之官府郊野縣都之百物財用。凡在書契版圖者之貳,以逆群吏之治,而聽其會計,以參互考日成,以月要考月成,以歲會考歲成,以周知四國之治,以詔王及塚宰廢置。

  以三考之為參,以兩考之為互。逆邦國都鄙群吏之治而聽其會計,又考其歲月日成,則四國之治皆可知也。然後以所知「詔王及塚宰廢置」。

  司書,掌邦之六典八法八則,九職九正九事,邦中之版,土地之圖,以周知入出百物,以敘其財,受其幣,使入於職幣。凡上之用財用,必考于司會。

  九正,九職之正也。九事,九職之事也。正也,事也,與《酒誥》「有正有事」同義。司書掌九職,則以大計群吏之治,以知民財器械田野夫家六畜之數故也。掌九正九事,則以凡稅斂者受法焉,凡邦治考焉,故也。「敘其財」,則敘掌事者之財,以知其所餘;「受其幣」,則受官府都鄙凡用邦財者之幣。「使入於職幣」,則所餘及幣皆使入於職幣也。

  三歲,則大計群吏之治,以知民之財器械之數,以知田野夫家六畜之數,以知山林川澤之數,以逆群吏之征令。

  所謂「大計群吏之治」,則計其所治民財器械之數,孰備孰乏,田野夫家六畜山林川澤之數,孰治孰廢,孰登孰耗而已。故大計群吏之治,則「以知民之財器械之數以知田野夫家六畜之數以知山林川澤之數」。凡在民者,皆知其數,然後知群吏征令有當否。知其有當否,然後可得而治正也。

  凡稅斂,掌事者受法焉,及事成,則入要貳焉,凡邦治考焉。

  要貳者,物數之要,要書之貳也。

  職內,掌邦之賦入,辨其財用之物而執其總,以貳官府都鄙之財入之數,以逆邦國之賦用。凡受財者,受其貳令而書之。及會,以逆職歲與官府財用之出,而敘其財以待邦之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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