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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二 天官二(2)


  大司徒令于教官曰:「各共爾職,修乃事,以聽王命,其有不正,則國有常刑。」小宰令於百官府曰:「各修乃職,考乃法,待乃事,以聽王命,其有不共,則國有大刑」者,大司徒令于教官,則所謂修乃事者,自其教官之職事也。小宰以宮刑憲禁令,考乃法,則所以避禁令也;待乃事,則其事有待乎王宮之政令焉故也。共所以事上,正所以臨下。在宮則戒以不共,在府則戒以不正,亦各其所也。為宮刑,而令獨曰「國有大刑」,則以宮刑宜嚴於官府。今律,宮殿中所坐,比常法有加,亦是意也。

  小宰先正群吏,然後可以舉邦治。其舉邦治也,欲人各職其事,故分職以辨之;為其辨之有不能舉也,故又聯事以合之。有辨有合,則官府之治,無不舉矣,於是聽萬民之治。所謂群吏之治者,以聽萬民之治為主;聽萬民之治矣,於是弊群吏之治焉。若夫以法掌戒具,贊幣爵,祼將、含襚、幣玉之事,則皆其分職聯事所治也。至於受群吏之要,贊塚宰受歲會,令群吏致事,則所治終焉。觀治象以宮刑憲禁,則所謂終則有始也。

  宰夫之職,掌治朝之法,以正王及三公六卿大夫群吏之位,掌其禁令。

  治以致其事者,吏也。謂之三公六卿大夫群吏之位,則此群吏非大夫以上也。小宰掌王宮之政令,凡宮之糾禁,而宰夫掌治朝之法,則所謂政也,以正王及三公六卿大夫群吏之位。掌其禁令,不言政及糾者,正治朝之位,則所謂政也,以法正之,則糾在其中矣。

  敘群吏之治,以待賓客之令,諸臣之複,萬民之逆。

  下有事則治乎上,上有事則令乎下。大宰尊於賓客,故大宰以禮待賓客之治。賓客尊於群吏,故小宰敘群吏之治,以待賓客之令。複,有報乎上也。逆,有言乎上也。上言而令之,下聽而行之,所謂順也。下有言乎上,則逆矣。

  掌百官府之征令,辨其八職:一曰正,掌官法以治要;二曰師,掌官成以治凡;三曰司,掌官法以治目;四曰旅,掌官常以治數;五曰府,掌官契以治藏;六曰史,掌官書以贊治;七曰胥,掌官敘以治敘;八曰徒,掌官令以征令。

  掌官府之征令,辨其八職者,有官府,則有所征令矣;有征令,則有所掌治,不可以不辨也。正,其屬所取正者也。師則教其屬者也。司則自各司其職事而已。旅則眾而有所從焉。數,一二三四是也。合眾數而為目,合眾目而為凡,合眾凡而為要。要則月計,凡則旬計,目則日計。旬計則宰夫所謂旬終正日成是也。一二三四之數,府史之所掌也,而旅治之。目則旅之所掌也,而司治之。凡則司之所掌也,而師治之。要則師之所掌也,而正治之。此官府之八職也。故治至於要而止。

  若夫會,則正之所掌也,而王治之矣。故大宰受百官府之會,而詔王廢置;廢置在王,則王治之矣。王省惟歲,亦謂此也。凡治官府,以法為主。成則以待萬民之治,常則聽官治而已。故正掌官法,師掌官成,旅掌官常,司亦掌官法者,正掌官法,以正其屬,司掌官法,則貳焉而已。

  掌治法以考百官府、群都縣鄙之治,乘其財用之出入。凡失財用物、辟名者,以官刑詔塚宰而誅之;其足用、長財、善物者,賞之。

  不言以法而言「掌治法」者,宰夫所考雖及百官府群都縣鄙之治,然其事則治官之事,其法則治官之法而已,五官所自考,則弗預也。所謂縣者,縣師所掌閒田之縣也。宰夫所考及於百官府群都縣鄙,則大宰小宰所謂官府都鄙,其為百官府群都縣鄙可知矣。不言會其財用而曰「乘」者,以一二三四乘之,則謂之乘;總會其數,則謂之會。欲知其總數,則宜言會;欲知其別數,則宜言乘。今此欲知其失財用物辟名足用長財,故言「乘其財用之出入」。失其所藏之貨賄,則謂之失財;非所用而用焉,則謂之失用。所失之物,非貨賄也,則謂之失物。辟名,則其出入名不正而已。足用者,用無不足而已。長財,則所藏者又有餘焉。善物,則所作所受又無不善。夫物有不可謂之財,而財亦有物也。言失財用物,則失物非財,以其既言失財故也。言善物,則財亦物也,以其未嘗言善財故也。所誅非特治官之屬也,故曰「以官刑詔塚宰而誅之」。誅以詔塚宰,則賞可知矣。

  以式法掌祭祀之戒具,與其薦羞,從大宰而眂滌濯。

  其與薦羞,則以式掌之。戒與滌濯,則以法掌之。

  凡禮事,贊小宰比官府之具。

  小宰以法掌祭祀、朝覲、會同、賓客之戒具,軍旅、田役、喪荒亦如之。七事者,令百官府共其財用,所謂官府之具者,此也。祭祀,則吉禮之事也。軍旅、田役,則軍禮之事也。喪荒,則凶禮之事也。所謂凡禮事者,此也。

  凡朝覲、會同、賓客,以牢禮之法,掌其牢禮、委積、膳獻、飲食、賓賜之飧牽,與其陳數。凡邦之吊事,掌其戒令,與其幣器財用,凡所共者。

  牛羊豕謂之牢,米禾薪芻謂之委積,夕食謂之飧。牢生可牽,謂之牽。牢禮,則大行人掌各牢禮之等數是也。牢禮之法,則其掌之又有法焉。委積,則上公五積之屬是也。膳,則殷膳大牢之屬是也。獻,則上介有禽獻之屬是也。飲,則壺四十之屬是也。食,則食四十之屬是也。飧,則飧五牢之屬是也。賓之飧牽,則有司所共;賜之飧牽,則王所好賜。陳數,則以爵等為之牢禮之陳數是也。

  大喪、小喪,掌小官之戒令,帥執事而治之。三公六卿之喪,與職喪帥官有司而治之。凡諸大夫之喪,使其旅帥有司而治之。

  「與職喪帥官有司而治之」,則帥宰夫職喪之屬官與其府史治之。「使其旅帥有司而治之」,則使宰旅帥其府史治之。

  歲終,則令群吏正歲會;月終,則令正月要;旬終,則令正日成;而以考其治。治不以時舉者,以告而誅之。

  告,或以告於上,或以告於下,故不言所詔,而曰「以告而誅之」。以告而誅之者,不待三歲大計而誅之者也。

  正歲,則以法警戒群吏,令修宮中之職事,書其能者與其良者,而以告於上。

  宮正稽其功緒,糾其德行,歲終會其行事,然後宰夫得以考其會,而正歲書其能者良者以告於上。良者書之,賢可知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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