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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一 天官一(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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祀五帝,則掌百官之誓戒。與其具修,前期十日,帥執事而卜日,遂戒;及執事,肨滌濯,及納亨,贊王牲事,及祀之日,贊玉幣爵之事,祀大神沄,亦如□(此處原文為方框字)之;享先王,亦如之,贊玉幾玉爵;大朝覲、會同,贊玉幣玉獻玉幾玉爵;大喪,贊贈玉含玉。 大神者,昊天也。夏曰昊天,則帝與萬物相見之時,故王所祀者昊天而已。五帝,則五精之君,昊天之佐也。凡在天者皆神也,故昊天為大神。凡在地者皆沄也,故大地為大沄。神之字從示、從申,則以有所示無所屈故也。示之字從二、從小〔《說文》:抃從二。三乖,日月星也,不從小〕,則以有所示故也。效法之謂坤,言有所示也。有所示,則二而小矣。故天從一從大,示從二從小。從二從小為示,而從一從大不為神者,神無體也,則不可以言大;神無數也,則不可以言一。有所示則二而小,而神亦從示者者,神妙萬物而為言,固為其能大能小,不能有所示,非所以為神;惟其無所屈,是以異於沄也。 大宗伯言祀大神,享大鬼,祭大沄,而大宰言祀大神沄,享先王者,大宗伯掌建天神人鬼地沄之禮,故各正其名序其位而言之;大宰非禮官也,則其佐王事神沄祖考也以道。事神沄以道,故大沄不謂之祭;事祖考以道,故先王不謂之鬼。謂之鬼,則正名其為鬼,而弗以神事之矣,是禮而已,非道也。夫先王之王也,有聖而不可知者,及其死也,亦如斯而已。故《詩》曰「三後在天,王配於京」。然通於道乃知其為神,制於禮則見其為鬼而已。上言祀五帝,而以祀大神沄、享先王如之者,其所佐則王,其所職則宰。其為道也,適足以紹上帝而已,以祀大神沄,則為不足,以享先王,則為有餘。蓋能乂王家,則足以享先王矣。 戒,所謂散齋也。《禮記》曰「七日戒,三日宿」,又曰「散齋七日以定之,致齋三日以齊之」。齊之之謂齋,定之之謂戒。散齋七日,致齋三日,凡十日也〔「散齋」以下十二字,從《訂義》增〕。大宰大宗伯同帥執事而卜日,而大宰獨掌誓者,蔔宜與眾占,誓宜聽於一。然戒之日又使大司寇蒞誓者,犯誓則施刑故也。 大宗伯止掌建邦之天神人鬼地沄之禮,故宿眂滌濯,蒞玉鬯,省牲鑊,奉玉齍。大宰於六官特尊焉,故及執事然後眂滌濯,及納亨然後贊王牲事,及祀之日然後贊玉幣爵之事。六官奉牲,六官之人奉齍,則牲事尊於齍,天地不祼,祼以求神而已,則幣爵之事尊於鬯。大宰掌牲事而不贊齍,贊幣爵之事而不贊鬯,則亦以特尊故也。玉幣、玉獻、玉幾、玉爵,大朝覲會同之大禮;贈玉、含玉,大喪之大事。贈在含後,而先言贈,則贈事比含,尤送終之大者。以其禮事之大,故亦大宰贊之。牲事言贊王,其下玉幣爵之事,玉幾玉幣玉獻,言贊而不言王,則蒙上言王,從可知也。贊牲贊玉幣爵言事,其下玉幾玉爵玉幣玉獻,言贊而不言事,則蒙上言事可知也。太宰言贊玉幣爵之事,而小宰言凡賓客贊祼。凡受爵之事,凡受幣之事,則大宰於幣爵之事無所不贊,而小宰所贊,於其受之而已。 作大事,則戒於百官,贊王命;王眂治朝,則贊聽治;眂四方之聽朝,亦如之。 所作謂之事,所遭謂之故。故,有所因而使然者也。「眂治朝」言王,而「作大事」不言王,則作大事者大宰故也。蓋命者君所出,而事者臣所作,故曰:坐而論道,謂之王公;作而行之,謂之士大夫。余官言大事未有作者,則大事獨大宰作之而已。所謂治朝者,聽治之朝也。巡狩四方,則無治朝,故曰「聽朝」而已。 凡邦之小治,則塚宰聽之,待四方之賓客之小治。 聽邦之小治稱塚宰,則百官總焉故也。既曰「以禮待賓客之治」,又曰「待四方賓客之小治」者,賓客之治,有詔王者矣,八統所謂禮賓是也。若其小治,則大宰專之。言四方,則非特邦國而已。賓客之小治非特邦國,則余可知矣。此亦於下舉小以見大也。故曰:塚宰統百官,均四海。 歲終,則令百官府各正其治,受其會,聽其致事,而詔王廢置;三歲,則大計群吏之治而誅賞之。 以八法治官府,與施法於官府,曰「官府」而已。及歲終,則曰「令百官府各正其治,受其會,聽其致事」者,正其治,受其會,嫌特治官之屬故也。「正其治」者,為將受其會,聽其致事,以詔王廢置,故各使之先自正其治也。「受其會」者,受其一歲功事財用之計。「聽其致事」者,聽其所致以告於上之事,則其吏之行治可知矣。於是乎詔王廢置,然此非特為廢置也,歲終平在朔易之時,亦欲以知所當調製,以待正月之吉佈施之也。誅則非特廢之而已,賞則非特置之而已。三歲,「大計群吏之治而誅賞之」,不言詔王,則歲終廢置,尚以詔王,三歲誅賞,可知矣。 大宰以六典佐王治邦國,其職之大者也;以八法治官府,以八則治都鄙,其職之小者也。先自治其職,然後詔王以其職。上則詔王以其職,下則任民以其職。任民以其職,然後民富;民富,然後財賄可得而斂;斂則得民財矣。得而不能理,則非所以為義。均節財用,則所以為義也。治其國有義,然後邦國服,而其財可致也。能致邦國之財,然後為王者之富;富然後邦國之民可聚。聚而無以系之則散,系而無以治之則亂。使萬民觀治,塚宰施典,施則,施法,大祭祀,大朝覲,會同,大喪大事,至於待賓客之小治,則皆其所以治也;受其會,聽其致事,大計群吏之治而詔王廢置誅賞,則其治之所成終始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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