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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一 天官一(4)


  嬪,有夫者也;婦,有姑者也。舅沒姑老,則無職矣,故所任者嬪婦而已。

  九穀言生,草木言毓,鳥獸言養蕃者,九穀不能自生,待三農而後生;草木能自生,而不能相毓,待園圃而後毓;鳥獸能相毓,而不能自養蕃,待藪牧而後養蕃。養蕃者,養而後蕃之也。飭化者,飭而後化之也。阜通者,阜而後通之也。化治者,化而後治之也。聚斂者,聚而後斂之也。

  九穀,草木,山澤之材,人所食用;鳥獸,則其肉以備人食,其羽毛齒牙骨角筋革以備人用;故一曰三農生九穀,二曰園圃毓草木,三曰虞衡作山澤之材,四曰藪牧養蕃鳥獸。百工,因山澤之材,鳥獸之物,以就民器者也,故五曰百工飭化八材。一人之身而百工之所為備,則宜有商賈以資之,故六曰商賈阜通貨賄。任民以男事為主,強力為先,嬪婦女弱也,故七曰嬪婦化治絲枲。臣妾則又賤者,故八曰臣妾聚斂疏材。閑民,則八職所待以成事者也,故九曰閑民,無常職,轉移執事。夫八職之民,其事有時而用眾,則轉移執事,曷可少哉?蓋有常以為利,無常以為用者,天之道也。

  以九賦斂財賄:一曰邦中之賦,二曰四郊之賦,三曰邦甸之賦,四曰家削之賦,五曰邦縣之賦,六曰邦都之賦,七曰關市之賦,八曰山澤之賦,九曰幣餘之賦。

  下以職共謂之貢,上以政取謂之賦。以九賦斂財賄者,才之以為利,謂之財;有之以為利,謂之賄。謂之財賄,則與言貨賄異矣。貨,言化之以為利,則商賈之事也。

  邦中,王之所邑。其外百里,謂之四郊,與邑交故也。又其外百里,謂之邦甸;甸法正在是故也。又其外百里,謂之家削:家,邑之地;削,小地也。其外百里,謂之邦縣,小都之地,取首在下,所首在上,所系在下故也。又其外百里,謂之邦都,大都之地,所謂畺地也。小都不謂之都而謂之縣,大都不謂之畺而謂之都,相備也。蓋言郊甸削縣,則都為畺地可知;言都,則郊甸削縣為鄉遂公邑家邑小都,亦可知也〔《義疏》「山澤之賦」下引「王氏安石曰:山澤之民,以其物當邦賦」,當是此節注文,在幣餘之前而佚之也〕。

  幣餘者,職幣所謂斂官府都鄙與凡用邦財者之幣,振掌事者之餘財,是也。餘財邦物,而謂之賦者,既以給之矣,於是振之以歸之邦,故亦謂之賦也。

  以九式均節財用:一曰祭祀之式,二曰賓客之式,三曰喪荒之式,四曰羞服之式,五曰工事之式,六曰幣帛之式,七曰芻秣之式,八曰匪頒之式,九曰好用之式。

  祭祀、賓客、喪荒,人治之大者也。祭祀在所尊,賓客在所敬,喪荒在所恤,故一曰祭祀之式,二曰賓客之式,三曰喪荒之式。人治之大,廢而弗治,則亡隨其後,羞服、器用將使誰共之?匪頒、好用,將以誰予?然則羞服、工事、幣帛、芻秣、匪頒、好用之式,宜在祭祀、賓客、喪荒之後矣。羞服之用,急於工事;工事所造,急於幣帛;幣帛之用,貴於芻秣;匪頒好用,則用財之餘事,而好用又不急於匪頒;故四曰羞服之式,五曰工事之式,六曰幣帛之式,七曰芻秣之式,八曰匪頒之式,九曰好用之式。

  大宰以九式「均節財用」,而小宰執九貢、九賦、九式之貳,「以均財節邦用」,司會以九式之法,「均節邦之財用」者,邦國萬民有餘,則多取而備禮焉;不足,則少取而殺禮焉。其用財也,令邦國萬民以是為差,此所謂「均財節用」。小宰則以貳大宰製財之多少與禮之備殺為職,令邦國萬民以是為差,則弗豫焉。此所謂「均財節邦用」。司會則凡在邦國萬民者皆弗豫也,以法「均節邦之財用」而已。

  以九貢致邦國之用:一曰祀貢,二曰嬪貢,三曰器貢,四曰幣貢,五曰材貢,六曰貨貢,七曰服貢,八曰斿貢,九曰物貢。

  祀貢,凡可以共祭祀之物。嬪貢,凡可以共嬪婦之物。器貢,凡可以為器之物。幣貢,凡可以為幣之物。材貢,凡可以為材之物。貨貢,凡可以為貨之物。服貢,凡可以為服之物。斿貢,凡可以共燕遊之物。物貢,則凡祀嬪器幣材貨服斿之物,皆是也。

  大行人,侯服貢祀物,甸服貢嬪物,男服貢器物,采服貢服物,衛服貢材物,要服貢貨物。而九貢一曰祀貢,二曰嬪貢,三曰器貢,四曰幣貢,五曰材貢,六曰貨貢,七曰服貢,八曰斿貢,九曰物貢者,施政之序,上先而下後,內先而外後,以詳責近,以略責遠。上以供祭祀之物,使侯服貢之,則上先下後之意。內以供嬪婦之物,使甸服貢之,則內先外後之意。器服作治之功多,使男服采服貢之,則以詳責近之意。材貨作治之功少,使衛服要服貢之,則以略責遠之意。先器後服,先材後貨,則亦以遠近為差。九貢退服在材貨之後者,材貨邦用所通,服則王身所獨。大宰以道佐王者也,於此又明王者養天下以道,其用材宜後其身之意。幣斿物貢,則六服所通,以幣繼嬪器之後,以斿物繼貨服之後,則亦各得其所也。

  九賦言「斂」,九貢言「致」者,邦國之財,不可斂而取也,致之使其自至而已。九賦言「財賄」,九貢言「用」者,財賄以斂言也,斂止于王畿,則所斂狹矣;用,以散言也,散及于邦國,則所散廣矣。大宰事王以道:斂欲狹,散欲廣,王之道也。至於司會,以九賦之法令田野之財用,以九貢之法致邦國之財用,賦貢兼以斂散言,則司會事王以法主會其入出而已;取欲狹,施欲廣,非其任矣。

  以九兩系邦國之民:一曰牧,以地得民;二曰長,以貴得民;三曰師,以賢得民;四曰儒,以道得民;五曰宗,以族得民;六曰主,以利得民;七曰吏,以治得民;八曰友,以任得民;九曰藪,以富得民。

  牧,九州之牧也。連率、卒正、屬長、國君,皆以地得民,而獨言牧者,舉尊以見卑也。於上舉尊以見卑,則與《舜典》舉上帝以見日月星辰同意。藪,澤虞之藪也。山澤之虞,川林之衡,皆以富得民,而獨言藪,則舉小以見大也。於下舉小以見大,則與《舜典》言山川以見大摐同意。長,都鄙之長,祿而不世,不得有其地,故曰以貴得民而已。師,有德行以教人者也。儒,以道藝教人者也。宗,繼祖者,其族氏之所宗。主,有家者,其臣隸之所主。主不得專地臣隸,有治焉,則吏聽之,其貴又不足道也,則其得民以利而已。吏,則凡治民者,皆是也。友,則學校鄉田相與為友者也。

  牧、長,皆君也;師、儒,皆師也。自非君師,則內莫尊于宗,外莫貴於主,吏則治之而已,友則任之而已,藪則民利其財而已。自牧至藪,皆有所兩,則民有所系屬而不散,故多寡死生,出入往來,舉可知也,夫然後可得而治矣。

  乃後世九兩既廢,人得自恣,莫相統壹,而不知所以系之。故宣王料民于大原而仲山甫非之也。當是時,上欲知民數而不得,尚安能得其情而制之乎?民既散矣,則放辟邪侈,無不為也。故曾子謂陽膚曰:上失其道,民散久矣。如得其情,則哀矜而勿喜。

  正月之吉,始和,布治于邦國都鄙,乃縣治象之法于象魏,使萬民觀治象,挾日而斂之。

  正月之吉始和布治于邦國都鄙者,歲終,令百官府各正其治,受其會,聽其致事,於是調製所當改易,至正月之吉,則始和矣,乃布治于邦國都鄙也。

  元者,德也。正者,政也。德欲終始如一,故即位之一年謂之元年。政欲每歲改易,故改歲之一月謂之正月。正月之吉,則朔月也。朔月謂之吉,則明生之幾故也。三代各有正月,而周以建子之月為正,夏以建寅之月為正。夏正據人所見,故謂之人正。授民事則宜據人所見,故周亦兼用夏時,而以夏之正月為正歲也。始和布治以周之正月,而正歲又觀象法,則以兼用夏時故也。兼用夏時,而以正月之吉,使萬民觀治象,則正歲,先王之正也;正月之吉,時王之正也;萬民取正于時王而已。

  若夫百官,則又當取正于先王也。乃縣治象之法于象魏,使萬民觀治象,挾日而斂之者,以其縣法示人,如天垂象,故謂之象。治象之法,使民遍行之,則宜使民知,故縣于象魏,使民觀之挾日也。

  正月之吉,言縣于象魏,而不言徇於木鐸,正歲言徇於木鐸,而不言縣于象魏,相備也。蓋觀象法皆縣于象魏而徇以木鐸,或言徇以木鐸,或言令以木鐸,亦相備也。蓋皆行徇而言令之也。或言象之法,或言法之象者,觀則以象為主,用則以法為主。以法為主,則曰法象;以象為主,則曰象法。或言法象,或言象法,則亦相備而已。相備而於大宰言萬民,則法以及萬民為大事故也。

  乃施典于邦國,而建其牧,立其監,設其參,傅其伍,陳其殷,置其輔;乃施則於都鄙,而建其長,立其兩,設其伍,陳其殷,置其輔;乃施法於官府,而建其正,立其貳,設其考,陳其殷,置其輔。

  「乃施典于邦國」,「乃施則於都鄙」,「乃施法於官府」者,既以治象示民,於是乃以所建六典八法八則施于邦國都鄙官府也。建六典八法八則,舊矣,于此言乃施,則於是申之,容有所改易故也。蓋大宰自歲終詔王廢置,至是乃施典則法矣,則王于邦國都鄙官府,有廢置焉。自牧長及正,至於殷輔,不在所廢,則皆王所建立設傅陳置也。苟錯諸地謂之置,置之成列謂之陳,陳有所傅謂之傅。設,則設之而無所立也;立,則立之而無建也;建,則作而立之也。牧,所謂以地得民者也;監,所謂三監也。不言諸侯,則上言牧,下言監,包諸侯矣。參,三卿也;伍,五大夫也;殷,眾士也;輔,輔治者也。長,所謂以貴得民者也。兩,兩也,不謂之貳,則於其長有臣道,與官屬異故也。正,官長也,謂之正,則以其屬所取正故也。貳,則若小宰之於大宰是也〔《訂義》引「王氏曰:貳者,所以副貳於六官而專達其事之次者」〕。考,則考殷輔之治者也。

  凡治:以典待邦國之治,以則待都鄙之治,以法待官府之治,以官成待萬民之治,以禮待賓客之治。

  我之治彼也,以此施焉,故彼之治乎我也,以此待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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