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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四七


  ▼治事篇第八財用

  《易》曰:「何以聚人曰財。」《記》又曰:「有人此有土,有土此有財。」人之與財,其相需如是其急也。夫離群索居,則諮嗟太息,無以發舒其抱負。臨深陟高,山川滿目,我於人兩無所裨,即兩不相關。既而聞聲爭附,見影相趨,學會成矣,人才出矣,又安可不籌理財之事哉?

  衰世言利之臣,大率以民為圈苙中之牛豕,日奪其食,朘其脂,絕其生命,而苟焉以自救。否亦屯密雲之膏,遏流根之澤,以吝嗇閉藏為報國耳。持此理財,財安得不日益竭?

  今之所謂學會,民以其學來會也,則言理財,悉以養民為主義。眾寡舒疾,互研其理,農礦工商,各精其術,斯固然矣。有善堂者亦會之義也,苟盡取而並之於學會,或督其成,或分其役。貲合而力始巨,事公而效愈睹。鰥寡孤獨廢疾有養,則益使習為工藝,自食其力。加以變人力而為機器,化腐臭而為神奇。豈患天既生之,乃不能養之耶?他若辟道路以通貨殖,聯商會以課厘捐。

  (今之厘金局不廢去,則商務日壞,民生日棘,誠無能為矣。故言理財,必自廢厘金始。或虞格於成例,不能遽免,莫若以學會及商會中人辦理厘金之事,庶幾可也。)

  阻力既去,新利自生。成效既昭,募貲亦易。然後溥施善政,慨振困窮,以會計為任恤,以任恤為豐阜。更由學會自設警部,則省去公家之兵費,而足以靖地方矣。由學會公定祀典,則省去賽神之民財,而廟宇足變為會產矣。而且衣服、宴樂,居處、儀文,由學會定一簡易易從之準則,由是凡可以資小民之生計而制其用者,無不可以進議之矣。於是無變制度之名,而有變制度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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