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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四六


  ▼治事篇第七法律

  吏事至煩苦,纖末苛謹,晰如牛毛,徒滋弊而擾民,甚無謂也。王船山論吏卒不畏廉明而畏簡,最得吏事之要領。

  今將悉取舊法而廢之,又不可得,則莫如令總學會厘訂一簡要有定之法。法有三,一曰章程。今《會典》仿《周禮》體裁,敘述各衙門之職事。然僅京署,不及外官。且職事亦止言其大綱,而無辦事之章程,降而外省各衙門各局所益無有矣。以中國之大,庶政之殷繁,乃無一章程以為辦事之規則,惟恃扯塵牘,零星湊集,不足,又取決於幕友書吏之口,而任其穿鼻牽引之。轉不如二三裨販、倡優,猶有所謂行規共相遵守,此絕可怪也。故總分學會,皆當立章程學,專意討論,乃可就理。

  二曰表。舊案山積,吏胥因緣為奸,雖稟兼人之資,生知之聖,無能遍稽而並綜。是必有提要之一術,所謂表也。表不惟提要而已,又可分別門類,相為比較,而功過、贏絀、進退、短長之跡生焉。表既成,則以簡馭繁,一覽而了如指掌,凡陳冗之簿書,悉畀炎火,毋為奸藪。故總分學會,皆當立表學,廣為宣佈,使習於用。

  三曰圖。有一名一物,即不應不有圖,天文、輿地、疆界、田裡、城郭、宮室、典禮、儀注、器械、物產,必著之於圖,始足重其典守。夫表或精微難造,俗吏不解;至於圖,少知書者皆任為之,何亦竟為絕學耶!吾不知無圖矣,複何所憑藉以施治而相授受也。故總分學會,皆當立圖學,慎辨器象,儲為故府。三法畢備,由總學會頒其式於分學會,分學會複上其成事於總學會。有不便,可隨時議改,務臻美善。官苟實力奉行,吏事其有整飭之一日矣。

  且由此較稽權量,以歸畫一;通達刑律,以清獄訟;旁及公法,以育使才。於是無變法律之名,而有變法律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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