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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能知必能行(3)


  夫破壞之革命成功,而建設之革命失敗,其故何也?是知與不知之故也。予之於破壞革命也,曾十起而十敗者,以當時大多數之中國人,猶不知彼為滿洲之所征服,故醉生夢死,而視革命為大逆不道。其後革命風潮漸盛,人多覺悟,知滿清之當革,漢族之當複,遂能一舉而覆滿清,易如反掌。惟對於建設之革命,一般人民固未知之,而革命黨亦莫名其妙也。夫革命事業,莫難於破壞,而莫易於建設,今難者既成功,而易者反失敗,其故又何也?惟其容易也,故人多不知其必要而忽略之,此其所以敗也。何以謂之容易?因破壞已成,而阻力悉滅,阻力一滅,則吾人無所不可,來往自由,較之謀破壞時,稍一不慎則不測隨之之際,何啻天淵。然吾人知革命排滿為救國之必要,則犯難冒險而為之,及夫破壞既成,則以容易安全之建設,可以多途出之,而不必由革命之手續矣,此建設事業之所以墜也。

  今以一淺顯易行之事證之。吾人之立同盟會以擔任革命也,先從事於鼓吹,而後集其有志於天下國家之任者,共立信誓,以實行三民主義為精神,以創立中華民國為目的。其不信仰此信條當眾正式宣誓者,吾不承認其為革命黨也。其初,一般之志士莫不視吾党宣誓儀文為形式上之事,以為無補於進行。為數年之間,革命黨之勢力膨脹,團體固結,卒能推倒滿清者,則全賴有此宣誓之儀文,以成一党心理之結合也。一党尚如此,其況一國乎!

  常人有言,中國四萬萬人實等於一片散沙,今欲聚此四萬萬散沙,而成為一機體結合之法治國家,其道為何?則必從宣誓以發其正心誠意之端,而後修、齊、治、平之望可幾也。今世文明法治之國,莫不以宣誓為法治之根本手續也。故其對於入籍歸化之民,則必要其宣誓表示誠心,尊崇其國體,恪守其憲章,竭力於義務,而後乃得認為國民;否則終身居其國,仍以外人相視,而不得同享國民之權利也。其對於本國之官吏、議員,亦必先行宣誓,乃得受職。若遇有國體之改革,則新國家之政府,必要全國之人民一一宣誓,以表贊同,否則且以敵人相待,而立逐出境也。此近世文明法治之通例也。請觀今回戰後,歐洲之新成國家、革命國家,其有能早行其國民之宣誓者,則其國必治;如有不能行此、不知行此者,則其國必大亂不止也。中國之有今日者,此也。

  夫吾人之組織革命黨也,乃以之為先天之國家者也,後果由革命黨而造成民國。當建元之始,予首為宣誓而就總統之職,乃令從此凡文武官吏軍士人民,當一律宣誓,表示歸順民國,而盡其忠勤。而吾党同志悉以此為不急之務,期期不可,極端反對,予亦莫可如何,始作罷論。後袁世凱繼予總統任,予于此點特為注重,而同人則多漠視。予以有我之先例在,決不能稍事遷就,而袁氏亦以此為不關緊要之事也,故姑惟予命是聽,於是乃有宣誓服膺共和、永絕帝制之表示也。其後不幸袁氏果有背盟稱帝之舉,而以有此一宣誓之故,俾吾人有極大之理由以討罰之;而各友邦亦直我而曲彼,於是乃有勸告取消之舉。袁氏帝制之所以失敗者,取消帝制為其極大之原因也。蓋以帝制之取消,則凡為袁氏爪牙各具王侯之望者,亦悉成為空想,而鬥志全消矣。此陳宦所以獨立於四川,而袁氏即以此氣絕也。

  帝制之所以不得不取消者,以列強之勸告也。列強之所以勸告者,以民党之抵抗袁氏有極充分之理由也。而理由之具體,而可執以為憑,表示於中外者,即袁氏之背誓也。倘當時袁氏無此信誓,則其稱帝之日,民黨雖有抵抗,而列強視之,必以民黨愚而多事,而必無勸告之事;而帝制必不取消,袁氏或不致失敗。何也?蓋袁氏向為君主之臣僕,而不主張共和者也;而民党昧然讓總統于袁,已自甘於犧牲共和矣。既甘放棄於前,而反爭之於後,非愚而多事乎?惟有此信誓也,則不然矣。故得列強之主張公道,而維持中國之共和也。由是觀之,信誓豈不重哉!

  乃吾黨之士,于民國建設之始,則以信誓為不急之務而請罷之,且以予主張為理想者,則多屬乎此等淺近易行之事也。夫吾人于結党之時已遵行宣誓之儀矣,乃于開國之初,與民更始之日,則罷此法治根本之宣誓典禮,此建設失敗之一大原因也。倘革命黨當時不河漢予言,則後天民國之進行,亦如先天組黨之手續,凡歸順之官吏、新進之國民必當對於民國為正心誠意之宣誓,以表示其擁護民國,扶植民權,勵進民生;必照行其宣誓之典禮者,乃得享民國國民之權利,否則仍視為清朝之臣民。其既宣誓而後,有違背民國之行為者,乃得科以叛逆之罪,於法律上始有根據也。如今之中華民國者,若以法律按之,則只有少數之革命党及袁世凱一人曾立有擁護民國之誓,于良心上、法律上皆不得背叛民國,而其餘之四萬萬人原不負何等良心法律之責任也。而昔日捕戮革命黨之清吏,焚殺革命党之武人,與夫反對革命黨之虎倀,今則䩄然為民國政府之總長、總理、總統,而毫無良心之自責、法律之制裁,此何怪於八年之間而數易國體也!

  夫國者,人之積也。人者,心之器也。國家政治者,一人群心理之現象也。是以建國之基,當發端于心理。故由清朝臣民而歸順民國者,當先表示正心誠意,此宣誓之大典所以為必要也。乃革命党于結党時行之,于建國時則不行之,是以為黨人時有奮厲無前之宏願魄力,卒能成破壞之功,而建國後則失此能力,遂致建設無成,此行與不行之效果也。所以不行者,非不能也,坐於不知其為必要也。故曰能知必能行也,理想雲乎哉?革命黨既以予所主張建設民國之計劃為理想太高,而不知按照施行,所以由革命而造成此有破壞、無建設之局,致使中國人民受此八年之痛苦矣。

  然而民國之建設一日不完全,則人民之痛苦一日不息,而國治民福永無可達之期也。故今後建設之責,不得獨委之於革命黨,而先知先覺之國民當當仁不讓而自負之也。夫革命先烈既捨身流血,而為其極艱極險之破壞事業於前矣,我國民宜奮勇繼進,以完成此容易安全之建設事業於後也。國民!國民!當急起直追,萬眾一心,先奠國基於方寸之地,為去舊更新之始,以成良心上之建設也。予請率先行之。誓曰:

  孫文正心誠意,當眾宣誓:從此去舊更新,自立為國民;盡忠竭力,擁護中華民國,實行三民主義,採用五權憲法;務使政治修明,人民安樂,措國基於永固,維世界之和平。此誓!

  中華民國八年正月十二日孫文立誓

  此宣誓典禮,本由政府執行之,然今日民國政府之自身尚未有此資格,則不得執行此典禮也。望有志之士,各於其本縣組織一地方自治會,發起者互相照式宣誓;會成而後,由會中各員向全縣人民執行之,必親筆簽名于誓章,舉右手向眾宣讀之。其誓章藏之自治會,而發給憑照,必使普及于全縣之成年男女。一縣告竣,當助他縣成立自治會以推行之。凡行此宣誓之典禮者,問良心,按法律,始得無憾而稱為中華民國之國民,否則仍為清朝之遺民而已。民國之能成立與否,則全視吾國人之樂否行此歸順民國之典禮也。愛國之士,其率先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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