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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發運司以糶糴米代諸路上供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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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月八日〉 右臣竊見近歲有司分掌利柄,更相侵漁以自為功。究其本末,其實皆朝廷財用,而以此取彼。此雖有得,彼必有失,其終均出於民。是以民日益病,無所告訴。頃者,發運司以錢一百萬貫,為糶糴之本,每歲於淮南側近趁賤糴米,而諸路轉運司上供米至發運司者,歲分三限。第一限自十二月至二月,第二限自三月至五月,第三限自六月至八月。違限不至,則發運司以所糴米代之而取直于轉運司,幾倍本路實價。轉運司米雖至,而出限一日輒不得充數。江湖諸路,自來皆系出米地分,而難得見錢。舊日官歲糴米,錢散於民,故農不大傷,無錢荒之弊。今發運司以所糴米代供,而責錢于諸路。諸路米無所售,而斂錢以償發運司,則錢日益荒,而農民最病。此東南之大患也。訪聞發運司所收厚利,別無所用,不過以為羨餘進奉,以固結恩寵。方今陛下恭儉節用,食租衣稅,專以利民,何取於此。臣乞指揮發運司,今後諸道轉運司出限不到米,依舊以發運司所糴米代發上京,而不得于諸道責取米價。候諸道般到米,依數撥還,據違限欠數,取勘轉運司官吏,要使上供不闕,而無所取利。諸道得以及時收糴,錢有所泄而農不甚病,此利甚廣。如朝廷以臣言為可用,伏乞下戶部,立法施行。謹錄奏聞,伏候敕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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