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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論安燾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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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月二日〉 右臣等前月二十八日奏論「安燾除知樞密院,告不令給事中書讀,直下吏部施行」事,人微言輕,未能仰回聖意。竊惟封駁故事,本唐朝舊法,祖宗奉行,未嘗敢廢。事有不由門下,不名制敕,蓋此法之設,本以關防欺弊,君臣所當共守。今安燾差除,未允公議,有司舉職,實不為過。而陛下即令廢法,以便一時。古語所謂「若有短垣而自窬之」。臣等切恐百司法度,自此墮廢。君臣之間無所據執,何以經久。近日朝廷除呂公著門下侍郎,止因中書吏人行遣差誤不經門下,而給事中範純仁以失職為言。朝廷為之行遣,以申明舊法。及今未幾,乃以一安燾之故特開此例。況燾與純仁並命二告,皆不經書讀。竊料純仁必不肯不顧前言,黽勉而受。純仁既不受命,則燾必不敢不辭。燾既力辭,而給事中又封駁不已,臣等必恐此命無由複行。伏乞陛下,克己為法,檢臣等前奏,且令燾依舊供職。陛下必謂先朝舊臣無大過惡不可輕棄,則同知樞密院任用不輕;陛下必謂已行之命不可中止,則命之未行,臣等無由預議,若既行之後又不得言,則朝廷設置台諫竟將安用。陛下明聖,其必不然。臣等區區所惜者,祖宗法度,非敢必行己意,以廢格明詔。惟陛下裁擇。謹錄奏聞,伏候敕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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