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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因差遣例除監司劄子


  臣光竊以轉運使、提點刑獄、轉運判官等,皆宣佈國家詔令,督察官吏善惡,一方之民,休戚所系,事任至重,不可輕以授人。伏見近歲以來,多以所曆差遣循例得之,不問其人賢與不肖,有無績效。至如真、楚、泗州之類,雖雲繁劇,然民事至少,賓客實多。大抵能飾廚傳,即為稱職,官滿之日,往往擢為監司。若其人實有材能政跡,則雖在它州,亦當擢用。若無以異於庸人,則不當獨以此數州為僥倖之津途也。

  臣欲乞應諸處知州軍有政跡尤異及功效著明者,特賜敕書獎諭,仍令中書記錄姓名。若轉運使、提點刑獄、轉運判官等有闕,即採擇用之。其餘諸處差遣,舊例得監司者,今後亦皆寢罷,得替日依舊入常程差遣。如此,則官吏有所勸,監司皆得人矣。取進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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