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達書庫 > 司馬光 > 司馬光文集2 | 上頁 下頁
論赦劄子


  〔嘉祐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上〕

  臣伏見國家每下赦書,輒雲「敢以赦前事言者,以其罪罪之」,誠欲恩澤下究而號令必信也。比見臣僚多以私意偏見奏赦前事,乞不原赦,或更特行編配,重於不經赦之人,朝廷皆從其請。若其人情理巨蠧,必不可赦者,則國家當於約束敕及赦文內明白言之。若所坐不至甚重而特不赦,是恩澤有所不均,而同罪之人有幸有不幸也。且今劫盜殺人不死及雜犯死罪猶赦之,而微罪不赦,是則罪之輕重不系於人主不刊之法令,而決於人臣一人之私意也。況使經赦之人仍就編配,得罪重於不經赦者,尤無謂也。

  夫赦者,誠非致治之道。然朝廷若能永無赦令,使有罪者必刑,斯人知恐懼,莫敢犯矣。今既數下赦令,而使大罪得免,小罪被刑,經赦者其罰重,不經赦者其罰輕,臧否糾紛,使百姓何所取信哉?

  臣愚欲望陛下自今犯罪之人,情理巨蠧,必不可赦者,乞於豫降約束敕內明白言之,其餘並從赦文處分。其有指赦作過,情狀顯然,不因臣僚奏請,陛下聖意特不原免者,止宜依法施行,亦不可使重於赦前之罪。應昨赦前犯罪不至編配,而赦後特行編配者,並乞放令逐便,庶使恩澤均一,號令明信。


學達書庫(xuoda.com)
上一頁 回目錄 回首頁 下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