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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言陳烈劄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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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祐七年十二月十八日上〕 臣等伏見朝廷向以福州處士陳烈好學篤行,動遵禮法,樂道養志,名聞京師,故舉之閭閻之中,以為學官,烈辭讓未至。今聞福建路提刑王陶奏,據福州勘到烈為妻林氏疾病瘦醜,遣歸其家,十年不視。陶因言烈貪污險詐,行無纖完,乞盡追奪前後所受恩命。臣等素不識烈,不知其人果為如何。惟見國家常患士人不修名檢,故舉烈等以獎勵風俗。若烈平生操守出於誠實,雖有底滯迂闊之行,不能合于中道,猶為守節之士,亦當保而全之,豈可毀壞挫辱,疾之如讎?《書》曰:「不協於極,不罹於咎,皇則受之。」古人所以禮九九市駿骨,蓋以此也。 若其內懷奸惡,虧敗名教,外飾詐偽,沽釣聲利,則朝廷向者以為有道之士,不次用之,今乃醜行布于四方,其為愧恥,亦不細矣。其始者薦舉之人,安可置其罪而不問?臣等欲望陛下委鄰路監司,再行體量本人平生事蹟,善惡虛實,或選差公正官吏通儒術、識大體者,覆勘前件公事。若情理不至深重,止于夫妻不相安諧,則使之離絕而已。湔洗其過,庶幾複伸眉於後,又使四方節行之士,不憂橫辱,得以安恬於閭裡。若實有醜惡之跡,敗亂名教,則當嚴賜刑誅,並治舉者之罪,以明至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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