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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卷三十二 章奏十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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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治要上殿劄子〔治平元年七月十八日上〕 臣聞舜與皋陶賡歌相戒,以明良為美,以叢脞為非。蓋以王者奄有四海,君臨億兆,若事無巨細,皆以身親之,則所得至寡,所失至多矣。古語有之曰:「察目睫者不能見百步,察百步者亦不能見目睫。」非不欲兼之,勢不可也。是以明王總其大體,執其樞要,精選賢能,任以百職,有功者賞,有罪者誅。故處躬不勞,而收功甚大,用此道也。臣伏見陛下自親政以來,厲精求治,孳孳不倦,未明求衣,日昃不食,雖大禹之勤勞,文王之懿恭,無以過此。然而政有本末,事有細大,舉其綱則百目張,挈其領則眾毛理。臣願陛下先其本,後其末,急其大,緩其細。擇人而任之,此政之本也;賞善而罰惡,此事之大也。 陛下當先察群臣之邪正,與其材能之所堪,然後思天下有某事不治者,當使某人治之。其公忠勤恪、功效顯著者,勸之以厚賞;奸回惰慢、無功敗事者,威之以嚴刑。如是,則萬事無不舉,兆民無不安,陛下可以高拱無為,而名配堯舜矣。至於簿書之煩碎,文法之微密,錢谷之出納,體例之有無,此乃群臣百吏之所守,非陛下所當留意也。陛下若舍彼而取此,則臣恐徒有大禹之勤勞而不獲其功,文王之懿恭而不見其治也。臣以獻替為職,遇陛下勤政之初,虛心求諫,此乃千載一時,誠不敢以細末之事煩汙聰明。伏望陛下深思此道,乃自古及今致治之大本,勿以為迂闊陳熟之言而忽之,則天下幸甚。取進止。 ▼言程戡施昌言劄子〔治平元年七月二十八日上〕 臣竊聞近者夏國屢起事端,邊境之變,不可不備。為備之要,在於擇帥。伏見鄜延路經略使程戡資性奸回,涇原路經略使施昌言老病昏昧,皆以鬥筲罷愞之才,當折衝禦侮之任。平居之時,未見有闕,一旦警急,必敗大事。譬如開門揖盜,以肉餧虎,臣竊為國家危之。伏望朝廷早擇智勇之將,以代其任,二人並除致仕,以安邊境之民,戒偷祿之臣。取進止。 ▼言任守忠劄子〔治平元年七月十八日上〕 臣竊聞入內內侍省都都知任守忠擅取奉宸庫金珠數萬兩,獻遺中宮,自以為功,仍受中宮賞賜。外議籍籍,無不駭愕。伏以守忠從來罪惡極多,不可遽數。陛下體元繼統,聖政方新,守忠曾無畏憚,益恣巧諂,公取官物,自眩私恩,贊導椒房,首為侈靡,既求權寵,又分厚利。奸邪之臣,無大於此。伏望陛下特發神斷,以守忠付所司,窮治所犯,明正典刑,以示天下。取進止。 ▼言任守忠第二劄子 臣近曾上言任守忠奸邪事蹟,乞正典刑,未聞施行。臣案守忠懷奸罔上,諂佞貪惏,竊弄權柄,固非一日,專為讒慝,交構兩宮,狡詐反復,陛下所知。若非先帝聖明,皇太后仁慈,則社稷可憂,天位不安。今又盜取庫物,曲求容媚,教中宮為不順,陷陛下為不義,此而不誅,典刑安用?據守忠罪惡,臣久合奏陳,但以陛下踐阼之初,天威未振,欲望陛下親發英斷,戮此大奸,使內外之臣,莫不震肅。 今聖恩容貸,已及歲餘,外議皆言守忠以諂佞之故,受陛下寵遇,過於先帝之時。臣備位諫官,不敢塞默。守忠職在宮禁,久專威福,若不早除,恐別生事。伏望陛下如臣前奏,速以守忠付所司,窮治所犯,肆之市朝,以副天下之望。取進止。 ▼言任守忠第三劄子〔次日,守忠除保信軍節度副使,蘄州安置。〕 臣近者兩次上言任守忠奸邪事蹟,乞正典刑,至今未聞施行。臣迫於忠懇,不能自已。 竊見守忠早以小臣獲事先帝,幸蒙獎抜,榮祿俱極,日侍左右,不能以忠言正道補益萬分,專以詼諧諂諛苟求悅媚,其罪一也。 總領近侍,委之差遣,而陵忽同列,與奪自恣,附已則愛悅,逆意則憎疾,援引親黨,排抑孤寒,任情狥私,略無顧避,其罪二也。 從來所受俸祿賞賜亦為不少,而資性貪惏,老而益甚,盜竊官物,受納貨賂,金帛珍玩溢於私家,第宅產業甲于京師,聚斂之心,曾無紀極,其罪三也。 交結朋援,專權據勢,縱逞胸臆,妄行威福。所愛者,雖有大罪,掩蓋不言;所惡者小有瑕疵,糾擿成事。使宮禁之內,側足屏息,畏憚守忠,無以為比。其罪四也。 濮王之薨,守忠監護葬事,賣弄國恩,輕蔑皇族,乘其有喪,丐奪財物,所得甚多,終不滿意,遂誣長子宗懿以為不孝,使被譴謫,感憤成疾,以至沒身不能自雪。其罪五也。 先帝以春秋寖高,未有繼嗣,深思宗廟生民之重,屬意聖明,固非一日。而守忠陰蓄奸心,沮壞大策,深忌國家立長立賢,自欲於倉猝之際,居中建議,擇幼弱昬懦之君,以邀大利,如有唐之季定策國老、門生天子。賴先帝聰明,卓然遠覽,斷志不疑。不然,則太平之業,幾墜於地。其罪六也。 及陛下既為皇子,守忠內懷憂懼,日於先帝之前,離間百端,隔絕內外,進對甚希。使先帝為陛下之父,不得施為父之恩;陛下為先帝之子,不得展為子之親。其罪七也。 及先帝晏駕,陛下纉統,不幸遇疾,皇太后權同聽政。守忠乘此之際,大逞奸謀,窺伺語言,撰造事蹟,往來革面,進退異辭。使皇太后以文母之慈,不免投杼之疑;陛下以曾、閔之孝,立有負恩之謗。交構兩宮,遂成深隙,計其陰謀,無所不至。賴皇太后聰明,確然執義,不可傾移。不然,禍變之興,豈可具道!其罪八也。 及聖體既安,皇太后恭還大政,守忠不勸導陛下以勤修子道,承顏順意,報答盛德,恢廣令譽。而相時隨勢,鬥異炎涼,欲詐輸新忠,以巧遮舊惡,用昔時讒陛下之計,為今日讒皇太后之辭。雖陛下未必聽受,而使皇太后聞之,不能不以介意,終日涕泣,悒怏成疾。守忠但欲左右反復,自為身謀,並不顧天下之人議陛下之善惡。其罪九也。 皇后正位尚新,天下聳觀令德。守忠輒為皇后畫策,並不稟問皇太后,矯傳教旨,開祖宗寶藏,擅取金珠數萬兩以獻皇后。既取悅一時,又坐享厚賜,逆婦姑之禮,開驕侈之源,使皇后受其惡名,而已身收其重利。為臣奸邪,孰甚於此!其罪十也。 守忠有大罪十,皆陛下所親見,眾人所共知。其餘欺謾為奸,恣橫不法,事類繁多,不可勝言,誠國之大賊,人之巨蠹。伏望陛下盡發守忠之罪,明示四方,斬於都市,以懲奸慝。取進止。 ▼言內侍差遣上殿劄子〔治平元年上〕 臣向時上殿,伏見陛下宣諭,以內臣差遣並一切委之都知司。臣當時已曾奏陳,以為非便。今入內內侍省都都知任守忠恃此權勢,背公立私,奉之者坐獲進擢,忤之者立致排擯,威福之柄,盡在其手。遂使宮禁之中,畏憚其人過於人主,罪盈惡積。幸賴陛下神斷,已斥而去之。然儻不收還威福之柄,則是去一守忠,生一守忠,終無益也。臣愚伏望陛下自今日已後,除內臣常程差遣依舊令都知司定差外,其勾當禦藥院、內東門、龍圖、天章閣、後苑、化成殿、延福宮等處,及非時差管勾裡外要切公事之人,並乞陛下親加選擢,試之以事,觀其為人,忠謹有功者,則加賞拔,奸邪不職者,則加貶退,不必一一勘會資序,檢尋體例。如此,則誰不懷德畏威,輸忠竭力?豈獨內臣而已,雖外朝之人臣,亦可用此道而治也。取進止。 ▼貢院乞逐路取人狀〔治平元年上〕 准中書批送下知封州柳材奏,欲乞今後南省考試進士,將開封國學鎖廳舉人試卷袞同糊名。其諸道州府舉人試卷,各以逐路糊名,委封彌官於試卷上題以在京逐路字,用印送考試官。其南省所放合格進士,乞于在京逐路以分數裁定取人。所貴國家科第,均及中外。如允所請,伏乞下兩制詳定者。右謹具如前。 當院今將簿籍勘會近歲三次科場內,嘉祐三年國子監得解及免解進士共一百一十八人,及第者二十二人,約五人中取一人。開封府得解及免解進士共二百七十八人,及第者四十四人,約六人中取一人。河北路得解及免解進士共一百五十二人,及第者五人,約三十人中取一人。京東路得解及免解進士共一百五十七人,及第者五人。梓州路得解及免解進士共六十三人,及第者二人,並約三十一人中取一人。廣南東路得解及免解進士共九十七人,及第者三人,約三十二人中取一人。荊湖南路得解及免解進士共六十九人,及第者二人,約三十四人中取一人。廣南西路得解及免解進士共三十八人,利州路得解及免解進士共三十六人,夔州路得解及免解進士共二十八人,及第者各只一人。河東路得解及免解進士共四十四人,全無人及第。 嘉祐五年,國子監得解及免解進士共一百八人,及第者二十八人;開封府得解及免解進士共二百六十六人,及第者六十九人,並約四人中取一人。京東路得解及免解進士共一百五十人,及第者五人,約三十人中取一人。荊湖南路得解及免解進士共六十九人,及第者二人,約三十四人中取一人。廣南東路得解及免解進士共八十四人,及第者二人,約四十二人中取一人。河東路得解及免解進士共四十一人,陝西路得解及免解進士共一百二十三人,及第者各只一人。荊湖北路得解及免解進士共二十四人,廣南西路得解及免解進士共六十三人,夔州路得解及免解進士共三十二人,並全無人及第。 嘉祐七年,國子監得解及免解進士共一百一十一人,及第者三十人,約四人中取一人。開封府得解及免解進士共三百七人,及第者六十六人,約五人中取一人。荊湖南路得解及免解進士六十八人,及第者二人,約三十四人中取一人。陝西路得解及免解進士共一百二十四人,及第者二人,約六十二人中取一人。河北路得解及免解進士共一百五十四人,河東路得解及免解進士共四十五人,荊湖北路得解及免解進士共二十三人,及第者各一人。廣南東路得解及免解進士共七十七人,廣南西路得解及免解進士共六十三人,利州路得解及免解進士共二十八人,並全無人及第。以此比較,在京及諸路舉人得失多少之數,顯然大段不均。蓋以朝廷每次科場所差試官,率皆兩制、三館之人,其所好尚,即成風俗。在京舉人,追趨時好,易知體面,淵源漸染,文采自工,使僻遠孤陋之人與之為敵,混同封彌,考較長短,勢不侔矣。 孔子曰:「十室之邑,必有忠信如丘者焉。」言雖微陋之處,必有賢才,不可誣也。是以古之取士,以郡國戶口多少為率,或以德行,或以材能,隨其所長,各有所取,近自族姻,遠及夷狄,無小無大,不可遺也。今或數路之中,全無一人及第,則所遺多矣。國家用人之法,非進士及第者,不得美官,非善為賦、詩、論、策者,不得及第,非遊學京師者,不善為賦、詩、論、策。以此之故,使四方學士皆棄背鄉里,違去二親,老于京師,不復更歸。其間亦有身負過惡,或隱憂匿服,不敢於鄉里取解者,往往私買監牒,妄冒戶貫,于京師取解。自間歲開科場以來,遠方舉人,憚于往還,只在京師寄應者,比舊尤多。國家雖重為科禁,至於不用蔭贖,然冒犯之人,歲歲滋甚。所以然者,蓋由每次科場及第進士,大率是國子監、開封府解送之人,則人之常情,誰肯去此而就彼哉? 夫設美官厚利進取之途,以誘人於前,而以苛法空文禁之於後,是猶決洪河之尾,而捧土以塞之,其勢必不行矣。《書》曰:「無偏無党,王道蕩蕩。」國家設賢能之科,以俟四方之士,豈可使京師詐妄之人獨得取之?今來柳材所起請科場事件,若依而行之,委得中外均平,事理允當,可使孤遠者有望進達,僑寓者各思還本土矣。難者必曰:國家比設封彌、謄錄,以盡至公,其諸路舉人所以及第少於在京者,自以文藝疏拙,長短相形,理宜黜退。今若于封彌試卷上題在京、逐路字號,必慮試官狥私者因此得以用情。是大不然。國家設官分職,以待賢能。大者道德器識,以弼諧教化;其次明察惠和,以拊循州縣;其次方略勇果,以扞禦外侮;小者刑獄錢谷以供給役使,豈可專取文藝之人,欲以備百官、濟萬事邪?然則四方之人,雖於文藝或有所短,而其餘所長,有益於公家之用者,蓋亦多矣,安可盡加棄斥,使終身不仕邪? 凡試官挾私者,不過狥其親知鄉黨。今雖題逐路字號,若試官欲狥其親知,則一路之人共聚一處,不知何者是共親知。若欲狥其鄉黨,則一路之中所取自有分數,豈敢偏于本路剩取一人?以此言之,雖題逐路字號,試官亦無所容其私也。今欲乞依柳材起請,今後南省考試云云,裁定取人。若朝廷尚以為有所嫌疑,即乞令封彌官將國子監、開封府及十八路臨時各以一字為偏傍立號。假若國子監盡用「乾」字,開封府盡用「坤」字,京東路盡用「離」字,京西路盡用「坎」字為偏傍,其餘路分並依此例。委知貢舉官於逐號之中考校文理善惡,各隨其短長,每十人中取一人奏名。其不滿十人者,六人以上亦取一人,五人以下更不取人。其親戚舉人別試者,緣人數至少,更不分別立號,只依舊條袞同封彌,分數取人。其合該奏名者,更不入南省奏名數內。如允所奏,乞降指揮下貢院遵守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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