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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十四 楚軍規模(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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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平天國時期,清廷主兵大員募練之勇營,其編制與名稱等等,最初系各自訂定,參差殊甚,其後曾國藩儼然為軍事之中心,故多以國藩之湘軍營制為標準。左宗棠之楚軍,李鴻章之淮軍,雖各有營制,要皆與清軍營制無甚出入。宗棠最早募練者,僅有步隊,計四營,四總哨,及親兵八隊,至所召集之王錱舊部,則系襲用其原編制。 宗棠募勇時,規定辦法兩則: (一)凡勇夫人等,務須一律精壯、樸實,毋得以吸食洋煙及酗酒、賭博、市井無賴之徒充數; (二)選定後,取具的保甘結,繕具花名清冊,務將真實籍貫、住址、三代、年貌及十指箕斗,詳細注明,以杜頂替抽換之弊。 亦與國藩所訂《招募之規》,大同小異。注649 步隊一營之首領,為營官。最初每營包括前後左右四哨。哨之首領,為哨官,每哨包括十棚。棚之首領,為什長。四哨以外,又有營官之親兵隊。每營人數,除營官一員、哨官四員不計,共五百名,是為勇丁。此外每營有長夫一百八十名。其後更定楚軍營制,步隊: 每營設營官一員,除親兵四排外,督帶四哨,別置巡查官一員,另有長夫五十六名。 親兵四排,每排親兵十二名,內什長一名,另各有長夫四名。 四哨,每哨以哨官一員,督帶九排,另各有侍勇四名,長夫四名,每排散勇十二名,內什長一名,另各有長夫三名。 巡查官一員,有侍勇四名,長夫四名。 於是步隊一營之編制,計營官一員,哨官四員,巡查官一員,共兵官六員,什長四十名,親兵四十四名,侍勇二十名,散勇三百九十六名,共五百名,長夫二百名。注650 總哨每哨三百二十名,與王錱之一旗相當,其制未詳,以後即取消。注651 宗棠直轄親兵,原為二百名,分成八隊,其後逐漸擴充,改組為十二哨,包括正副中前後左右等十哨,炮隊一哨,守城一哨。每哨分為十棚,每棚十四五名不等,用什長一名,伍長一名,長夫三名,火勇一名。哨官各用火勇一名,長夫十四名,計每哨共用長夫四十四名,合親丁一百四五十名,約為二百名。此項親兵,系挑練勇敢爭先者,以之衝鋒陷陣,而所屬各部隊之統領、營哨官,大半由此遴拔而起。注652 宗棠之楚軍,有大旗一種名目,蓋謂行軍以旗幟為標準。故宗棠向用帥旗百餘面,每於出隊之際,由大旗舉旗先登,親軍繼進,用是軍威克壯,所向有功。注653 至於馬隊,當宗棠最初募練楚軍時,未有設置。及入皖、贛,始由國藩撥交一營,共馬百數十匹,其後迭有補充,仍不足兩營。故當赴浙督師時,曾請調口外強壯戰馬二百匹至浙,在楚軍中另挑勇丁,操習馬隊,以利攻剿。嗣又派員赴張家口、古北口等處,購買戰馬二百匹。以此推算,宗棠用兵浙、閩時,當有馬隊六七百匹,其編制則以二百三十名為一營,伙夫、長夫在外,約為每一百名占四十名。其後在楚軍營制中,明定馬隊: 每營設營官一員,除侍兵外,督帶四哨,別置巡查官一員,另有長夫二十八名。 侍兵三十名,內什長五名,戰馬五十匹。 四哨,每哨以哨官一員,督帶五排,另各有長夫四名,每散勇十一名,內侍長一名,戰馬十匹,四哨另有長夫二名。 巡查官一員,有長夫四名。 於是馬隊一營之編制,計營官一員,哨官四員,巡查官一員,共兵官六員,什長二十五名,散勇二百名,共二百五十名,戰馬二百五十匹,長夫五十名。注654 當宗棠西征時,所有馬隊,均留置福建,並未攜同出發。故剿撚所需馬匹,系另向古北口採購,而募吉林獵戶編成,宗棠為訂馬隊事宜八則: (一)立營給馬,限以兩年為期。如系打仗傷斃者,由營官報明,發給補額。如餵養失宜,以致倒斃者,在半年以內,令該馬兵全賠;一年以內,賠十分之八;年半以內,賠十分之五;兩年以內,賠十分之三;及兩年者,免賠;過兩年者,酌賞。 (二)打仗時,車騎須相輔以為功,切不可彼此不顧。行路時,或將馬隊列步隊前後,均聽臨時號令。在前者,遇有警,即先排開陣勢,俟步隊排列,車營整齊隊伍之後,即從兩旁收入車陣內或陣後,使步隊接戰。戰酣,馬隊從兩旁出,左右抄擊,收隊時,仍從兩旁收入,不得向前倒入。 (三)行路時,如有五營同行,每營抽撥一隊,分路哨探,每名各執一旗,搖旗為號,中營居前面之中,前左右後各營,分四隅出探。探前途有賊,即折回稟知,不得張皇誤報,臨到陣前,即先勒馬,不准倒沖隊伍,如違重辦。 (四)每逢駐營,操練日久,忽傳令啟行,前三日內,除五方哨馬外,余不准時常騎坐,行路時,遇路徑崎嶇坎險,必應下馬牽行,每日半騎半走,以養馬力。 (五)如果出隊,必須將馬豫先喂半飽,稍飲,牽出,加鞍後,牽行數十步,俟隊伍齊,眾人各將肚帶收緊,方可乘騎。十里後,再行收緊,以便馳驟。收隊離營三里,即須下馬牽行,以舒馬氣。回營後,如系冬日,下鞍宜緩,夏日宜速,不可卸嚼環。下鞍後,必須放臥打滾,打滾後,不可系屋簷下,恐風襲腰胯致疾。 (六)凡行路時,馬上不許多馱物件,以惜馬力。 (七)鞍轡、肚帶、蹬皮等件,最要時時察看,略不牢固,即須更換,免致乘騎出隊,臨時誤事。 (八)餵養口馬,與蓄土馬不同,最宜留心學習。喂飲最關緊要,水草必須潔淨,草須鍘短。上槽,先喂乾草,再拌麩草。夏日宜濕,冬日宜幹。食麩草飽後,再喂乾草少許。食完,牽行數百步,方可飲水,免致水穀相並,易生結瀉等症。飲水後,方可餵料豆。黑豆必須蒸熟,豌豆則宜碾碎,水浸微軟,與乾草拌勻喂之。飲水之法,冬日二次,早宜少,夜宜飽,夏日三次,早宜飽,午宜少,晚宜飽。行路開差,當暑則不時可飲,不必太多,大要臨前敵之馬,每日夜須多喂飲幾次,無須過飽,以備不時乘騎。行路開差,則夜間必須喂飽,日中稍喂亦可,不喂亦可。 各營總幫辦、哨長、先鋒,每夜必須躬親閱視教導。有不如法者,初次訓飭,二次棍責,三次革糧。營總尤宜加意稽察,仍由大營派員專司巡察,察出各隊中有餵養不如法者,惟營總是問。每營有二成不如法者,營總記過,三成以上,記大過,五成以上,責革。哨官責成,與營總同,亦按成分別懲儆。領旗管十人,三成不如法者,記過,五成者,記大過,六成以上,責革。倘巡察之員徇隱不稟,並或有需索,察出分別重懲。 至宗棠平定金積堡、河州,複先後將降回精於騎術者,編成旌善營馬隊。 以上步隊與馬隊,為楚軍主體,其編制中之長夫,為國藩所創設。國藩治軍,以不擾民為第一義。而行軍最易擾民者,殆無逾於所謂拉夫。同時,行軍最感困難者,亦殆無逾於隊伍經過地方,民眾避匿一空,無人為搬運輜重,乃至食物亦無處可購。故國藩規定,軍中自備長夫,隨軍出發,專任搬運子藥及一切軍裝、糧食及一切炊具。宗棠募練楚軍,亦循其制,並嚴立戒條,自有長夫而軍行所至,民間照常作業,可無被拉之痛苦。在勇營亦往來敏捷,可無乏人搬運輜重之顧慮。注65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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