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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十 西征經費之檢討(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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迨至光緒元、二(1875~1876)等年,複經臣與幫辦軍務臣劉典,將關內後路防營,改照坐糧及土勇章程支餉,以期撙節。至裁改歸併各營,除照章找清欠餉外,仍按省份遠近,酌給川資,俾得安靜回籍。是弁勇月餉一項,雖雲照依楚軍章程支發,然其中有發給現餉者,有補發舊欠者,有先給月需鹽菜火食,嗣後再行核算找發者,情形不一。此時若造清冊,安能按名一律開造,求合例章。他如采運軍糧,各處市價不同,各營支領糧料,多寡不同,關外轉運,經行戈壁,不能如口內程途裡數可考。需用一切軍裝、軍火、器械等件,有由內地制辦者,有由上海派員前赴外洋採購,運甘轉解前敵者,有由陝甘設局仿造洋槍、洋炮子藥彈者,更難按例計算工料。 臣深知餉項艱難,凡有一切支發,在前敵者,皆由臣行營核明撥發,在後路者,皆由幫辦軍務臣劉典核明撥發。有時移緩就急,不容坐失事機;有時挹彼注茲,惟期有裨實用。若必求合例章,一一遷就挪移造冊,誠如同治三年(1864)六月部臣折內所雲,實數不准銷,准銷非實數,不特無以仰對朝廷,且無以符部臣核實之奏。非臣別有意見,故違定章也…… 此次覆奏,自得清廷同情,維持開單報銷原案。注582然同治十三年(1874)銷案,戶部又諮駁四點:(一)支發採買軍糧、草料、米麵價值一款,上屆報銷案內,每年約支銀三十六萬兩,此案共支銀九十一萬四千餘兩,較上屆多銀五十五萬餘兩。(二)又支發採買馱騾、雜物、餵養等銀一款,上屆報銷案內,每年約支銀十一萬餘兩,此案共支銀十八萬八千餘兩,較上屆多銀七萬餘兩。(三)又支發各州縣津貼,酌補各官薪廉等銀一款,上屆報銷案內,每年約支銀三萬四千餘兩,此案共支銀三十一萬八千餘兩,較上屆多銀二十八萬餘兩。(四)又補發各營弁勇口糧一百四十三萬三百六十二兩零,未聲明補支何年何營欠餉,均應分晰開單聲覆。宗棠又具奏曰: ……同治十三年(1874),關隴肅清,大軍籌議出關,凡軍糧、料草、馱騾、什物等項,不能不寬為購備,俾免臨時缺乏。採辦之物件既多,需用之款目自巨,此採買糧料等項用過價值,較前加增之原委也。至酌補各官薪廉等項,較上屆報銷案內銀數增多一節。遵查同治十二年(1873)以前報銷案內,支發各州縣津貼辦公,並酌補各前任積欠薪廉等項一款,系專指酌發文職各官銀數而言,其綠營武職員弁,歷年積欠之項並未發給。關隴肅清之後,各營員弁紛紛具領,不得不量為酌發。前欠清單內開銀數,系將文武各官及營汛制兵支領之項,並計在內。此次支發銀數,均系隨時酌發,並無一定額數,此酌發文武各官積欠薪廉等項,與上屆報銷案內未能一律之原委也。又補發各營弁勇口糧銀一百四十三萬三百六十二兩零,亦未聲明補支何年何營欠餉,飭查聲覆一節。遵查上屆報銷案內,曾經聲明,截至同治十二年(1873)年底,歷年積欠各營軍餉,共銀八百二十五萬九千八百二十兩二錢二厘三毫二絲六忽,此次補發銀內,即系欠發同治十二年(1873)以前截數開報欠餉八百二十五萬九千餘兩內之先行補發之項。前單業將補發銀數,在於欠發數內,詳細聲明扣除。且欠發各營軍餉,均系遞年滾算,亦無從按年分晰年份…… 臣維軍需支款,與常年經費不同,常年歲有定額,部臣逐年比較,按冊而稽,可以知其梗概,軍需用款則不然。如支發餉銀,則視收款之盈絀,定支發之多寡;採制各物,則視需用之緩急,道途之通塞,商販之多寡,價值之長落,隨時採辦。動用銀數,非惟今歲不能比於舊數,其需用緩急之間,更有今日不能比於昨日者,斷難擬之一律。臣前次開報請銷各款,不獨戶部行查各節,與上屆銀數間有不同,即部臣所謂上屆不甚懸殊之款,亦皆非上屆報銷之數,適相吻合。其實按年支發銀數,多寡本有異同,亦非按年均勻攤算,止有此數,臣前次奏請核實開報,不必牽合部章者,正為此也…… 於是此次報銷,複得核准,注583然戶部仍謂此後接續報銷,務須核實辦理,以重餉項。故第四期報銷,宗棠仍以「……臣軍收支款項,未能拘定成案,按年劃清報銷者,用兵於荒遠阻絕之地,轉運設于水陸萬數千里之外,款目均牽前搭後,界畫難以限年截清;新疆辟地日廣,捍衛借資器械,辦事需員;克復城池,隨時安插戶口,時事不同,勢難畫一……」等緣由,奏奉特准開單辦理。於是十四年之西征經費,始得清結。注584蓋戶部為執行則例,常堅持造冊報銷,且造冊報銷,照例有一筆銷費收入,故實不願各軍營開單報銷。部中所持為手續,而統兵大員須顧及事實,形成對立,乃事實所必至。然欲依數十年前之則例,核數十年後之軍費,欲憑一成不變之計算方式,核各地錯綜紛紜之物價工價,欲在方寸之門戶以內,核千萬里外之實支,其必扞格不通,亦不問可知。 四期報銷所列開支項目,都十二款,茲各系以四期之總數如次。惟原案計算單位至「微」為止,因太瑣屑,以「兩」為單位。 (一)支發楚軍馬步各營,並各起護軍土勇,暨寧夏將軍穆圖善,固原提督雷正綰所部各軍兵勇口糧,銀五千四百三十六萬九千七百八十四兩。再加撥交關內外各軍四百二十一萬八千三百零六兩(如寧夏將軍、西寧辦事大臣、伊犁將軍、烏魯木齊都統、哈密參贊大臣、嵩武軍、甘肅綠營等,即歸各該軍自行報銷),老湘軍四百三十二萬一千七百零八兩(同治七年〔1868〕十月,至光緒元年〔1875〕八月,由宗棠另案報銷),共計六千二百九十萬九千七百九十八兩。案當日宗棠用兵西北,尚有若干部隊,雖並歸指揮,而各有專餉,別自收撥,不在報銷案內。故上列之數,不能即謂為用兵西北之全部餉銀也。再彼時軍費異常支絀,各軍輒欠餉累累。如李鴻章之淮軍,浸至規定全年餉額,僅按九個月核發。宗棠所部在西北,亦每僅發米與鹽菜,勉維一飽,至年終始湊發滿餉一個月或二個月。故截至光緒六年(1880)十二月,計尚欠餉銀三百三十三萬四千四百八十四兩。而其間因裁撤歸併,遂將欠餉注銷之數,亦共有銀二百三十九萬九千二百七十五兩。 (二)支發由上海及湖北、陝西等處起解,並由行營撥解各軍餉銀、糧米、軍裝、軍火等項,需用船隻、車駝、夫騾腳價,並匯解餉銀支給匯費等項,銀一千六百五十萬七千三百九十四兩。案此款與以下第六款、第十款,均屬軍運範圍,共計一千八百十六萬五千二百四十一兩,占總支出五分之一。西北用兵籌運之困難,於此得一證明。 (三)支發採買,製造軍裝、軍火、旗幟、號衣、帳棚,並洋槍洋炮、子藥、銅帽等項工價,銀五百十二萬一千三百十一兩。 (四)支發採買糧米、面麩、柴草價值等銀,除轉發各營扣回價銀外,實共津貼糧價銀五百五十八萬四千五百五十五兩。案西北糧價,高出勇夫餉額,故每領米百斤,限扣三兩,餘由官貼補。至出關各部隊,則更不扣價,全部由官供應。西北用兵籌糧之難,於此得一證明。 (五)支發隨營辦事文武及各台局當差員弁薪水,書役、工匠、護勇、長夫口糧,紙張、油紅等項,銀二百零九萬五千三百六十五兩。 (六)支發採買戰馬、駱駝、馱騾,制辦騾車、鞍屜、什物、餵養等項,銀一百三十四萬一千三百二十一兩。 (七)支發借用華洋商銀兩,議給利息,銀四百二十八萬一千八百四十四兩。減去第四期扣回八萬九千七百零一兩,實為四百十九萬二千一百四十三兩。案各省關協餉,常不能如期如數報解,不得不向華洋商借款濟急,由是在原已萬分竭蹶之軍費中,又須負擔一筆利息。西北用兵籌餉之難,亦於此得一證明。先後共借洋商一千五百九十五萬兩(詳見五十四節),華商一千零六十五萬三千七百三十兩,除陸續償還外,截至光緒六年(1880)十二月,尚共欠六百萬五千兩。 (八)支發招募各營弁勇經費,及沿途行走小口糧,銀二十九萬八千三百四十七兩。案此款僅第一期有之。 (九)支發各營陣亡,受傷弁勇恤賞、養傷等項,銀四十八萬二千五百三十七兩。案此款亦常有積欠,截至光緒六年(1880)十二月,尚欠銀二十五萬八千八百九十四兩。 (十)支發押運軍火員弁水陸川資,及採辦各項委員盤費等項,銀三十一萬六千五百二十六兩。案此款亦僅第一期有之。 (十一)支發各處屯墾經費,採辦耕牛、籽種價值,並漢回安插賑濟等項,銀九十八萬零二百三十二兩。再加撥交陝西北山賑款一百六十六萬三千二百五十六兩(歸陝西省自行報銷),共計二百六十四萬三千四百八十八兩。案此款與以下第十二款中之各州縣津貼辦公,本不在軍事範圍,惟當日宗棠尚有陝甘總督名義,不能不過問,而陝甘政費,又本支絀,亦不能不在軍費內動支也。 (十二)支發各州縣津貼辦公,及添設腰站、軍台,購買驛馬等項,銀一百十三萬八千八百三十三兩。 以上十二款,合計銀一億零二百六十三萬一千六百二十一兩。注58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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