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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十 西征經費之檢討(3)


  至欲考知宗棠西征經費之來源,則須先明瞭西北本為貧乏地方,戰時財政,尤為支絀。甘肅、新疆餉事,向恃外省協濟,每年四百數十萬兩。自太平軍興,各省自顧不暇,或常欠解,或竟停解,實收僅及半數。甘省田賦,原僅年征四十余萬兩,亂後更減至二十七萬兩上下。故楊岳斌到陝甘總督任時,調查甘肅布政使庫存,只有一千兩。陝西餉事,向恃本省錢糧,自較甘肅為佳,然亂後亦銳減,而軍費則激增,雖辦厘金,每年僅十萬兩內外。故劉典署陝西巡撫時,報告有著落之餉項,不過一百六十萬兩。

  宗棠所部之餉,在福州省城出發時,固已商定由福建、浙江、廣東三省協撥,然入關以後,鄭重審計陝甘兩省整個軍費收支,陝西每年約缺一百四五六十萬兩,甘肅約缺二三百萬兩,不得不請由清廷籌撥,並力主「以東南之財富,贍西北之甲兵」。清廷重為指定各省及各海關經常協濟,而臨時由戶部撥補。宗棠亦自就捐輸與厘金二者,盡力籌劃。至出兵新疆時,雖征途益遠,用費益巨,仍指原有各省關協款為軍費,宗棠乃不得不同時以裁兵為節餉之道。蓋用兵西北,籌餉之難,亦於此可得一證明。注586茲將上述四期報銷案中之收款,概括為七項,分別於次:

  (一)戶部撥 銀四百五十二萬零六百三十兩。

  (二)各省撥 銀六千八百九十六萬四千一百三十一兩,再加江蘇撥老湘軍餉四百三十二萬一千七百零八兩,共計七千三百二十八萬五千八百三十九兩。案此款包括一般之甘肅、新疆協餉,及指定專協某軍之餉(如陝西專撥雷正綰軍餉等)。當日協撥之省,有山東、四川、福建、浙江、廣東、湖北、湖南、江蘇、安徽、江西、山西、河南十二省,有定額可稽者,浙江原協楚軍每年二百四十六萬兩,福建、廣東各四十八萬兩,清廷指定西征協餉,浙江每年六十萬兩,湖北、江西、福建各四十八萬兩,江蘇、廣東各三十六萬兩,安徽二十四萬兩。

  (三)各海關撥 銀四百零五萬八千六百五十三兩。案當日撥款之海關,有江海關、江漢關、浙海關、閩海關、粵海關等五處,有定額可稽者,江海關每年五十萬兩,閩海關二十萬兩,江漢關十五萬兩,粵海關十萬兩,浙海關五萬兩。

  (四)捐輸 銀八百八十一萬七千五百三十六兩。案此款包括甘肅自辦米捐,各省分撥米捐(詳見五十一節)。

  (五)田賦 銀十八萬六千五百十七兩。案此款為甘肅一省之數,及新疆收復後所征之數。

  (六)厘金 銀一百六十七萬七千八百三十四兩。案此款亦為甘肅一省之數,及新疆收復後所征之數。(詳見五十節)

  (七)雜收 銀二百七十萬五千零一百四十七兩。

  以上七款,共收銀九千零九十七萬五千四百四十八兩。注587自以各省關協款為大宗,然常有積欠。且自報解到解到,每須兩三月。當青黃不接之時,悉以華洋商借款彌補。有時遇采糧款項不給,則以三聯銀票,由甘肅布政使蓋印行用,期以兩個月發給現銀。注588

  言及軍費支銷,則宗棠用兵所感窘乏,自可想見,西征時固如此,東征時亦何莫不然。(參閱二十節)所可異者,此輩士兵既收入如是微薄,何以猶願以生命供犧牲?欲解釋此疑問,則如統帥之能共甘苦,能以恩義相維,並能以紀律相繩,為主要之答案。而於防守之部隊,課以農事,俾有作物收成,或供自用,或以出售,亦不無補濟。然每收復一地方,能多得意外之收益,當仍不失為一大原因。金積堡攻陷時,宗棠致書陳湜曰:

  ……據供馬氏兄弟父子資財,實近兩百萬之多,未知實否。各營掘藏頗多,自不待言,馬逆眷屬住處,未經搜索,想必不少。十四五以後,必鮮有存者,聞卓勝所獲尤豐,信否?……

  其時官報搜得敵資,則僅有十九萬余兩,宗棠猶以賞給在事各營,每營二千兩,七十一營共十四萬二千兩。是私獲而外,猶有官賞,此所以甘於執殳前驅乎!又如圍攻肅州城時,各軍預計爭發洋財,宗棠亦陰許之,以為「攻破城池,殲滅首要各逆,何愁洋財不能到手」。城既克,終以分贓不均,幾啟釁端。即此二役如是,推之他役,當無不如是。故浙江各城之克,報得敵銀米數十萬兩,以充善舉;新疆之役,報得敵資七萬餘兩,以辦地方善後。恐尚為歸公之極少數,將士所獲,必有十百倍於此者。王闓運作《湘軍志》,描寫彼時之將士,爭求從軍,每破寇,所鹵獲金幣珍貨,不可勝計,故其結論曰:「能戰之軍,未有待餉者也。」注589事實昭然,自不必曲為諱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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