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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餘牧等會稟奉駁飭令英夷照式具結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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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己亥九月廿一日) 查閱抄錄劄稿,甚為明晰。「彎刺船主、貨主,豈非亦英國之人」,此二語最為破的,但必須一力堅持此意,萬不可再有二三,乃為盡心無忝。如稟內所述夷人口稱,二月中即奉傳諭具結一節,查彼時該夷本具夷字結稿,若非委員鬆勁,該夷何敢收回?近日業經本大臣查知原稿,譯出漢文,眾皆寓目,尚可複踵前轍乎?又據稱尖沙嘴貨船集議簽名,不令一船私自具結,更堪駭異。 天朝法度森嚴,本大臣肅將天威而來,若號令所出,伊等皆可集議抗違,本大臣只得待罪闕廷,尚複何顏駐此?設使伊等議定必要再賣鴉片,亦遂莫可如何乎?先前無此集議,尚可格外通融,今既據稟前情,萬勿遊移兩可。此等奸夷聚抗,意欲任其所為,速須嚴行驅逐,不許逗留。我天朝四夷鹹賓,並不少此英吉利一國,與其仍留鴆毒,何如斷絕通商。 若本大臣不能令其具結,竟聽貿易,則直夷人之不如,不敢再言國事。所有在事印委人員。願與本大臣同心,則此後定以取結為事,不結不已。如其知難而退,則亦聽之。毋得信恫嚇之詞,生模棱之見,致幹失機誤事重咎。慎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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