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荷蘭夷番吧臣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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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己亥六月二十四日) 荷蘭國王特差駐粵總管本國來粵貿易人船事務番巴臣謹稟于欽差林大人台前: 茲近日洋商暨通事傳知卑職,以本國商船現能到黃埔,商人亦能前往粵省,凡事仍照舊章程。原以本國向來並無裝載鴉片入,此中國人所共知,是以本國人船非英吉利、啞咪利國可比,其應不屬為伊等所定之新例也。 卑職聞此故,特稟知,謹請大人將本國人船或往粵省、或在黃埔所當守之律例章程書明,賜以紅憑示諭,卑職得遵照,無任感激。 道光十九年六月初六稟。 ▶欽差批: 查本年自三月內,批准開艙之後,一切貿易,本已照常,並非始於近日,是以黃埔早有夷船多隻,各夷商亦於省館絡繹往來,人所共知,豈該夷獨不知之耶?天朝新例之嚴,系為禁帶鴉片而設。帶者照例治罪,不帶者互市如常,此系各國皆然,豈能指定何國?即向來是否夾帶,亦皆不追既往,惟禁後來。此在三月間即已明白宣諭。彼時,據該夷番巴臣稟構,結得嗣後永遠不販鴉片入內地等語,果如所稟,則該國來船,不難報明進口,何必畏首畏尾,而願不與英吉利等國同為一例,其意何居? 昨准粵海關部諮稱:有巴達一船,曾于道光十五年,懸掛荷蘭旗號,運米來粵,彼時未據該夷番巴臣稟其非荷蘭之船,乃獨於此次來船,指為冒插旗號,得非暗中受人指使耶?該夷意欲不與別國一例,便可將別國之船認作荷蘭,概免稽查禁物,似此伎倆,豈能逃本大臣洞鑒?即如從前諭令繳煙之時,各夷船皆暫停出口,該夷乃以嗹吐一船急須回報,曉曉瀆稟。迨至三月十九日,諭令嗹吐駕船出口,而竟延至四月十三日始出虎門,六月初八日始出萬山,計黃埔出口各船,以該船為最後。則是從前稟稱急須回國之語,亦是受人指使,何曾有一真情?捫心自問,能不令人看破否?且該夷只是該國商人,乃稟內混稱卑職字樣,且稱荷蘭國王特差,並將荷字抬一格寫。而于大人字樣轉至空格,種種謬妄,此必膽大之漢奸,代為混寫。已將原稟發交香山縣丞,按其字跡,密查漢奸,嚴拿重辦矣。 再,此稟系六月二十四日遞到,而稟尾填六月初六日,是何緣故?並即稟覆察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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