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達書庫 > 李劍農 > 中國近百年政治史 | 上頁 下頁
一〇一


  袁氏被載灃放逐後,楊雖不曾同時被擯,但在那種排漢潮流的當中自然不能得志。辛亥革命事起,袁世凱出山,楊的活動機會到了;當時在北方的所謂「國事匡濟會」,便是以他和汪精衛為中堅人物;清帝退位,孫、袁總統位置的授受,他和汪便是當時重要的牽線人物。楊度若真正看到中國不適宜於共和,為什麼不在此時和梁啟超一致,力持君憲主義,卻為推翻君位的內幕人物?他的解說,是滿漢情感既裂,已無彌縫的餘地,非另造君統不可。但是二十世紀的新君統,是不容易創造的;楊若果有創造新君統的遠識,應該如梁啟超所指示的,必使「今大總統內治修明之後,百廢俱興,家給人足,整軍經武,嘗膽臥薪,遇有機緣,對外一戰而勝,功德巍巍,億兆敦迫,受茲大寶,傳諸無窮」,乃當「強鄰迫脅,吞聲定盟之時……果未熟而摘之……孕未滿而催之……」

  楊的見識,到底不及梁啟超遠了(上所引梁啟超語,見梁著《異哉所謂國體問題者》)。楊于籌安會成立後,發表他的《君憲救國論》,大意是說共和決不能立憲,惟君主始能立憲;與其行共和而專制,不若立憲而行君主,仿佛袁氏之所以專制是因為共和的原故,我們想要立憲,須把世襲的皇冠和袁氏交換,單止一個總統位置是不夠換取憲法的。這種理論,誰能相信?所以梁啟超詰問他說:「吾欲問論者挾何券約,敢保證國體一變之後,而憲政即可實行而無障?」其實楊氏所持的理論,都是飾詞;他的潛意識,就是急於接近政權。

  辛亥革命以來,他替袁氏出力不少,終不能與梁士詒輩並駕齊驅,分嘗鼎之一臠。熊希齡組閣時,想取得一個交通總長的位置,都不能達目的;因窺得袁氏父子的隱衷,極力和袁克定要好,想替袁家製造一個世襲皇冠,庶幾袁帝國第一任的內閣總理可以取得。所以籌安會的出現,可以說是袁氏借重楊氏,也可以說是楊氏借重袁氏,(天津某報所發表之《北洋軍閥小史》謂:袁世凱當帝制議起時,絕無表示,凡有向袁氏說者,皆大受申斥,袁之動心,由於說客某之進言曰:「北洋諸將,從公多年,所為何事,亦惟欲攀龍附鳳,求子孫富貴耳,公不早定計,其如諸將何?」袁聆之默然,蓋已心許之矣。此所謂「說客某」者,或謂即指楊度,但今無從證實。)一個要皇冠,一個要開國的總理。誰知袁的皇冠戴不成,楊的內閣總理也終於徒托夢想。

  籌安會本定八月二一日開成立大會,後來恐怕開會時被人搗亂,於十九日發佈啟事,說:「本會與各界接洽之事甚忙,故不待大會,先告成立,推定楊度為理事長,孫毓筠為副長,嚴、劉、李、胡皆為理事。」其通告會員書中,略謂:「本會宗旨在研究君主、民主國體二者孰適於中國,專以學理之是非,與事實之利害為討論範圍,此外各事,概不涉及。」隨即以該會名義通電各省文武長官,請派代表到京,並寄與古德諾論文、入會願書及投票紙,請各員書明贊否,並代募會員。

  此時袁氏的聲調,漸漸變了;有問以對於籌安會的行動應否干涉的,他答說:「此項言論,耳聞已熟。予所居地位,只知民主政體之組織,不應別有主張。帝王非所願,總統非所戀。研究此義者,作何主張,予固無嫌疑之可慮。惟予與國人均有身家產業、子孫戚族,其欲研究所以永保安全之法,亦為人情所應有。予受國民付託,何敢以非所願、非所戀之嫌疑而強加干涉乎?」又說:「如不任令學者自由研究,則一部分主張頗力,恐以武力搖撼國體,不如以此緩和其氣。」及各省電詢政府意見,則答以「該會為積學之士所以研究國體者,苟不擾亂治安,政府未便干涉」。

  肅政使以全體名義呈請取消籌安會,袁但飭令內務部:「對於該會以後言論行動,為之酌定範圍。……」於是大家明白籌安會的來由了。以後有人向肅政廳、檢察廳或內務部稟請封禁籌安會或提起公訴的,都無批答的下文;籌安會所,和楊、孫的私宅,並且有握槍的軍警替他們守門。各省文武官員對於該會的函電,因此無不贊成,紛紛派代表入京。到九月中,該會通告會員,附以表決票一紙,說:「本會原擬候各代表到齊,定期開會。現因入會者將近萬人,會場難覓,不得已用投票議決之法,請於表決票上填寫君憲或共和二字,本會即據票數多少以為議決標準。」所以籌安會,號稱以研究學理是非、討論事實利害為範圍,實際上並不曾開過一次會。所謂「研究」,所謂「討論」,都是他們自己騙自己的話。這是帝制運動公開後的第一幕。

  籌安會的初意,欲俟該會各省代表到齊,會議決定後,便呈請實行。但該會不是法定機關,沒有呈請實行的資格。於是改變方針,由該會各省的代表以公民資格,請願於代行立法院的參政院,由該院呈請實行。但參政院在九月一日便要開會了,而該會各省的代表未能立即到京。於是不等各省代表到齊,便運用各省旅京人士,分頭組織各種名目的公民請願團。所有請願書,一律由籌安會代為起草,以便參政院開院時呈進。這是不待第一幕完功,便預備第二幕的開演。

  到九月一日參政院開院後,投遞請願書的便陸續不斷,如雪片飛來。六日,該院開談話會,袁氏派楊士琦到院宣言,大旨說:「改革國體,極應審慎,如急遽輕舉,恐多障礙,本大總統認為不合事宜。至國民請願,要不外乎鞏固國基,振興國勢,如徵求多數之民意,自必有妥善之辦法。」他的意思,是怕參政院徑行議決呈請實行,要他們經過「訴諸民意」的手續。參政院中有人說依照立法院職權,不能收受此種國體請願事件。討論結果,於九月二十日議決:「請政府於年內召集國民會議,為根本上之改決;或另籌徵求民意妥善辦法。」

  (新約法曾規定民國憲法,應由參政院推定起草員十人起草,經參政院審定後,由國民會議複決;故約法會議曾經議定《國民會議組織法》,於四年三月十二日公佈;六月,參政院且已舉定憲法起草員十人,梁啟超亦憲法起草員之一,旋因帝制之議發生,憲法起草之議無形消滅。此所謂「於年內召集國民會議」者,欲依三月十二日所公佈之《國民會議組織法》而行事也。又恐依此組織法進行尚太麻煩,故又以「另籌妥善辦法」為言,其意蓋重在後者。)

  議決後,連同請願書八十三件,諮送政府。這是參政院第一次的建議。袁氏於二十五日諮複,採用提前召集國民會議辦法。但帝制派的急色兒,總覺得國民會議的手續太繁重,於是有由梁士詒主使所組織的「請願聯合會」,把以前成立的請願團體並新組的請願團體一齊聯合起來,再向參議院請願,說該院前次的議決不應該並列兩種辦法,使政府難以應付;且國民會議是決定憲法的機關,不能代決國體問題,應請該院立即議定召集徵求民意機關的辦法。參政院接到此項請願,於九月二十八日開會討論,參政梁士詒、孫毓筠等主張依請願團的辦法,即由該院議決一種《國民代表大會組織法》,於十月二日諮請政府公佈施行。這是參議院第二次的建議。袁氏即於十月八日將此項組織法公佈。此為公開運動後的第二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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