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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章 帝制運動與反帝制運動 當國民黨勢極盛的時候,進步党盡力扶助袁世凱以抑制國民黨;到民二冬間,國民黨被袁氏摧毀後,進步黨也失去了政治活動的立足地,於是中國成為北洋軍閥官僚的獨舞臺,進步黨人漸漸地抱恨于袁氏了。但使袁氏不做帝王的幻夢,不惟北洋軍閥內部不至於即時出現裂痕,就是進步黨人雖然怨恨袁氏,也還不至和國民黨人同走上倒袁的途徑;試看袁氏方在改造約法的進行中,進步党領袖們還是將順他,希望他藉此實行所謂開明專制以救中國。 不料袁氏是要由「專制」而「帝制」,卻不是為「開明」而「專制」;「專制」成,而「開明」無望,「帝制」繼起,於是把平夙擁護袁氏號稱穩健派的進步党領袖,也逼上倒袁的途徑,北洋軍閥的內部也從此出現裂痕。所以帝制運動不惟是民國的大危機,也是北洋軍閥的一個盛衰關鍵。因為帝制失敗,袁氏倒斃,北洋軍閥失去了一個統率的頭腦,清朝遺下舊勢力的中堅,才有破毀的可能,故護國軍之役與辛亥革命之役,在中國革命史上是同等的重要。本章當以次述其經過,至袁氏死去時止。 ▼一 約法的改造 袁世凱的帝制思想,究竟起於何時,頗屬疑問。在辛亥革命時,他和倫敦《泰晤士報》駐北京記者莫禮遜的談話,曾說:「……余深信國民中有十分之七仍系守舊分子……進步一派,不過占十分之三耳。今若推倒清室,將來守舊黨必又起而謀恢復帝制。」又說:「……深懼民主國體,不能穩固……不若保存清室。剝奪其實權,使僅存虛名,則國家安全,方能確保。」有人根據這段話,以為這便是袁氏預謀恢復帝制的暗示。但這段談話,僅能證明袁氏的欺騙無信,不能證明他在此時便有帝制自為思想;因為他向莫禮遜的表示,是要保存清室的皇位,卻暗中與革命軍勾結,以取得總統位置做推倒清室的條件。 袁氏向來不輕易向人表示真意,譬如他在要實行幹憲的時候,還戒飭左右說:「關於憲法上的爭衡,須概持不干涉主義。」在籌安會將要發動以前,還堅決地矢言維持共和,所以在要推倒清室以前,偏說要保存清室。這是袁氏一貫的欺人術策,所以袁氏究竟在何時發動帝制的野心,是無從知道的。不過我們知道袁氏是一個貪戀最高名位、乘機竊權的人;而他竊取權位的術策起初總是務求實在,不露形跡,必等到實權完全把握在手中,然後才露出真面來。他推倒清朝,攫取總統,是用這種方法;圖謀帝制,也是用這種方法。帝制運動的公開,雖然是起於民四秋間的籌安會,但他的實在基礎卻是在改造約法時立定了。所以我們談袁氏的帝制運動,應該從改造約法說起。 袁氏改造約法的兩個工具,一個是前章所述的「政治會議」,一個是「約法會議」。他起初本想利用政治會議作直接改造約法的工具,後來因為政治會議的人員覺得本身的來歷形式太不合資格,對於袁氏的諮詢約法增修程序令,答覆他說:「……宜於現在之諮詢機關(即指政治會議的本身)及普通之立法機關以外,特設造法機關,以改造民國國家之根本法。」造法機關的名詞,本由章士釗所創,民國元年,章不贊成以普通議會握制憲之權,主張于普通議會之外別設制憲機關,因立此名,現為政治會議所利用。於是袁氏再令政治會議議定所謂造法機關的組織,名曰「約法會議」;所以,約法會議就是由政治會議所產生的兒子。 依照《約法會議組織條例》,該會議之議員:一、由京師選舉會選出四人;二、各省選舉會各選出四人;三、蒙、藏、青海選舉聯合會選出八人;四、全國商會聯合會選舉會選出四人。選舉人的資格:一、曾任或現任高等官吏而通達治術者;二、由舉人以上出身而夙著聞望者;三、在高等專門以上學校三年以上畢業而精研科學者;四、有萬元以上之財產而熱心公益者。被選資格更嚴,先由政府制定一種被選人名冊,凡當選為約法會議議員者以列名於政府所制定的被選人名冊者為限。尤奇特的是選舉人的調查,選舉監督「得因便宜以現住於該選舉監督駐在地方者為限」——意思就是選舉區限於京師及各省的省會。所以,約法會議議員形式上說是由選舉而來,實際上都是由袁政府所指派,都是袁政府的工具。故當時的新聞記者說:「政治會議者,秘書廳之所放大也;約法會議者,法制局之所放大也。」因為政治會議的要人,大概就是秘書廳的要人;約法會議的要人,大概就是法制局的要人。 《約法會議組織條例》於三年一月二十六日以教令公佈;約法會議於二月十八日舉行開會式,孫毓筠當選為議長,施愚為副議長(故意把一個變節的國民黨名士孫毓筠作議長,以掩飾國人耳目)。袁氏於三月二十日提出「增修《臨時約法》案」諮交約法會議,諮文中有幾句最緊要的話:「……為目前建設國家計,根本法上之關係,宜有兩種時期,蓋增修約法為一時期,制度憲法又為一時期;質言之,則施行約法為一時期,而施行憲法當別為一時期也。增修約法與施行約法既應別為一時期,則第一要義之所在,當知施行約法為國家開創時代以來之所有事,即與施行憲法為國家守成時代之所有事者截然不同。」孫中山的約法訓政之期與施行憲政之期的劃分,民元二年間國民黨把它捨棄了,現在袁氏卻拾取來應用。不過,袁氏的所謂約法之期是收攬皇帝實權之期,而憲法之期便是帝制公表之期罷了。 我們試看他所提出增修《臨時約法》大綱的七項: (一)外交大權應歸諸總統,凡宣戰、媾和及締結條約,無庸經參議院之同意; (二)總統制定官制官規及任用國務員與外交大使、公使,無庸經參議院之同意; (三)採用總統制; (四)正式憲法應由國會以外之國民會議制定,由總統公佈,正式憲法之起草權亦應歸於總統及參政院; (五)關於人民公權之褫奪回複,總統應自由行之; (六)總統應有緊急命令權; (七)總統應有財政緊急處分權。 關於上舉的七項,我們試查一查世界的君主國,除了在君主專制時代,誰國的皇帝有這樣的大權。那些約法會議的先生們好比入考的秀才,把一篇宿構的成文,謄寫完卷了事。到那年五月一日,新約法由總統公佈,它的內容大體以袁氏所提出的大綱為根據,把總統的權擴張到最大限度;廢去責任內閣制,而採用所謂總統制。(並不是美國式的總統制。因為美國的總統制,總統與立法部相抵衡,立法部不能宰製總統,總統亦不能宰製立法部。而袁氏新約法之總統制,則並立法部而亦受其宰製也。) 約法會議的先生們,就「總統制」三字生出一種新意象:因為美國的總統下面,有一個國務長官(Secretary of State),日本人把它譯作「國務卿」,於是就借用日本譯文的「國務卿」三字,輕輕地插入新約法中,說:「行政以大總統為首長,置國務卿一人贊襄之。」原來中國的所謂「卿」,是與天子諸侯為因緣的;這是所謂「烘雲托月」的法子,預先把一個「卿」字,隱射上面的總統同于「帝」。又在新約法的第二十七條,給與總統一種頒給爵位的權,也是一種「烘雲托月」的法子。(說是由顧鼇所主張,他說五等封爵,滿、蒙人均有之,獨漢人不能享受,非平等。張其鍠反對無效,因憤而去職。)有了「卿」,有了五等封爵,皇帝安有不出現之理。 「國務卿」三字,既被新約法嵌上,袁即於新約法公佈後,任命徐世昌為國務卿,廢止國務院,設政事堂于總統府。政事堂的組織,以國務卿為首腦,下置左右兩丞,分設五局:曰印鑄、法制、銓敘(此國務院之舊)、機要、主計。機要局的權力遠在各部總長之上,主計局則把財政部和審計處的職權,一併網羅而去。各部總長除例行公事外,一切須經國務卿核准。簡括的說,政事堂就略同於前清的軍機處,國務卿就略同於前清的軍機大臣了。 新約法上的立法機關,是採用一院制,規定名曰「立法院」,但是還規定了一個「參政院」做總統的諮詢機關:在立法院未成立以前,以參政院代行其職權。立法院和參政院的組織法,皆須由約法會議議決。因此該會便先議決一種參政院的組織法,於五月二十四日公佈。依此法,參政院的參政純由總統委任,于六月二十日成立,以黎元洪為議長,汪大燮為副議長,梁啟超亦列名其中。原來的政治會議至此取消。到六月二十九日,袁氏便以命令宣佈依據新約法以參政院代行立法院職權;而新約法上所許與的立法院,雖到十二月二十七日也公佈了一種組織法及選舉法,但始終不曾實現。參政院始終為立法院的代替機關,即為洪憲帝制之創作機關,與袁氏共存亡。 代行立法院的參政院,於三年八月十八日,迎合袁氏意旨,建議修改二年十月所公佈的《總統選舉法》。約法會議因於十二月二十八日通過一種修正案,次日由袁氏公佈。修正選舉法的要點:(一)總統任期改為十年,連任亦無限制;(二)凡屆總統改選之年,參政院參政如「認政治上有必要時」,得為現任總統連任之議決,即無須改選;(三)總統繼任人應由現任總統推薦于選舉會,其名額以三人為限——被推薦者之姓名,由現任總統預先書于嘉禾金簡,藏之金匱石室,臨選時始行取出,交付選舉會——現任總統則當然得以繼續當選。 袁氏有了三年五月所頒佈的新約法,無論在事實上、形式上已經成了中國的獨裁元首;有了三年十二月所公佈的《修正大總統選舉法》,至少成了終身的獨裁元首;假若在推薦繼任總統的人選時,他願意把袁克定或袁克文……的名字寫在嘉禾金簡上——因為修正選舉法上,並沒有說不許推薦現任總統的親屬,並有袁家世襲獨裁元首的可能,有了獨裁的大權,輔弼有「卿」,可以封爵,又有世襲的可能,所缺少的就只有「皇帝」兩字的稱號和一頂皇冠了。假若袁氏更聰明一點,便應該從此暫時停止進行,應該自為周文王,讓袁克定去作武王。無奈袁氏的忍耐能力到底不及曹孟德,要自己爬到「爐火之上」去,給蔡鍔一個立功成名的機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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