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學達書庫 > 李劍農 > 中國近百年政治史 | 上頁 下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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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宋案」及大借款的風潮 自趙秉鈞的「內閣政黨」的內閣出現後,國民黨在參議院裡面和袁世凱的鬥爭,已告停止。因為此時正式國會組織法及兩院議員選舉法已經制定公佈,臨時參議院的議員,大家都忙著預備國會選舉的運動去了;所以在民元冬間到二年春初,北京沒有什麼大可注意的政潮,而在各省的選舉競爭,鬧得煙霧迷天。國民黨挾革命成功的餘威,加以合併初成,吸收了無數的投機政客,因此選舉揭曉後,國民黨獨佔優勢。不過當時的議員,所謂「腳跟無線如蓬轉」,好比孫猴子身上的毫毛,有七十二變之神,除了一部分中堅黨員以外,大都是掛名幾個黨的。當選舉初揭曉時,國民黨號稱得眾議院議員三百六七十人;共和黨號稱得眾議院議員二百五十余人;統一黨又號稱得一百數十人;民主黨又號稱得一百餘人;但是法定的眾議員通共只有五百餘人,現在合計卻有七百餘人,可見跨黨的不少。下面所列的表,比較可靠: 觀上表可知國民黨議席之多,就是除了跨黨的不計外,還可以壓倒其餘三黨。但是國民黨的失敗也就在此。宋教仁拼命造党,滿擬造成有力的政黨,和袁世凱及其他敵党作憲政軌道以內的競爭。及國民黨選舉戰勝,便以組織政黨內閣的候補者自居,由湘而鄂而皖而寧而滬,到處演說,對於時政的得失,盡意發揮;但他仍主張將來的正式總統以袁世凱為宜,不過內閣非以在國會佔有多數議席的政黨組織不可。在他以為這種宣傳,是先進立憲國政治家應取的態度;但是北洋軍閥官僚,絕對不願意在憲政軌道以內行動;就是和他們有歷史淵源的唐紹儀尚被他們排斥,何況他們所目為暴民首領的宋教仁呢! 民國二年三月二十日午後十時,宋教仁擬乘滬甯車北上,在滬寧車站被刺,至二十二日逝世。二十三日、二十四等日,捕獲行兇犯武士英(即吳銘福)及謀殺犯應夔丞(即應桂馨),並在應宅搜得謀殺證據多種,乃知謀殺犯中尚有國務院秘書的洪述祖和「內閣政黨」的內閣總理趙秉鈞,並且與袁總統有關係。於是舉國人心震動。當此案發生時,袁總統曾電令江蘇都督程德全、民政長應德閎「窮究主名,務得確情,按法嚴辦」。四月二十六日,程德全、應德閎電呈袁總統,並通全國,將此案證據宣佈;其文附錄如下: ……前農林總長宋教仁被刺身故一案,經上海公共租界會審公堂及法租界會審公堂分別豫審,暗殺明確。於本月(四月)十六、十七兩日,先後將兇犯武士英、應桂馨解交前來。又於十八日由公共租界會審公堂,呈送在應犯家由英法總巡等搜獲之兇器五響手槍一枝,內有槍彈兩個,密電碼三本,封固函電證據兩包,皮箱一個。另由公共租界捕房總巡當堂移交在應犯家內搜獲函電之證據五包。並據上海檢察廳長陳英將法捕房在應犯家內搜獲之函電簿籍證據一大木箱,手皮包一個,送交匯檢。當經分別接收,將兇犯嚴密看管後,又將前於三月二十九日在電報滬局查閱洪、應兩犯最近往來電底,調取校譯。 連日由德全、德閎會同地方檢察廳長陳英等在駐滬交涉員署內,執行檢查手續。德全、德閎均為地方長官,按照公堂法律,本有執行檢查事務之職;加以三月二十二日奉大總統令,自應將此案證據逐細檢查,以期窮究主名,務得確情。所有關係本案緊要各證據公同蓋印,並拍印照片。除將一切證據妥慎保存外,茲特撮要報告。查應犯往來電報,多用「應」、「川」兩密碼本。…… 本年一月十四日,趙總理致應犯函,「密碼送請檢接,以後有電,直寄國務院可也」等語,外附密碼一本,上注「國務院(應)密,民國二年一月十四日」字樣。 應犯於一月二十六日寄趙總理「應」密「徑」電,有「國會盲爭,真相已得,洪回面詳」等語。 二月一日,應犯寄趙總理「應」密「東」電,有「憲法起草,以文字鼓吹,金錢聯絡,主張兩綱:一除總理外不投票;一解散國會。此外何海鳴、戴天仇(即今之戴傳賢,當時號急進黨人)等已另籌對待」等語(可見破毀國會,在國會未成立前已為該黨所主張)。 二月二日,應犯寄程經世轉趙總理應密「冬」電,有「孫、黃、黎、宋運動極烈,民党忽主宋任總理。已由日本購孫、黃、宋劣史,警廳供鈔,宋犯騙案刑事提票,用照輯印十萬冊,擬從橫濱發行」等語。 又查洪述祖來滬,有張紹曾介紹一函。洪應往來函件甚多,緊要各件撮如下: 二月一日,洪述祖致應犯函,有「大題目總以做一篇激烈文章,乃有價值」等語。 二月二日,洪致應犯函,有「緊要文章已略露一句,說必有激烈舉動,弟(指應)須於題前徑電老趙索一數目」等語。(此電即為示意暗殺之發端。所謂「緊要文章」,所謂「激烈舉動」,即指暗殺事,「說必有」之「說」者,決非洪自說,亦非趙說,其說者果為何人?可按語氣得之。) 二月四日,洪致應犯函,有「冬電到趙處,即交兄(洪自稱)手,面呈總統閱後頗色喜,說弟頗有本事。既有把握,即望進行云云。兄又略提款事,渠說將宋騙案及照出之提票式寄來,以為征信。弟以後用『川』密與兄」等語。(其實所謂宋騙案、所謂提票式都是烏有之事,應犯初欲假此以騙袁世凱之金錢者。) 二月八日,洪致應犯函,有「宋輩有無覓處,中央對此似頗注意」等語。 二十一日,洪致應犯函,有「宋件到手,即來索款」等語。 二月二十二日,洪致應犯函,有「來函已面呈總統總理閱過,以後勿通電國務院,固智(趙秉鈞別號智庵)已將『應』密本交來,恐程君不機密,純令歸兄一手經理。請款總要在物件到後(指宋騙案等),為數不可過三十萬」等語。 應犯致洪述祖川密蒸電,有「八厘公債,在上海指定銀行,交足六六二折,買三百五十萬,請轉呈,當日複」等語。 三月十三日,應犯致洪函,有「民立記遁初(宋教仁別號)在寧之演說詞,讀之即知其近來之勢力及趨向所在矣。事關大計,欲為釜底抽薪法,若不去宋,非特生出無窮是非,恐大局必為擾亂」等語。 三月十三日,洪述祖致應犯「川,密蒸電已交財政總長核辦,債止六厘,恐折扣大,通不過。毀宋酬勳位,相度機宜,妥籌辦理」等語。 三月十四日,應犯致洪述祖「應」密「寒」電,有「梁山匪魁,四處擾亂,危險實甚,已發緊急命令,設法剿捕之,轉呈候示」等語。 三月十七日,洪述祖致應犯「應」密「銑」電,有「寒電到,債票特別准,何日繳現領票,另電潤我若干,今日複」等語。 三月十八日,又致應犯「川」密「寒」電,有「應即照辦」等語。 三月十九日,又致應犯電,有「事速照行」一語。 三月二十日半夜兩點鐘,即宋前總長被害之日,應犯致洪述祖「川」密「號」電,有「二十四分鐘所發急令已達到,請先呈報」等語。 三月二十一日,又致洪「川」密「個」電,有「號電諒悉匪魁已滅,我軍無一傷亡,堪慰,望轉呈」等語。 三月二十三日,洪述祖致應犯函,有「號個兩電均悉,不再另複,鄙人於四月七號到滬」等語。此函系快信,于應犯被捕後,始由郵局遞到,津局曾電滬局退回,當時滬局已將此送交涉員署轉送到德全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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