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學達書庫 > 李劍農 > 中國近百年政治史 | 上頁 下頁 |
| 一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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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諭帖的要點:一、須將現存在華各船內的鴉片,一律繳出,不許有絲毫隱匿;二、出具夷漢合同文的甘結,聲明「嗣後來船,永遠不敢夾帶鴉片。如有夾帶,一經查出,貨盡沒官,人即正法」字樣。 諭帖發出後的第二天,即令在廣州所有的外商,當鴉片未繳清以前,暫時一概不許離開廣州;未幾,外人商館周圍的要口,佈置兵衛,稽查出入,凡商館與黃埔、澳門間的船舶往來,一併截斷,不能私通信息;未幾,並將外人所雇用的中國買辦、僕役,一併撤退,不許再入商館;於是所有外人皆被圍禁于商館之內,有若獄囚。(劉彥《帝國主義壓迫中國史》,謂「林則徐將領事、教師、與密賣事件無關係者,盡捕之下獄,且禁給商館食物,又悉奪其船舶,以絕歸路」云云,皆非事實。蓋據外人記載,謂外人皆被拘禁于商館之內,商館成為囚獄,劉氏因誤為悉捕之下獄也;又以禁止廣州與黃埔、澳門之交通,誤為悉奪其船舶也;至於禁給商館食物一事,亦不如外人所記之甚,不過取得食物比前較難。 據林則徐之奏稱,「距撤退買辦之期業已五日,夷館食物,漸形窘乏,臣等當即賞給牲畜等物二百數十件」。則何嘗有禁給商館食物之事。故謂禁給食物者,外人因惡林之故,而故甚其詞,劉氏不察,據為史實。)林為什麼採用這種強迫手段?因為英商聞知林欽差將到,恐怕他將派兵來搜索他們的船舶,因將所有貯藏鴉片之躉船,開往伶仃島以外。 林欲將各躉船所存之鴉片銷除淨盡,又無法使各躉船回受檢查。「因思船之存貯雖在外洋,而販賣之奸夷多在省館,雖不必遽繩以法,不可不喻以理而怵以威。」(見林氏奏語)他以為把他們圍禁于商館之內,他們沒有方法,不能不自己將鴉片繳出來了。這就是他消滅已到廣東的鴉片的手段。圍禁後數日,英商呈繳鴉片一千〇三十七箱,林氏查知貯存鴉片之躉船二十餘艘,每艘所貯約千箱,共約二萬餘箱,區區千餘箱,僅得實數二十分之一,拒不收受。當下令圍禁商館時,英商務監督義律方在澳門;他于下令後來廣州(陽曆三月二十四日)。 林氏正欲得一英商之主腦者,使之負責,故義律於圍禁後得入商館無阻;但他一入商館時,見商館所有中國僕傭、買辦,無一人留者,而一入之後,即不能複出。於是以函向林欽差要求英人全體通行券;林答以鴉片未繳清時,不能照準。義律始通令英商將所存鴉片繳出,並通知林欽差承認英商所有鴉片,共得二萬二百八十三箱,願悉繳出,請指定地點交割(三月二十七日)。因貯存鴉片之躉船散在各處,且數量如此之多,一一調集點交,很費時日,約經兩個月工夫(至五月二一日),始完全繳清(繳清後奉旨就地銷毀)。在陸續繳呈期內,商館的圍禁,雖未完全撤消,實際上買辦、僕役,皆已陸續回館,稽查亦不如前此之嚴,不過外商尚不能離去廣州罷了。 義律所以甘願令英商將鴉片繳出,一則迫於無可如何,二則欲以坐實中國當局剝奪英人財產生命自由的強暴責任,以促起英政府的憤怒,向中國開始武力行動。鴉片繳出,林則徐消滅現存毒物的目的算是達到了,但還有一個斷絕毒物來源的問題未能解決,因為他所要求外商出具甘結的一點,義律堅不承認。義律以為,查出帶有鴉片,不經審判證確,貨即沒官,人即正法,是一種非常的強暴行為,與英人法律觀念萬不相容,故絕對不肯出具這種甘結。義律於鴉片繳清、商館解圍後,即令英商全體退去廣州,移居澳門;自此,留居廣州商館的僅有美國商人數十名。 林則徐於諭令繳出鴉片時曾再三聲明,只要將鴉片繳出,出具不再帶鴉片入口的甘結,便可如舊通商。英商頗有一部分願意具結的,但其主務監督義律不許。義律早已想打開新局面,不過此時尚未得到英政府的明白訓令,已經派來的軍艦也尚不過三兩艘,兵力極單弱,而他所受於政府的權限也尚極微薄,不便立即決裂。故他退去廣州移住澳門時,想暫時假澳門為維持英商目前的地位,曾請林欽差派員赴澳會議善後辦法,旋在澳又函達林欽差,謂在未奉到英政府訓令以前,請准在澳門起卸貨物。林氏對於派員赴澳會議一層,即委佛山同知劉開城往澳,惟對於在澳門起卸貨物一層,則絕對不允;因為他恐怕陸續新來的英國商船,假澳門為囤積鴉片的處所。他的辦法,凡船舶苟非攜帶鴉片者,必進口至黃埔報驗,裝卸貨物;既不進口報驗,即須離粵回國;若不進口報驗,又逗留海口不去,顯系裝載鴉片,私圖秘賣;若准在澳門裝卸貨物,則適墮其計中;不知義律的計劃尚不在此。及劉開城到澳門,義律便不理會,詰其前請派員赴澳會議的理由,答以既不許在澳門裝卸貨物,便無可會議。此後,林氏有公文與義律,他也不接受了。(劉彥《帝國主義壓迫中國史》謂:「義律請則徐派員至澳會議,則徐斥不許。」與事實全然不符。)到五月二十七日(陽曆七月七日),又發生林維喜被英國水夫毆斃的事件,遂成為戰爭的直接導火線。 林維喜是香港附近尖沙村的居民,英國水夫多人,因為買酒不得,對於該地的人民,加以暴行,林維喜無故被毆致死。義律也知道是由英國水夫毆斃,因在海上組織海軍裁判,義律為裁判官;起訴殺害者為英國水夫長,水夫五人與有關係,審判時對於殺害最初之起訴,付之不問,由水夫五人自承有罪;於是判決三人處二十鎊罰金,監禁六個月,二人處五十鎊罰金,監禁三個月,並聲明此監禁須在英國監獄執行。當義律組織裁判時,曾通告中國當局,謂如中國派遣高級官吏出席觀審時,當以相當之敬禮待遇之。但中國當局以犯罪之地點在中國領土內,不承認英國有裁判權,要求將兇犯交出,由中國審判。 義律對於此要求,概以未得主要兇犯延抗之。遷延一個多月,不得結果,林則徐因沿照嘉慶時抵制英人先例,禁止供給英人柴米食物,放逐英人於澳門之外。 (此事據林奏語,在陰曆七月初八九開始施行。林氏奏稱:諭令義律交出凶夷,照例辦理,將及兩月,延不肯交。臣等給與諭函,亦竟始終不接。恭查嘉慶十三年英國兵頭都路厘等在澳門違犯禁令,欽奉諭旨,即實行禁絕柴米,不准買辦食物等因。欽此。此時義律與各奸夷均住澳門……種種頑抗,自應遵照嘉慶十三年之例,禁絕英夷柴米食物,撤其買辦、工人……查例載夷商消貨後不得在澳逗留等語,今該夷既不進口貿易,又不銷貨,即不當住澳,應與奉逐奸夷均照例不准羈留。臣等諭飭之後,澳內西洋夷目[指葡萄牙人]亦即遵諭一同驅逐,自七月初九日至十九日,一旬之內,義律率其家眷並澳內英夷共五十七家,悉行遷避出澳,悉住尖沙嘴。) 繼命香山縣發出佈告,其要點:一、未帶鴉片之船准入口報關驗貨,開艙營商,不入口之船須即退出,不得在口外逗留;二、殺害林維喜之犯人,即與斷絕關係,庇護犯人者同之。自此所有英人,悉拘促於船中,漂泊於香港附近各處。義律曾向九龍中國官吏提出抗議,並以武裝船數艘向中國水師船開炮示威,且欲封鎖珠江;但終以兵力微弱,封港之舉未實行。此時英商中有因逼迫難受,請向中國出具甘結,入口通商者,義律心中不願,但不能阻止,因在陽曆十月中旬,有英國商船二艘,具結入口。林則徐以為英人可以漸就屈服,但以多數英國商船仍不肯具結入口,必由義律把持,或攜帶鴉片,圖謀秘賣的原故,一面令水師及珠江各處炮臺嚴密防範,一面嚴催義律交出殺人犯,及各船入口報驗,否則實行驅逐。 到十一月初(陰曆九月底),義律與新到軍艦艦長斯密斯協議,率艦數艘進至穿鼻,向中國當局要求解除壓迫英人的行動。水師提督關天培,見英國軍艦漸次逼近,嚴陣以待;英艦首先開炮,關天培應戰,彼此交換炮火,結果中國炮船被擊沉三艘。林則徐以數月來辦理的經過及穿鼻海戰情形,陸續上奏;未幾(陰曆十一月,陽曆次年一月初),由上諭正式宣告停止英國通商,兩國的戰端從此開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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