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達書庫 > 李劍農 > 中國近百年政治史 | 上頁 下頁
八


  盧坤以新來的「夷目」如此不諳成規,不先領取紅牌,擅來廣州滋擾,於二十七日複下令責成公行及通譯人等向律勞卑明白開導,制止其目無法紀之行動,若不開導,即該員等亦當受處分。令文大略:一、外人止許在澳門居住,若因商事來廣州,須向稅關領取紅牌;二、此次律勞卑初來,不諳中國法規尚可原諒,關於商情,仍許其調查,但調查告終後即須返澳門;三、中國大臣,向不許與外人私通信函,該夷目來信例不可受;四、官憲對於商務瑣事,向由洋商(即公行)取理,該夷人如欲變更通商規則,須與洋商接洽,連合陳請於官廳,待奏明皇上,得諭旨許可,方得施行。

  公行員一面迭受官廳的督責,一面又無法使律勞卑退去廣州,勢處兩難,因於八月十日,約集英國商人開會,商議調和辦法。律勞卑不欲放棄其主務監督的資格,又以公行並無挽回總督意思的能力,不許英商到會;結果公行所召集的會議,英商無一人到者,乃將督署迭次所下命令送交英商。十六日,公行員為保全自身地位計,議決停止英人通商,凡英商貨物,一概停止裝卸,一面稟請官廳宣佈封倉。盧坤於十八日下令,略謂:夷目律勞卑之目無法紀,破壞成規,實由彼一人頑鈍無知之咎,該國王向來恭順,決不願其所派之人如此;且該國恃吾茶葉、大黃、絹絲以為生,彼運來之呢絨、毛布於中國並非重要,即停止與彼通商,於我國無所損;惟因該夷目一人越紀犯分之故,使彼國人失其生活必需之具,非天朝所以懷柔遠人之道,姑寬待數日,以候該夷目之悔悟。

  但是事實上,公行對於英商已經停止貨物的交換了。二十三日,盧坤覆命同知潘尚楫及廣州府協二人親往英商館,面向律勞卑查問三事:一、彼來廣東的理由;二、彼所受于本國職務的性質;三、何時回澳門。律勞卑對於第一點,答謂彼之來此,實根據一八三一年粵督命令公行員告知東印度公司,於該公司解散後,須派一有力代表來此整理商務;對於第二點,答謂彼致總督函中已明白敘述,若開閱該函即知,但開閱後須將該函帶交總督;關於第三點,答以視彼之便宜而定。二人自然不肯開閱他致總督的書函,無結果而退。

  英國商人因商業被停止,於二十五日,結合組織商業會議所,律勞卑藉向該會議所表示意見的機會發表宣言,責粵督盧坤的無理,大略說:前任的粵督要求英國於東印度公司解散後,派一有力的代表來整理商務;現彼為英王特任之代表,求與現任粵督一通信函而不可得,反任彼公行商人停止對英之商務;英人對華通商是謀兩方面的相互利益,決不願放棄兩國平等的重要主旨。到九月二日,粵督正式宣佈停止與英人通商。自此命令宣佈後,廣州頓形騷擾,粵政府對於英商館嚴重防範,施行檢查及種種迫脅行動,使英人大感不安。律勞卑於九月五日下令於其隨來之護衛艦二艘駛入虎門;岸上炮臺發炮製止,二艦還炮,強航至黃埔;律勞卑並於八日發出佈告(系用向英商宣言體),痛詆粵督,說他的言論、行動對於中國皇帝為欺詐,現已到了引起戰爭的程度;並且盛誇英國王的威力,決不受此種無理的壓迫。

  盧坤於十一日也向公行下令,要他們告知英商,說他們要將大班改為酋長雖未嘗不可,但中國大員除貢使外,向未與外國夷目發生直接交涉;即就英國此次派來之律勞卑而言,該國事先既無正式照會,彼又未攜有信任狀,何由知彼為該國派來之員。且貿然闖入,並不容督署有向朝廷請旨之猶豫期間,且以戰艦駛入為威嚇,其膽大妄為已極;若不退去,決以兵力制服之。此時兩國的戰機,已經很迫切了。但事實上,律勞卑受自英政府的職權既極有限制,隨來的護衛艦兵力亦極薄弱,加以律勞卑勞憤交集,於九月初旬忽生熱病;十四日,據英商得自公行的消息,說彼若退往澳門,並將英艦開出,停止通商的命令可以收回;醫生見他病重,也勸他往澳門去休息;律勞卑於二一日命二艦退出虎門,他自己別乘小艇,也於二十六日退往澳門。二十九日,粵督解除停止通商令。十月十一日,律勞卑病歿於澳門。一場大糾紛,至此暫告一段落。

  此次的糾紛,雖由盧坤過於固執,不肯接受律勞卑平行的書函,但我們不能怪盧坤,只能怪當時的君主專制政體,和一般士大夫的無知識,不認世界上有與中國同等的民族和國家。盧坤是固守成例;固守成例是在清朝專制政府下面作官的唯一官箴;他說中國的大臣不許與外國人私通信函,也是本于所謂「大夫無私交」的「春秋之義」。所以當他奏陳處置新來夷目的辦法時,皇帝的批諭說他「所辦尚妥,所見亦是」;及將英艦闖入虎門的事情奏聞時,皇帝便將他革職留任,說他不早為防備。所以盧坤的根據成規以抵抗新來的夷目,在他是認為很應該的。

  再就英國政府方面說,英外相巴馬斯頓雖然算是十分慎重,但他的慎重政策也有失當之處。當律勞卑離英時,要求政府發給他一紙信任狀,並須先行通知北京朝廷或廣東當局;巴馬斯頓認為不必,竟不肯給他一紙信任狀,也不通知中國當局,只命他到廣東時,自己通函告知粵督;不知道這時候外人與中國大員直接通函是不容易的。關於這一點,非但盧坤執為拒絕律勞卑的口實,就是英人後來評論此事的,也說巴馬斯頓不對,說當時粵督若竟接受律勞卑的函書,允許與他面晤,及到面晤時,要他提出信任狀來,並責問他既無信任狀,英政府何以並不先行照會,他將狼狽不堪。所以,巴馬斯頓也不能不負缺乏東方知識之咎。

  律勞卑退往澳門後,通商恢復,一時雖告無事,但此問題並未解決,好比一包炸藥潛埋在地下,只等裝上引火線便要爆發的。律勞卑死後,以帶威升任主務監督;次年(一八三五年),帶威辭職回國,又以魯濱孫升任主務監督;一八三七年(道光十七年),魯濱孫又退職,甲必丹·義律(Captaia Elliot)升任主務監督。義律升任主務監督時,已不設第二、第三監督,僅主務監督一人,職權性質已有變更,中國因稱之為領事。帶威曾任東印度公司事,久於東方,能華語,深通東方情形,律勞卑之行動必無結果,彼早已料及。當彼升任主務監督時,並不與粵督通信,亦不往廣州,住居澳門,概守靜默,惟將種種情形報告英政府,事事候政府之訓令;魯濱孫任主務監督時,一切依循帶威的辦法,惟增設事務所於伶仃島。

  但是英商對於繼任監督的靜默政策,很不以為然,說他們無能,曾聯合向英政府請願,陳述意見,大略說:政府所派的監督,權限太小,不能直向北京抗議;政府既設此監督,即宜賦予以特權,並宜備以相當兵力,一旦有事,便可向北方進行,與中央政府交涉,通商口岸宜擴張於廣東以外;若如現時情況,事事聽命於中國,實為難忍。及義律接任主務監督時,英外務大臣已為英商之建議所動,訓令義律,大略說:以平和手段維持對中國的商業關係,本為政府所希望,惟此等和平政策,為居住廣東之英商所反對,即吾意亦覺欲使商務發展,非可以尋常的手段成就。這就是表示政府將要採用非常手段了。

  義律就職後,試與粵督交換公文書,恐被拒絕,書面權用稟單形式,粵督(此時粵督為鄧廷楨)接受了;答覆時,仍用命令書由公行轉交,叫他暫居澳門,候皇帝諭旨許可;未幾,果得諭旨許可了,義律始入廣州。義律報告英外務部,謂已與粵督交換公文書,系用一種巧妙之方法,其形式雖同于中國官吏對於長官之報告,然非英語之所謂請願書。

  英外相巴馬斯頓不以為然,再三訓令義律,說與中國總督交換公文書,無論如何,不可經公行之手,且不可用稟單形式;意思就是要他務必取得與總督平等的權利。義律得到此種訓令後,向粵督試探,但所得到的,只是粵督嚴厲的訓飭侮辱。(粵督對義律所下的訓飭,如曰「大班」不用天朝之敬語,而用對等之「貴國」「殊為不合」;如曰「大清帝國之威嚴,大班勿再淩辱」;如曰「該大班去澳門以後,無論何時,當報告地方行政官廳」;如曰「汝宜善保其地位勤勉厥職」云云。)於是,義律報告其本國外務部說:若欲取得對等主權利,非訴諸武力,不能有效。此時中國禁止鴉片問題漸趨嚴重,故義律報告其本國又說:鴉片問題,早晚必起衝突,希望政府派遣相當兵力東來。

  英政府因於是年(一八三七年,道光十七年)十一月,命在東印度之艦隊司令、海軍少佐曼特蘭(S.F.Maitland,中國官文書譯為嗎咃)率軍艦數艘赴中國,訓令要旨:一、保護英人利益,有正當理由對於中國官吏申訴事,主務監督可左袒之,應提議時可即提議;二、廣東英商,對於主務監督的主張,務必順從。此時候,英政府已放棄從前的和平主旨,決計採用非常手段,來打破中國的門戶了。而清政府的大小官吏,還在睡夢之中,時向公行發命令,要他們好好約束夷人,毋得任令夷人肆行無忌;不知埋在地下的炸藥,安上引火線就要爆發了。鴉片問題,就是絕好的引火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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