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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二 鴉片戰爭前的中英交涉

  中國與英國雖與其他各國同為無約國,該國的商人亦與其他各國人受同樣的待遇,但在商業上既居於第一位,來船之多遠非他國可比,則希望中國的門戶開放,亦必較他國人為更切。自十八世紀末期以來,至鴉片戰爭發生時止,英國向中國圖謀增進商業的關係,最重要的交涉有三次:

  一、為一七九二年 (乾隆五十七年)英國第一次特使的派遣 :任特使者為伯爵馬甘尼(Macartney),於一七九三年八月到大沽口,清政府照例以貢使待之,凡使節進口所乘的舟車,皆由政府供給,樹立「英吉利朝貢」的大字旗。(清代初年,葡萄牙、西班牙、荷蘭等國,亦曾屢次派大使來中國,求結通商條約,清政府皆目為貢使,視諸國與藩屬國同等,必令其大使向皇帝或御座行三跪九叩禮,諸國之使亦皆勉強遵行。)

  此時,乾隆帝方在熱河行宮,即令英使往熱河賜見;一切招待,算是極其優渥,對於皇帝所行禮節,因馬甘尼堅持,再三磋商,准其用謁見英王最隆重之禮了事,算是很優待了。馬甘尼在熱河呈遞國書後,隨即賜宴,並于次日賜遊禦園;未幾,返北京,想與清廷交涉締約通商問題,清廷軍機大臣除以寒暄語相與款洽外,對於其他提議皆避而不談,並且微露促其速即出京返國的意思。馬甘尼知道不能久留,乃致一函于軍機大臣提出下列七項:

  (一)許英國商人在舟山、寧波、天津諸港通商;
  (二)英國人願效以前俄國人在北京設一停貨倉庫;
  (三)於舟山附近無城砦之島,設一停貨倉庫,並設租界;
  (四)於廣東附近與以同樣的許可;
  (五)廢止澳門與廣東間之通行稅,或減少其稅額;
  (六)英商得中國皇帝許以居住權者,不強制出稅;
  (七)允許英人在中國傳教自由。

  但是清政府所派定護送馬甘尼出京的專員,已經要出發了;軍機大臣,對於他所要求的六項,告以在皇帝敕諭中已經答覆,馬甘尼便匆匆出京,除受了清政府的優禮款待外一無所得而歸。

  二、為一八一六年 (嘉慶二十一年)英國第二次派遣的特使來華 :此次任特使的為阿姆哈斯(Lord Amherst),(劉彥《帝國主義壓迫中國史》謂,嘉慶十年英國曾派使東來,政府斥不許謁見,並作傲慢之國書致英王約翰二世。考是年英國並無遣使事實,且是時英王為喬治三世,英之漢洛菲王統且並無所謂約翰二世者,不知劉氏何所根據而雲然。)於是年七月初到天津。中國政府當然依舊目為貢使,在天津賜宴時,中國大吏便要他向皇帝牌位行三跪九叩禮以謝宴;英使拒絕,因是便已生出紛擾。時清帝已降旨,定於初七日賜覲,初八日賜宴頒賞,初九日賜游萬壽山,十一日赴禮部筵宴,十三日遣行出京;又恐英使不知禮節,特派專員迎赴通州,教以跪拜禮儀,若能如儀,然後帶領來京。但英使堅不肯從,專員含糊具奏,於初六日促令入京,次晨即迫其入覲。

  英使以長途跋涉極疲,且因行李在後,禮服、國書皆未到,辭以須稍緩時日;再三被促迫,英使不為所動;招待的大臣、專員,無可如何,乃奏稱英使行至宮門病倒;皇帝不知實情,諭令正使回寓,賞醫調治,命副使入見;旋又奏副使亦病倒;皇帝大怒,說英使如此傲慢,侮視「天下共主」,降旨勒令即行出京回國,並下一道訓飭英皇的敕諭。其實英使何嘗有傲慢的情節,不過是那些招待的大臣、專員們,對於禮節問題,沒有方法解決,便用一種逼迫和蒙蔽的手段,把英使弄回去罷了。第一次的特使,雖未達到締約的目的,還受了相當優待;此次的結果,則更不堪設想,清帝說使臣侮視天下共主,英使則說清廷侮辱英國的使節,除了增加兩方的惡感以外,一無所得。

  三、為派遣商務監督的糾紛問題,此問題發生於一八三四年 (即道光十四年,鴉片戰爭發生以前的六年):中英的戰機,在此時已經很迫切了。其原因起於英國東印度公司的解散。在一八三四年前,中國的對外商業操在專利的廣東公行員之手,英國的對華商業則操在專利的東印度公司之手。當時美國的對華商業沒有這種專利的機關,比較之下很自由,很活潑,因此,英國從事工商業的人,主張仿美國的自由辦法,廢止東印度公司的對華專利權,成為很有力的輿論,至此便見諸實行了。當東印度公司未廢止時,凡英商與華商間的問題,英商方面皆責成該公司的委員長(中國名之曰大班)處理,粵督李鴻賓聽說東印度公司將要解散,恐怕解散後英商沒有頭腦,無法管理,故在未解散前(一八三〇年即道光十年)曾命公行員向該公司當事人建議,謂該公司若或解散,仍宜設一總管之人如大班者,處理商業交易事項。

  英國方面聽說中國當局希望設一總管商業之人,認為絕好的機會,於廢止東印度公司時,根據國會的議決案在廣東設一英商的監督機關,置主務監督一人(Chief Superintendent),其下置第二、第三副監督各一人。特任律勞卑(Lord Napier)為主務監督,勃羅登為第二監督,帶威為第三監督。律勞卑出身貴族,曾受海軍大佐之職,在英國是很有身份的;英政府所以選出他來作主務監督,其目的不僅在監督商人,且希望他能夠覓得一種機會,增進中英國交親善的關係;就職務的名義上說,僅僅是一個商業主務監督,就他所負的責任上說,實具有公使的性質——在這一點上,已與粵督原來所希望的相歧。

  原來粵督只希望再有一個商人的大班,如前此東印度公司的大班;而英政府所派遣的竟為具有公使性質的監督,兩方面的心理已大相左。英王及其外務部給與律勞卑的正式訓令的要點:甲、主務監督對於英國商民有行使裁判權,但非重大事件不得開庭;乙、監督管轄範圍以在廣東港內為限;丙、對於中國官廳,宜持和平態度,不可用恐嚇之語、使用武力,軍艦不得駛入虎門,對於中國法令、習慣宜慎重遵守。律勞卑臨出發時,英外務大臣巴馬斯頓(Palmerston)又給予他一道特別訓令,要他慎重將事,訓令中的要點如次:

  (一)抵廣東時,即直接函告兩廣總督。

  (二)所負的責任,除保護在廣東的英國商業外,最重要的目的,首在查探能否擴張商業於他埠。

  (三)為達此目的,萬不可失去使中英兩政府間可以增進商業關係的良好機會;且欲達此目的,以能與北京朝廷直接交通為宜,務須注意求得一最好的方法以作成此種直接交通的途徑。

  (四)但宜十分慎重,萬不可促起中國政府的恐懼心,或觸犯其癖習,恐以求速之故,反危及現存關係;為符此慎重,非遇意外事故,不可輕與中國發生新交涉或談判;如有發起談判的機會,宜立即報告政府候訓,在未得訓令前,不可進行;但如有可使中國當局相信英王誠心欲與中國皇帝親善並共同促進兩國人民的幸福者,不在此限。

  我們看英外相這道訓令,可以想見英政府對於此種商務監督的希望心和慎重的態度。但是這種慎重、希望的裡面,便已含著幾分矛盾性:一方面要他促進兩政府間交際關係,一方面又要他遵守中國的法令、習慣,莫觸犯中國的嫌忌和癖習;要他到廣東時即直接函告總督,這一點便是當時的中國法令、習慣所難容許的。因此律勞卑一到廣東,便生出不可解決的糾紛問題來。

  律勞卑於一八三四年(道光十四年)陽曆七月十五日抵澳門,二十五日即入廣州城外英國商館。粵督盧坤于律勞卑未入廣州前,聽說新來了一個英國「夷目」,便傳命公行員查問新來的人是否如舊時大班;結果知道與舊時大班不同,便於二一日派公行員二人攜帶命令往澳門,告知新來的夷目,略謂該首長來華目的,是否因東印度公司解散,商改通商辦法而來;依中國法規,除商人與其大班外,非先得北京政府照會,無論何人,皆不許入廣州;該首長如帶特別職務而來,必須俟總督奏探朝旨之准否,方可定奪。此命令雖於二一日發出,因傳達公行展轉濡滯,及所派公行員到澳門時,律勞卑已經到了廣州了。

  公行員趕到廣州,律勞卑方在命翻譯繕寫致總督之函,得粵督命令書;婉言拒絕,說他自己是英王的代表,不受命令的文書;其致粵督函,大意說:我是被英王任命的商務監督,還有同僚二人,我們有保護並促進英國商業之權,並得隨時行使司法之權,希望與貴總督面晤,商議一切。二十六日,將此函直接送往總督署,送函者至靖海門,遞交門衛官,請轉達。門衛告以一切夷稟須由洋商轉呈;後城守協某至,亦以直接函稟違背先例,且函面系平行款式,拒不收受。公行員勸其解用呈文形式,由公行轉呈,律勞卑堅不肯從,但終無法使其函得達督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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