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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論鐵甲交價並球議不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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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緒六年三月十六日) 前奉鈞函,以議購柏爾來鐵甲船,指歸閩省,以固台防。尊處已密緻筱宋,盡力籌措,迅速匯解,如所少若干?即在指撥南洋之出使經費四十萬內湊足,仍催閩省趕緊解還,勿誤籌購奧利恩一船之期等因。仰見通籌緩急,因應鹹宜。 昨接丹崖三月初三日電信,英鐵甲須躉付,或海部換人,則售否又不定等語。鴻章當以電信答之,謹將來往電語照錄呈覽,想丹崖得信後,必又往商英海部。如該鐵甲二船議作兩起付交,其價以須兩起躉付,每起銀百余萬,實已大費籌劃。然英果肯售,斷無中止之理。誠恐如尊諭所雲,船能來而費不足,徒延時日,有誤海防,俟得丹崖確信,鴻章自當盡力籌湊。其有不足,仍不得不仰仗大力援助。伏希鑒原。 二日二十日詳致丹崖函稿鈔呈秘鑒。再,日本竹添進一自京旋津,又遞呈敝處一函,詳論中部歸琉球複國立君,該國決不能從,照鈔奉閱。鴻章置不與較,亦未再晤聞,已搭船回國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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