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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與日本委員竹添進一筆談節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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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緒六年二月十六日)〔附〕 問:何日由東京起程? 竹云:正月三十日起程,自東京抵上海,駐一日,直航津矣。呈節略一紙。 問:閣下尚回國否?約在何時? 竹云:小子惟視閣下所命以為進退。 問:貴國何時派員來華會商? 竹云:閣下以敝大臣所說為有理,果賜採用,則敝國不必派員前來,何則?兩國另派大臣以會商此事,則頗涉重大,為歐洲人所指目,恐非兩國之利。故小子先來候閣下之意,兩意終無扞格,則委敝宍戶公使辦理之耳。 答云:琉球另是一事,當妥商辦法。至於通商徵稅系兩國交涉常事,不應牽合,似有挾而求,中國轉難允行。 竹云:總署王大臣第四次照會內有琉球一案,將從前論辦各節,置而不提,願照美國前統領從中勸解之意辦理等語。是以敝國大臣講究兩國和好之道,終至使進一候閣下之高教,果如大命,則敝國無由表好意,而紛紜之論終不可解。 答云:美國統領原函祗說兩國派員會商此事,並未提及通商議約各節,總署仍照美統領函意,照會貴國,亦無另有別議。今忽增出議改和約,是為節外生枝。 竹云:夫琉球之屬隸敝國,前統領亦以為然,但就東洋大勢論之,清、日兩國蚌鷸相爭,不免為歐人所冷笑,是以敝國勉為難為之舉,欲以密兩國之交。抑內地通商,中土既許各通商國矣,而敝國則獨不得准許,辛未結約之日,敝國人士抱憾于中國終至釀臺灣之役,又至有廢琉球之舉。試問中土許我商民內地通商,其所損幾何?蓋無之也。而敝國商民賣買於中土者,常為西人所壟斷,受害不尠。今敝國不顧傷體面,欲割琉島,定兩國疆界,長杜紛紜,以表好意,而中國不敢許其無所損之事,何其厚於西人而薄於東人乎? 答云:美前統領函內並無以琉球專屬貴國為然,故請會商妥法,就東洋大局而論,中日兩國必應倍敦和好,琉球之爭,由於貴國先發難端,中國至今隱忍不發,實為顧全兩國和好東方大局起見,非力不能自伸其說也。至辛未准定和約,亦為睦鄰而設,其時日本不准外商遊歷貿易內地,中國自應一律辦理,非獨薄於日本,而獨厚于西國也。貴國既有抱憾,則當日不應准約,亦不應亙換。乃兩國大臣皆畫諾亙換,旋即有臺灣之役,又旋有廢琉球之舉,甘心違約,匿怨而友,豈大邦信義之所為乎?今議定琉界是非已不分明,又欲牽及通商改約,以脅制中朝,中國非不敢許其無所損之事,蓋不能受人脅制也。故曰通商事當另議,斷不可混作一案。 竹云:至琉球所屬之論,則前次悉之矣,今不復贅。敝國不許外人入內地通商,於各國皆然,何獨止於中國哉。辛未之約,于敝國實有不滿意者,然而當局者深慮東洋大勢,切冀敦中土和好,屈意從之耳。至高論脅制中朝,則大非敝國之意也。抑琉球為我隸屬,邦人皆信之,外人亦知之,故臺灣之役,中土遺金恤死者家族,是中朝亦視琉民以為敝國人也。今敝國割以屬於中土,苟無口實,則何以間執敝國論者之口乎?然則敝國非敢脅制中朝,乃請中朝好意以敦兩國友愛之心也。小子更進論之,方今中朝與西國議厘金、審理罪人、出入貨物等件,而敝國亦與各國議修改條約,以複帝國自主之權,想敝國本年必結局也。中日兩國協心戮力以謀複自主之權,且講貿易之利,在敝國最所切望也。伏請閣下諒察之。 答云:辛未立約,為中日數千年比鄰所無之事,中國屈己以訂約,貴國亦稱屈意以從,既屈意從之矣,以後應遇事和衷商辦,情好日堅,庶兩相信,則諸事易商。乃擅興臺灣之兵,擅廢琉球數千年自立之國,此等舉動,天下有約各國所未見,百喙不能飾其非。至臺灣之遺金恤死者家族,非本大臣與議之事,節略內並未指明球人,豈能硬派中朝視琉民為日本人耶?中朝好意以敦邦交,非一日矣,萬國之所共信,貴國當亦揣測而知,今必欲藉議球事,增改通商章程,非脅制而何?夫使詘在中國,脅制尚為有詞,試問臺灣、琉球兩案,其詘究在誰哉?無庸曉辦,各憑天理良心而已。貴國與各國議改條約,節目若何,請少暇詳錄見示。 竹云:既與美國言定而公告之矣,想駐津美國領事官悉知之。小子不齎稿本,故不得附上。與各通商國議修約大意皆同。臺灣之兵,非敝國擅興之也。敝國派員議及難民之事,中朝答以生番在中朝統禦之外,日本往責其罪亦可也,故敝國興兵伐之矣。節略內未指明琉人誠如大教,然是結局之日中土相議以屬之亡是公耳〔?〕。厥初江南沈制軍派員與駐臺灣我統軍文書往來,皆指明琉民,閣下而豈不聞之乎?抑小子之回國,一意以敦兩國和好為旨,幸敝國內閣大臣相知者多矣,故涕泣苦請,以結局為請,而敝國素有與中土重和之意,故婉曲為妥辦之法,而閣下之言如此,小子不勝痛哭之至。試思割土大事也,中土僅棄不毛之地以與之,俄乃論者蜂起,崇公為得罪,至敝國割琉球,定疆域,豈無招闔國之激論乎?今為重兩好交誼,奮然出此策,而中朝之意仍如此,恐外傷前統領之忠意,內破東洋之全域,似非通觀大勢者。 答云:臺灣之事,中朝實無「日本往責其罪亦可」之說,立約以後,此等大事,必須先派員行文商辦,如中朝照會有此語,方足為憑,何得引口說無憑者以定案,強詞奪理之甚。沈制軍責問貴統軍之言,乃是正論,此案亦非沈帥所議結,總署與威妥瑪大久保議結時,汝我均未在場,祗能就當日文字評論,不得以意為增損也。伊犁與琉球,又當別論。伊犁久隸我屬,未便割土議和;琉球自為一邦,非中土亦非日土,即如尊議,亦非割土可比。閣下來意殷懇可敬,但題旨似未認明,鄙人言盡於此,不欲多瀆。 竹云:美前統領專以保全中日交誼,禦歐州之侮,苦口慫恿,敝國大善其意,而中朝亦有第四次照會,故謀妥商其局,婉曲講究辦法。閣下今猶論琉球所屬,而不及妥商之議,殆疑於拘爭琉球所屬之名,而不為東洋全域之謀,果然則竟不照前統領勸解之意也。既已如此,小子複何言?從此直回國去耳。然小子無複面目對我諸公,又不忍目擊鬩牆之爭,即有振衣歸耕于田野,不復以時事觸耳目也。 答云:總署與鄙意皆與前統領之意相同,若不為保全兩國交誼,總署即不必續行照會貴國;若真欲保全交誼,應仍就題立論,妥商辦法,則和誼自見。乃又因此牽及別事,鄙人未敢與聞。 竹云:琉球所屬之論,則敝國第二次,第三次照覆既悉之矣,別無所讓一步也。敝國之意則曰:中朝果慮東洋全域,彼此均不卻之于各通商國之外,而益興貿易,共確立帝國之權,以禦歐洲之侮為心,我國豈惜尺寸之地乎?當劃定兩國疆城,內則杜疆吏之爭于永遠,外則正所屬之名於各國,雖有狠心之國,不能容窺覦于東洋諸島,敝國之意如此耳。豈有脅制中朝之事哉?果使敝國有脅制之心,則乘中、俄有違言以逞窺覦也。若其不然,亦琉球既廢為縣矣,中國以為言,敝國祗曰中朝何故干涉我內政而有煩言乎?恬不應之,則中國起兵之外,無複他道矣。閣下果與前統領之意相同,則請不以小子之言為河漢,且徐垂大教,然則小子誓輕輕辦了去也。小子今日之言非出於私意,實有所受也。 答云:中國與日本立約通商,本未卻之於通商各國之外,至十年修約,屆期如有彼此不便者,盡可詳妥亙商,今為琉球之議未定,又欲乘機於通商求進一步,是豈真為東局共禦外侮計耶?殊所不解。 竹云:中土不許敝國商民入內地通商,敝國亦不許中土人民除官吏外遊歷內地,是彼此較各國有限制也。待十年後詳妥章程,此系章程內所言明,不足以視中朝好意,果然,琉球之議,敝國亦以十年之後及之也。 答云:廢琉球事,亦條約所有否?豈得與通商章程一例,何客氣之重耶? 竹云:果然,敝國政府無以藉口,琉球之事未有收拾之日也。 問:總署照會如何答覆? 竹云:大意謂將從前辦論各節,置而弗論,深以為愜。至照前統領勸解之意,保全和好,亦所同望也云云。客冬介朱老爺敬請黃石齋先生家書帖大跋,今次儻蒙惠贈幸甚!初擬入京,今知和議不成,不必入京,經兩、三天直回國去也。 答云:何妨在此多住。 竹云:小子密奉國命來矣,今謁閣下,知使事不成,故不得久駐此地,多罪于敝國也。 答云:鄙人但據理論事,至閣下使事之成否,非敢過問。 竹云:小子出國之日,竊謂幸獲中堂妥商辦法之命,則入京密謁總署大臣,果與中堂意合,則傳敝國所命于宍戶公使,以妥議辦法也。 答云:執事既奉朝命,有何文憑? 竹云:小子所奉密命也,請試言其故,儻自欽差大臣公然與總署大臣議,議或不浹洽,即至破和,以小子幸辱中堂之知,且密來候尊意之所在,果有浹洽之教,則直往入京;若終不浹洽,敝國別無辦法,惟待中國如何下手耳。此乃小子使事之密旨也。今大人議論過激,小子竊知兩意不浹洽,故往入京亦屬無用。故擬直回國耳。 答云:與閣下系文字交,可在此盤桓數日再晤談。 竹云:敬謝,儻再蒙延見,何幸如之。耽擱數日,固無妨也。 答云:另議各條,全是修約,包括太多,即屆修約之期,必有一番詳議,姑存細閱,再送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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