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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與赫總稅司問答節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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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緒二年閏五月十九日)〔附〕 十九日上午九點鐘,赫總稅司來謁。 問:貴稅司何日到津? 答云:十七夜間抵津,途中因遇逆風耽擱,又因身子不爽快,是以今日始來拜晤。 問:此次威大臣在京商辦滇案,貴稅司竭力調停,已有成說,忽又罷議出京,甚為可惜。究竟因何變卦? 答云:威大人先與總署議論不合,早有出京之意,經我居間往返商勸,謂兩邊久敦睦誼,中國宜酌量添允數件,以表補救滇案之意。英國宜通融少要數件,以免中國辦理為難。至五月二十三日,我在總署見所擬奏摺照會底稿,覺得不甚合威大人意見,當即轉告威使,謂此兩件尚可酌量商改。不料梅正使是日赴署談論此事,忽然全翻。晚間我接梅使來信,謂總署有意欺騙輕視,威使決意不再商辦。遂於次日下午出都,失此機會,誠為可惜。 問:近日曾接威大人信否? 答云:威大人由津赴滬時,曾有一信,言及在津與中堂三次晤面,極承商勸,因八條已作罷論,不願再商。昨日又接十三日上海來信,系覆我前次為總署表白兩邊皆有誤會之事,威意甚不謂然。並云:中堂派許大人持信往煙臺見梅正使,信中所述多有見愛之語,惟已電報本國,不願商辦,其意甚為決絕。我想:此層或尚有幾希之望。 問:梅正使過津時,曾言覲見及傳旨慰問兩節,有一項辦得到,或可商辦。我告以覲見一層,此時萬辦不到。至請派部院大臣赴英館傳旨慰問一層,函商總署允由我酌量奏請。所以函致梅使屬其轉告,至今未接回信。在中國已算力顧和好大局,何以威大人尚不肯轉圜?赫 答云:此層我在京時亦將威大人之意告知總署,當時若允商辦,此事早有歸宿。昨日威大人來信言及:滇案仍要提京,八條亦要辦到。此外尚添要多件,現在中國答應祗此一層,似尚難望商辦。我於本月十一、十四兩日在總署所遞節略,中堂想已見過,其中尚有應行請示中堂之處。告以兩次節略均由總署鈔寄,內十一日所議,除第三條洋布一項已經刪除,其第一至第五各條,已允作為畫一辦法,外間自應照辦。赫 問:華商在本口買洋貨完過子稅,此外有無另完稅厘? 答云:十四日節略內華商請領稅單,有本口銷售,勿庸再納厘稅之憑據,是專為本口免厘而設。若入內地,仍應逢關納稅、遇卡抽厘。赫 問:即以天津而論,海關之外,尚有常關厘局,此項稅厘應否重征? 黎道云:津口洋貨以洋布為最多,常關本不徵收洋稅,僅就卡口半稅撥補,厘局所收系華商由口岸運往內地別處銷售者,其在本地銷售亦不免厘。 赫云:通商口岸界限如何分別? 答云:如天津口岸,自以紫竹林租界附近為限。至厘金局卡分設或在外河或在楊柳青,距津數里至三十里不等,自不得指為通商口界。赫云:在津郡即算口界,厘局似難再征。又如廣東省,有廣府落地捐一項,如完子口稅後,應否再征? 答云:該處情形不熟,應由南洋大臣與廣東地方官查明酌辦。 赫云:總署未令我與南洋大臣商辦,中堂應該定奪。答以:華商准給子口稅單在本口內不再重征,既經總署允行,外省自當遵辦。至如此類落地捐及內地厘金似應各循其舊,中國軍餉全恃厘捐,此次華洋各商一律准領稅單,沿途厘金業已有名無實。同治初年,我在上海帶兵時,整頓厘捐,每月收數可四十萬兩上下,目前每年僅收數十萬,比較已屬懸殊。若再改章,統計各省每年厘金驟短至一千數百萬兩,僅恃各關所收子稅彌補,能有幾何?儻改章之後,稅餉短絀,日形貧弱,難保不另滋事端。不但於中國有損,亦非通商各國之利。且聞泰西各國進口稅則有值百抽十五、抽二十者,甚有值百抽四十者,中國僅值百抽五,稅數太輕,即加以各處厘捐,合之西國稅,則為數並不甚巨。今若欲停減厘捐,應查照各國通例,將海關稅則加重,俾足相抵,始為公允。你為總稅務司,理應幫助中國設法議加,乃徒以減厘免厘為言,實有礙于國計。 赫云:仿照各國稅則議加關稅,原無不可。當初定約時,若聲明現議值百抽五,儻此後國有大事,欲議增加,應先期六個月知會互相商辦云云,則以後便可再議。無如咸豐八年法國條約內第二十三款有:按今稅則是有準繩,以後毋庸加增;第二十七款內有:已定稅銀,將來並不得加增,亦不得有別項規費等語。是已成鐵案。此時若議加稅,各國恐不答應。我在總署十四日所遞節略,有請照會威大臣,先將宜昌、溫州、北海三處口岸開辦,亦是解圍一法。總署未能全准,其實多開一口,不但洋商貿易興旺,中國亦有益處。答以:未必盡然,即如宜昌地方,四川、雲南等省貨物由川河船運至宜,再由湖南船分運湘、鄂各處銷售,養活窮人不少,若開設通商口岸,貨物皆由輪船裝運,民船必至失業,是中國害多利少。且近來洋貨流通銷售,祗有此數,多開碼頭、多添花費,洋商亦無利可圖。即如瓊州開辦數月,洋商並無生意,可為明證。 赫云:誠然瓊州現祗有洋商一人,乃設領事、翻譯等官及稅司、扡子手數人,然如臺灣,初辦時亦不見好,近來生意日見茂盛,久後自有效驗。各口洋商貿易,漸不如前,若多開口岸,總有益處。 黎道云:從前輪船每年來華一次,廣東洋商獲利甚豐。自各口通商以來,洋商日多,反常有倒歇虧折之事。推原其故,一由於輪船來往太速,各貨擁擠,不能隨到隨銷,一由於電報信息太快,各處價值漲跌,人人皆知,不能囤積居奇;一由於洋商不皆有貲本,往往揭債營運,迨期限將屆,貨不能銷,賤價出售,祗圖歸還借本。殷實之商亦不能不隨市債低昂爭利速售,此皆口岸太多之故。若仍貪開口岸,不免有損無益。 鴻章複告以:臺灣土產較多,宜昌上游總匯二處,尚可得利。至如溫州貧瘠之區,所產僅竹器、棕鞋等物,本不值錢,若為福建茶葉起見,則由內山至福州,一水可達,何必遠至溫州?廉州一口,亦恐無甚利益,何必亟亟開辦? 赫云:總署僅允以宜昌補救滇案,餘俟與各國商明。我看威大人未必如意。 答云:你去相機商辦。 問:設立送信官局,是否可行? 答云:各口中國信局甚多,信貲便宜,恐亦無大生意。 赫云:我擬設此局於通商各口,代人寄信,如京城天津至香港,每信一件;酌量信封厚薄、少者取錢一、二十文,多者七、八十文至百余文不等。並不代寄銀錢貨物,各處華商信局仍聽其自便。 答云:此節可由總稅司辦理。 赫云:所擬設立鑄銀官局一節,應請中堂裁示。 答云:此節關係較重,既設官局,所鑄銀錢,自須准納關稅,始能通行。惟銀錢有大小之殊,銀色有九八、九三之分,商人完稅數目多少不一,必有奇零,尤不能不大小並收。且關稅解部,及各省協餉,皆須足平足色,你既言明不另貼水,關道暨銀號何從另籌貼補?若竟不令貼水,則洋商應完足銀乃改折色課項,應收足色乃改折扣,豈非洋商獨得便宜,國家暗受虧損?若必令銀局照數貼水,則局中所賺餘利無幾,恐不敷開銷矣。 赫云:我前在總署所說未確,所呈錢樣內一兩重之大銀錢,實系十足銀色,其五錢以下者,擬照法國銀錢式用八三銀色。 答云:關稅收小銀錢必多將來如何支銷? 赫云:可令銀局按月匯繳,則零數必少。 答云:關稅向系按日收繳,否則恐滋流弊,且大銀錢既是足色,換價必多,小銀錢是八三色,換價必少,既准完稅搭用小銀錢,商人必有一單分報之弊,況足色與八三色或九三色參差並收,殊不合算,近來民間使銀及各國洋錢多不足色,官局一兩銀錢專用足色,亦恐不能流通。赫云:我所擬各條,因恐威大人有不願商辦之處,是以多為設法。信局銀局,皆與中外交涉有裨,因將銀局必有利益之處,再四慫恿,意在必辦,且謂銀局若由總稅司管理,選募洋匠順手,各口洋商亦皆信服,可以得利。告以:此原中國應辦之事,我亦極願商辦,但事關重大,不妨妥細講求。將來如定開辦,須將詳細章程悉心核議,如買機器、蓋房屋、募用中外匠人,無論系交總稅司辦理,抑由中國官自辦,皆須會商。貴稅司似可不必急急。該稅司堅請定一期限,擬於何時開辦?因姑與酌定兩年之內可以開辦,仍應先議妥章,不必定由總稅務司管理。該稅司隨取洋筆記載別紙,意欲為他日請辦地步。因問:你此次赴滬與威大臣商議,究有把握否? 赫答:祗有一、二分可望,恐八、九分難以成功。 問:若仍不能商辦,有何主意可以挽回? 赫答:我想祗有速派大員前往英國與外務衙門設法理論,必可得力。 問:威大人已由電信報知本國請示,此時派員前往,斷非旬日即能起程,恐趕不上。 赫答:若果定派有人,我即由電信報知駐英國之金稅司轉達外部,無論威大人如何議論,總請俟中國欽差到後,詢明情形再行酌辦,諒無不可。 許道云:若果于事有益,無論何時起程,我必偕往。 赫云:還須添派一位素有聲望一、二品實缺大員,如總署毛大人最好,我亦願前往幫同照應一切。 答云:此議在總署曾提及否?赫雲前亦提及,各堂云:此時無大員可派,又恐英國不能見信。我謂:若再因循,便是自誤,自貽患害,若威大人不信人勸,除郤此議,別無緩兵之計。 問:貴稅司到滬後,若能商允,可即回京。 赫云:若可商量,我還要往漢口、牛莊一行,否則回來較早。 問:有成說務先寫一信知會。 赫允六月初三日當有回信。未正辭去,明日即搭輪船赴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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