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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與英國威使問答節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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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緒二年七月十一日)〔附〕 十一日下午三點鐘,赴威使寓中晤談。 威云:昨日看鐵甲兵船操演如何? 答云:貴國船堅駁巨,號令整肅,較德國兵船尤勝。 威云:前次我說滇案提京,能否辦到? 答云:候威大人將節略譯交,再行酌辦。節略何日可以交來? 威云:此案頭緒過多,譯寫不易,三兩日內或可辦就。然不敢說定。中堂如有辦法,今日不妨面商。 答云:你總疑心是岑撫台主使,定要提京,又無真實憑據,何能答應?必要看過節略,才能商辦。 威云:此案耽擱一年半了。中國總說野番是兇手,總理衙門照會內欽差羅奏說是李珍國主使,以紳士之信為憑。查閱紳眾十一月二十五日信內明說聞有洋官三員,由緬入滇,恐其傳教通商,設法齊團,函商李珍國,合力阻止。是時,馬嘉理甫抵騰越,即設是謀,可見是紳士指使,不能謂為李珍國指使。 又查馬翻譯未回蠻允之先,已有騰越商人信致緬甸,謂中國調兵、練四千名,欲阻洋人,屬緬甸人不可隨洋人同行。柏副將在新街時,亦有人告知此事,而奏摺內謂系野番見財起意,情節全不相符。答雲齊團守境,原是紳士先行寫信,但李珍國向辦全騰軍務,又曾署南甸都司,呼應最靈,紳團聽其指揮。此次阻殺洋人,不可謂非案內要緊首犯,當日戕殺馬翻譯,本有野番在內,現在所辦之十一名,均系下手兇犯,罪無可疑。我迭接家兄來信,雲所以不辦紳士者,因騰越極邊,民情獷悍,紳眾人多,百姓既有不願,紳士不得不順從其意。貴國本擬結案後即辦通商,恐紳民懷恨,藉端報復,更難保護將來。此是維持大局苦心,亦是實在真話。我並不瞞你。 威云:我亦知有野番在內,但不是案內所辦之人。岑撫台三月間接到李珍國稟,鈔呈紳士原信,於調練阻止情形,已知原委。迨派楊提督、陳道台往查,乃以野番見財起意等詞覆奏,不但欺騙外國人,並欺騙中國大皇帝,還不該治罪麼? 答云:朝廷原疑他奏報或有虛飾,所以另派大員前往查辦,即令奏報不實,照例祗能交部議處,別無治罪明文。 威云:中外交涉大事,奏報不實,止於交部議處,是輕視外國人,不以洋務為重。且馬翻譯請照往滇時,必已奉有諭旨,令其如何防備。 答云:馬翻譯請照遊歷,並未奏明。奉有諭旨,此事我敢保其必無。 威云:洋人由雲南至緬甸為向來罕有,何以並不奏聞?足見總理衙門辦事之疏。 答云:洋人請照遊歷系常事,向來並不具奏,且是年六月正值臺灣兵事未定,總署自覺得此事不甚緊要,故未專奏。後來被阻,是意想不到的事。你不要錯怪。 威云:我在中國當了七年駐京大臣,受盡文中堂磨折,嘔氣已多,今文中堂去世,又有沈中堂辦事,也是一樣路數,無非薄待洋人,欺瞞哄騙,不免有種種爽約之處。外省如閩督,藐視洋官,南洋沈制台于梅正使往晤時,事事不受商量。十八省官員,大約皆一般見識。我想若要改變,除非照咸豐十年辦法,英打到京城,那時或可改心。此案若問真正罪人,不是野番,不是李珍國,也不是岑撫台,祗是中國軍機處。因取出咸豐十年九月間寄諭云:看待洋人總是如此居心,何能保其將來。 答云:此是從前之事,如今中外和好已久,斷無他慮,究竟你意應如何辦法?不妨詳細告我。 威云:格參贊日內即到倫頓,我所發全案文件,約計三個禮拜亦可寄到,算至八月初八日以後,本國如何辦法,必有電信。我前到上海,已奉旨令我不要結案,論理我不必再商,專候本國回信。至岑撫等官民提京,我曾四次照會總署,並未接有覆文。中堂既奉旨來煙商辦,若應允提京一層,尚可相商,各國公使多有說是第一等妥善辦法。若不能答應,須將所以不能提京之處,詳細覆知。若如總理衙門所說,因岑撫台丁艱種種不便,試問要案牽涉丁艱,即不提審,中國有此律例否?我今有三層意思,向中堂說明。如中堂之意與我意相合,現在我雖奉本國諭旨,不必結案,但于英國實在有益無損,我可作為完結,不辭專擅之咎。即本國怪所辦不是,我亦可以擔承。若中堂所說辦法與我所見不能十分相洽,而於情理可以講得過去,使英國不致受屈、受損,我可將中堂之意諮報本國,請其定奪酌辦。若中堂主意與我大不相同,我不以為然,亦報知本國,聲明中堂所說辦法不甚相宜,聽憑本國作主。請教中堂之意究竟如何? 答云:朝廷特派我來與威大人相商實是好意。我曾奏請添派總理衙門大員,會同商辦,嗣接總署回信,謂威大人在京談論,彼此不洽,若再來會商,恐於事無益。所以專派我來,可見總理衙門極欲了事,並非有意延擱。我為中國大臣,凡國家體制所關,我不敢竭力爭論。但凡有可通融之處,亦不堅執成見,致誤兩國大局。你有主意,何不先向我說明? 威云:我至今日,實無主意了。五月間所擬八條及請總理衙門覆奏摺底,擬有節略,原系通融辦法,既未照辦,已作廢紙。我後來細想,此八條實在不彀,仍不能保其將來。此時祗作閒談,比如滇案果能辦到妥當地步,覆奏摺稿可照我意思改定否? 答云:可以辦到。 威云:我今日與中堂會議,明日即須奏報本國。我有三事請教。一、滇案提京,中堂必候節略譯出,再為商辦,此外別無辦法。一、條約第四款優待駐京大臣,中堂有無主見? 答云:部院大臣往來已由總署奏准,此外有何可議。 威云:我上年七月在天津曾詳細說過,優待各節,此時大皇帝沖齡,皇太后垂簾聽政,覲見既難商辦,亦可暫置不提。此外,如近派王公接見,禁地遊歷、慶賀大典一律行禮,可商辦否? 答云:此等有關體制,難以商辦。 威云:一、條約第二十八款通商事務,中堂有何整頓善法? 答云:赫總稅司閏五月十一、十四等日,在總署所遞節略,即是通商事宜。威大人想已看過,似無須另議。 威云:赫總稅司節略,我初看時覺尚有可辦,後來細想,洋商運貨到口,完納正稅後,租界內外皆有厘局,將貨賣與華商,即須完厘,商人本多吃虧,若如赫總稅司所議,洋貨完過正稅後,仍令華商完納半稅,請領稅單,半稅比厘金更重,商人何有利益?我不願就此商辦。 答云:我因赫總稅司致馬福臣信云:威大人到煙臺後還可設法商量,所以請旨前來。威大人何又如此說法? 威云:赫總稅司說及總理衙門。本擬奏派沈制台到上海相商,我說沈制台來亦甚好,但要有專辦此事權柄,後來我因要到煙臺避暑,赫總稅司云:何妨仍請派沈制軍到彼相商,我云:煙臺非南洋所屬,是李中堂北洋轄境,此案情形亦熟,若就近商辦,亦無不可。此不過一時間談及,我到煙臺接總理衙門照會,始知已奉旨特派中堂來煙會商,我甚願望。今聽中堂所說,前項三條仍無實在辦法,看來此事萬無成議,節略亦不必譯,即譯出亦必不見允。我祗有即回上海,奏報本國,請准我回國,將此案始末緣由及中國歷年欺待英人之處,一一面奏,並告知德丞相,較電報及文報更為詳盡。那時,本國如何辦理,自有主意。此外實無別法。中堂盡可暫回天津。 答云:不必如此著急,你所雲提京一節,既是節略,三、兩日內即可譯出。此案已經辦了年半,何妨再遲數日。至優待商務兩條,事關重大,非一兩言所能說妥,還須通盤籌劃,始可彼此互商。你且暫緩報知本國,擬於十三日再來與威大人細知商訂。 威云:我在煙臺暫時休息,本無別事,既中堂訂期另商,我無不願商辦之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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