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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與英國威使問答節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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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緒二年五月二十九日)〔附〕 二十九日下午五點鐘答拜日國公使伊斯巴尼,順道往晤威使。 問:日間曾托伊大人轉致鄙意,想已達到。 威云:伊大人述及中堂尚有話說,要我多留數日。我答以如中堂另有新樣主意,自當略候,儻仍是昨日議論,我定於明日開船。告以我此來並無別意,是專為滇案來請教。威大人總要想一妥善辦法,彼此互商,免致有傷和好。 威云:我實在別無辦法,無從相商。 問:威大人不必如此決絕,我既奉旨與威大人商辦,趁此時在津公同酌議,定一辦法,於兩國都有益處,且此案早遲終須議結,若必鬧到山窮水盡,再為轉圜,中國更要吃虧,人心更難悅服,我是為顧全兩國和好大局起見,不得不一再相商。威大人還請三思,不可錯定主意。 威云:中國總以攘外為心,我國官員為地方官害死,中國看得甚輕,朝議全無惋惜之意,看待英國人就如臺灣野番一般。 答云:馬翻譯在滇邊被戕,朝廷甚覺過意不去,所以特派大員前往查辦,不為不慎重。 威云:上年命劉制台等查辦此案上諭及責問岑撫台諭旨,何以不肯發鈔?此便是輕視英國人之證據。 答云:中國向來辦案總須結案後始能宣示中外,並非有意輕視貴國,如今事已到此地位,前話不必再提,總以設法了結為上,方見威大人代國辦事真心,不可徒爭此等小節,轉於正事無濟。 威云:我何嘗不想早日妥結,前議八條時曾屬赫總稅司轉告總理衙門,若照西國通行禮體,此案容易了結,擬請轉奏朝廷召見英國駐京大臣,面諭以雲南殺害英官殊為抱歉,或有旨令總署及部院大臣至英使公館傳述朝廷惋惜之意,方為優待與國大臣之禮。沈中堂等云:此兩事萬辦不到。我祗就八條節略,將就商辦,原說議妥後,可請本國酌准完案,無如總理衙門屢次反復挑剔,祗得作為罷論,前往上海,報明本國,將來如何辦法,總聽本國定見。我想所要八條之內,將來必要辦到。此外尚有要辦之事,總須比此重大。我亦不能預定。所以不能與中堂商辦。 問:威大人是代國秉權大臣,此事自可由威大人主持酌辦,奏明本國,諒無不允,何必定要作此波折。若貴國再要重大各事,中國亦萬難商允,豈不更為棘手?此事日後終須威大人與中國相商,何妨先與我妥為議辦,以顯威大人力顧和好之心。若貴國接到威大人奏報,或另派員來華商辦,又要多費唇舌,轉難收拾了。 威云:此事本國是否仍交我辦,原不可知。若不要我辦,我亦甚願。我本欲于上年告假回國,因為滇案出來,不能不暫留辦理。辦了一年,全無頭緒,即如上年在津住了四十多天,本國商民及各國公使都說我辦的是什麼事,我所以灰心無顏再商了。 問:此案究竟如何辦法,纔合貴國與威大人的意思。 威云:我亦不能預定,設使本國仍派我辦,或聽我如何商酌,均可了結,不致失和,固所甚願,或以我所要八條為未足,再令我向中國索要數事,必須辦到,若辦不到,即便撤回,那時就不免大決裂了。或所添要各條內,仍有稍可通融之處,令我與中國酌商,總須候本國旨意,纔能定見。此時無從預說。 問:威大人到上海發電報後,奉到本國旨意,可否先寫一信知會與我。 答云:能否通知,亦不敢說。儻仍令我進京,與總理衙門商辦,那時我還要北來,亦未可知。 問:我此番為兩國大事,昨日親來挽留,今日又托伊大臣代為致意,我今又來面商,於公義、私情亦算兩盡。威大人既執意不肯會商,祗好俟日後回津再見了。 威云:我今晚上船,明晨一準開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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