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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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薄葬、厚葬、殉葬,皆舊制也。墨子修薄葬之義,立短喪之制,生不歌,死不服,桐棺三寸而無槨,以為法式,是之謂刻死而附生。桓魋石槨,三年不成,孔子譏之,是之謂刻生而附死。秦穆之薨,三良殉葬,詩人哀之,是之謂殺生而送死。皆非儒者禮義之法式也。以此證喪禮之制,為孔子所改定,無疑矣。 故先王聖人,安為之立中制節,一使足以成文理,則舍之矣。然則何以分之?曰:至親以期斷。是何也?曰:天地則已易矣,四時則已遍矣,其在宇中者,莫不更始矣。故先王案以此象之也。然則三年何也?曰:加隆焉,案使倍之,故再期也。由九月以下何也?曰:案使不及也。故三年以為隆,緦、小功以為殺,期、九月以為間。上取象於天,下取象於地,中取則於人,人所以群居和一之理盡矣。故三年之喪,人道之至文者也。夫是之謂至隆,是百王之所同,古今之所一也。〔《荀子·禮論》〕 儒者破家而葬,服喪三年,大毀扶杖。世主以為孝而禮之。〔《韓非子·顯學》〕 〔孔子傳教,蓋以三年喪為第一義。父子天性,人心同具,故易於感動。世主以為孝而禮之,蓋孔教流行之實情也。〕 季武子成寢,杜氏之葬在西階之下,請合葬焉,許之。入宮而不敢哭。武子曰:「合葬,非古也。自周公以來,未之有改也。」〔《禮記·檀弓》〕 〔《繁露·三代改制質文》雖有別葬、合葬,而質家別葬,文家合葬。《白虎通》曰,合葬所以固夫婦之道。《春秋》定制,蓋以合葬。故《詩》雲「死則同穴」。孔子合葬於防,與此互證。舊制蓋別葬,故《檀弓》以為非古歟?〕 孔子既得合葬於防,曰:「吾聞之,古也墓而不墳。今丘也,東西南北之人也,不可以弗識也。」於是封之,崇四尺。〔《禮記·檀弓》〕 〔孔子尚魂貴精,送形而往,迎精而返,故尚廟而不尚墓。以周遊,故識以四尺之墳,否則不墳矣。墳是權制,墓是經制,合葬是孔子定制。〕 遣車視牢具,疏布颻,四面有章,置於四隅,載寔。有子曰:「非禮也。喪奠,脯醢而已。」〔《禮記·雜記》〕 〔喪奠脯醢,蓋孔子所改之制,而有子述之。遣車視牢具,蓋舊制也。〕 夫三年之喪,非強而致之。聽樂不樂,食旨不甘,思慕之心未能絕也。晚世風流俗敗,嗜欲多,禮義廢,君臣相欺,父子相疑,怨尤充胸,思心盡亡,被衰戴絰,戲笑其中,雖致之三年,失喪之本也。〔《淮南子·本經訓》〕 子生三年,然後免于父母之懷,故制喪三年,所以報父母之恩也。期年之喪,通乎諸侯。三年之喪,通乎天子。禮之經也。〔同上〕 子夏三年之喪畢,見於孔子。孔子與之琴,使之弦。援琴而弦,衎衎而樂,作而曰:「先王制禮,不敢不及也。」子曰:「君子也。」閔子騫三年之喪畢,見於孔子。孔子與之琴,使之弦。援琴而弦,切切而悲,作而曰:「先王制禮,不敢過也。」孔子曰:「君子也。」子貢問曰:「閔子哀不盡,子曰君子也;子夏哀已盡,子曰君子也。賜也惑,敢問何謂?」孔子曰:「閔子哀未盡,能斷之以禮,故曰君子也。子夏哀已盡,能引而致之,故曰君子也。夫三年之喪,固優者之所屈,劣者之所勉。」 齊宣王謂田過曰:「吾聞儒者喪親三年,喪君三年。君與父孰重?」田過對曰:「殆不如父重。」王忿然怒曰:「然則何為去親而事君?」田過對曰:「非君之土地,無以處吾親。非君之祿,無以養吾親。非君之爵位,無以尊顯吾親。受之君,致之親。凡事君,所以為親也。」宣王邑邑而無以應。〔《說苑·修文》〕 〔惟儒者喪親,乃服三年。然則非儒者不為三年喪,可知。此最明矣。〕 ——右明喪葬之制為孔子改定者。 「何言乎王正月?大一統也。」何注:夫王者始受命改制,布政施教於天下,自公侯至於庶人,自山川至於草木昆蟲,莫不一一系於正月,故雲政教之始。〔《公羊》隱公元年〕 周有千八國諸侯,盡京師之地,不足以容,不合事理。〔《孝經緯》附錄〕 〔《王制》有一千八百國之說,此雲不合事理,則周時必無此制,而為孔子所改者明矣。百里亦孔子之制。此發明孔子建國之義。〕 李斯議曰:周文、武所封子弟同姓甚眾,然後屬疏遠,相攻擊如仇讎,諸侯相誅伐,周天子弗能禁止。今海內賴陛下神靈一統,皆為郡縣,諸子弟功臣以公賦稅重賞賜之,甚足易制。天下無異意,則安寧之術也。置諸侯不便。〔《史記·秦始皇本紀》〕 〔《春秋》開端發大一統之義,孟、荀並傳之。李斯預聞斯義,故請始皇罷侯為郡縣,固《春秋》義也。有列侯則有相爭,故封建誠非聖人意也。〕 ——右孔子定削封建、大一統之制。 河陽冬言狩,獲麟春言狩者,蓋據魯變周之春以為冬,去周之正而行夏之時。〔《公羊》哀公十四年何注〕 〔何氏言,春言狩者,變周之春以為冬,去周之正而行夏之時,此說與《論語》顏淵問為邦之說同。苟非改制以為百王法,不幾聖人為悖理之尤哉?然則曆學亦孔子所改定者。〕 孔子承周之弊,行夏之時,知繼十一月正者,當用十三月也。天道左旋,改正者右行,何也?改正者非改天道也,但改日月耳。日月右行,故改正亦右行也。〔《白虎通·三正》〕 ——右明授時乃孔子之制。 聖人制井田之法,而口分之。一夫一婦受田百畝,以養父母妻子,五口為一家。公田十畝,即所謂什一而稅也;廬舍二畝半。凡為田一頃十二畝半。八家而九頃,共為一井,故曰井田。廬舍在內,貴人也。公田次之,重公也。私田在外,賤私也。〔《公羊》宣公十五年何注〕 季康子欲以田賦,使冉有訪諸仲尼。仲尼不對,私于冉有曰:「求來,汝不聞乎?先王制土,籍田以力,而砥其遠邇;賦裡以入,而量其有無;任力以夫,而議其老幼。於是乎有鰥寡孤疾,有軍旅之出,則征之,無則已。其歲,收田一井,出稯禾、秉芻、缶米,不是過也,先王以為足。若子季孫,欲其法也,則有周公之籍矣;若欲犯法,則苟而賦,又何訪焉?」〔《國語》〕 〔魯為秉禮之國,季為世祿之家。先祖周公之籍尚不能守,季雖不道,當不如是,此必無之事也。蓋制土籍田,實為孔子定制。但世多是古而非今,故不得不托先王以明權,且以遠禍矣。井田,孔子之制也。〕 ——右明孔子制土籍田之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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