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學達書庫 > 康有為 > 孔子改制考 | 上頁 下頁 |
| 六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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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月,紀履襜來逆女。」《傳》曰:「外逆女不書,此何以書?譏。何譏爾?譏始不親迎也。始不親迎昉於此乎?前此矣。前此,則曷為始乎此?托始焉爾。曷為托始焉爾?《春秋》之始也。」〔《公羊》隱二年〕 夫人姜氏至自齊。其不言翬之以來,何也?公親受之于齊侯也。子貢曰:「冕而親迎,不已重乎?」孔子曰:「合二姓之好,以繼萬世之後,何謂已重乎?」〔《穀梁》桓公三年〕 〔古未嘗有親迎之禮。尊男卑女,從古已然。孔子始發君聘於臣,男先下女,創為親迎之義。故當時陳於哀公,公訝其重。蓋為孔子空言也,托於紀履騑逆女之事,譏其非禮,以著《春秋》一王之大義。後世行親迎之禮,是用此制。通於此制而後敬之如賓,夫婦之道乃不苦。《穀梁》同義。偽《左》以卿為君逆女,則是巡撫委道員往直隸迎婦,何足勞孔子之筆削哉?〕 公曰:「寡人願有言,然冕而親迎,不已重乎?」孔子愀然作色而對曰:「合二姓之好,以繼先聖之後,以為天地宗廟社稷之主,君何謂已重乎?」〔《大戴禮記·哀公問》〕 〔孔子最重父子。然夫婦不重,則父子不親,故特製親迎之禮以重其事,至於服冕。以事非先王,故哀公疑之。〕 孔子曰:《易》本陰陽,以譬於物也。掇序帝乙、箕子、高宗,著德《易》者,所以昭天道、定王業也。上術先聖,考諸近世,采美善以見王事。言帝乙、箕子、高宗,明有法也。美帝乙之嫁妹,順天地之道,以立嫁娶之義。義立則妃匹正,妃匹正則王化全。〔《易緯》卷上〕 取妻身迎,祇褍為僕。秉轡授綏,如仰嚴親。昏禮威儀,如承祭祀。〔《墨子·非儒》〕 儒者迎妻。妻之奉祭祀,子將守宗廟,故重之。〔同上〕 古者夫婦之好,一男一女而成家室之道。及後士一妾,大夫二,諸侯有侄姊九女而已。〔《鹽鐵論·散不足》〕 〔此條猶可考舊制男女平等。自後世尊陽抑陰,乃廣備妾媵,以繁子姓。泰西一男一女,猶中國古法也。〕 ——右明孔子親迎之制。 公儀仲子之喪,檀弓免焉。仲子舍其孫而立其子。檀弓曰:「何居?我未之前聞也。」趨而就子服伯子于門右,曰:「仲子舍其孫而立其子,何也?」伯子曰:「仲子亦猶行古之道也。昔者文王舍伯邑考而立武王,微子舍其孫腯而立衍也。夫仲子,亦猶行古之道也。」子遊問諸孔子。孔子曰:「否!立孫。」〔《禮記·檀弓》〕 〔孔子三統,雖有世有及,而《春秋》之制,尊尊多義節,法夏法文,篤世子,立嗣予孫。《公羊》明大居正之義,《儀禮》有承重之服,與《檀弓》此條,皆明世嫡,至今制襲爵猶行之。名分既定,民無爭心。立子,舊制也。立孫,孔子所改之制也。〕 主天法商而王,其道佚陽,親親而多仁樸。故立嗣予子,篤母弟,妾以子貴。〔《繁露·三代改制》〕 ——右明孔子立嗣之制。 宰我問三年之喪:「期,已久矣。君子三年不為禮,禮必壞。三年不為樂,樂必崩。舊穀既沒,新穀既升,鑽燧改火。期,可已矣。」子曰:「食夫稻,衣夫錦,于女安乎?」曰:「安。」「女安則為之。夫君子之居喪,食旨不甘,聞樂不樂,居處不安,故不為也。今女安,則為之!」宰我出,子曰:「予之不仁也!子生三年,然後免于父母之懷。夫三年之喪,天下之通喪也。予也有三年之愛于其父母乎!」〔《論語·陽貨》〕 〔宰我為孔門高弟,盛德大賢。後世不肖之人,猶能勉而行三年之喪,豈有宰我反欲短喪者?證以滕國父兄百官之不欲,滕、魯先君莫之行,可知大周通禮,本無此制。孔子厚于父子,故特加隆為三年。《禮記·三年問》雲,「至親以期斷」,《孟子·公孫醜》曰,「為期之喪,猶愈於已」,與宰我所稱「可已矣」,可見古制父母期年。《墨子》:公孟子謂墨子,「子以三年之喪為非,子之三月之喪亦非也。」墨子謂,「子以三年之喪非三月之喪,是猶果謂撅者不恭也。」三月之喪,墨子改制。墨子非儒,故攻三年之喪。以均非時制,皆是創義,故謂同為不恭也。〕 儒者曰:親親有術,尊賢有等,言親疏尊卑之異也。其禮曰:喪,父母三年,其妻後子三年,伯父、叔父、弟兄、庶子期,戚族人五月。〔《墨子·非儒》〕 〔此數條雖攻儒之言,然從仇家之辭,更可證改制之實。若三年喪、親迎、好樂、立命果是三王之制,墨子稱述三代者,豈能非之?〕 子墨子謂公孟子曰:喪禮,君與父母、妻、後子死,三年喪服;伯父、叔父、兄弟期;族人五月;姑、姊、舅、甥皆有數月之喪。或以不喪之間,誦《詩》三百,弦《詩》三百,歌《詩》三百,舞《詩》三百。若用子之言,則君子何日以聽治?庶人何日以從事?〔《墨子·公孟》〕 〔大功廢業,則小功不廢。墨子不知此義,其宗旨貴用,故以此相難。然所攻喪禮,即今《禮經》,所稱三百之詩,即今《詩經》。可見《詩》、《禮》皆孔子之作。〕 景公祭路寢,聞哭聲,問梁邱據。對曰:「魯孔子之徒也,其母死,服喪三年,哭泣甚哀。」公曰:「豈不可哉?」晏子曰:「古聖人非不能也,而不為者,知其無補于死者而深害生事故也。」〔《墨子》佚文〕 〔無補死者,深害生事,是墨子薄葬短喪之所由。豈知乘車曠左,齒馬有誅,所以廣敬。況罔極之恩,創深痛巨,三年之愛,報以三年,人人親親而天下平。足立者數寸之土,而翔步須廣庭大原。若掂足而黃泉,則數寸之土,誰敢立之?故莊子以為離天下之心,去王遠也。〕 齊宣王欲短喪。公孫醜曰:「為期之喪,猶愈於已乎?」孟子曰:「是猶或紾其兄之臂,子謂之姑徐徐雲爾,亦教之孝弟而已矣。」王子有其母死者,其傅為之請數月之喪。公孫醜曰:「若此者何如也?」曰:「是欲終之而不可得也,雖加一日愈於已,謂夫莫之禁而弗為者也。」〔《孟子·盡心》〕 〔宰我稱,「舊穀既沒,新穀既升,鑽燧改火。期,已可矣。」《禮記·三年問》稱,「至親以期斷」。此條公孫醜稱,「為期之喪」,而敘為短喪,蓋以孔子所改三年之制律之,故以為短喪。以宰我之問及「至親以期斷」之說考之,當時蓋父母服,期也。今日本及歐洲各國皆服期,亦用穀沒火改之義。羅馬舊制則三年,與孔子同。孔子最本孝,故以《孝經》傳曾子,以為天經地義,獨加隆為三年也。〕 晏子對曰:西郭徒居布衣之士盆成括也,父之孝子,兄之順弟也,又嘗為孔子門人。今其母不幸而死,祔柩未葬。家貧,身老、子孺,恐力不能合祔,是以悲也。〔《晏子春秋·外篇》〕 〔為孔子門人,從孔子之禮,故當合葬。與《詩》、《檀弓》互證。〕 景公上路寢,聞哭聲,曰:「吾若聞哭聲,何為者也?」梁邱據對曰:「魯孔丘之徒鞠語者也。明於禮樂,審於服喪。其母死,葬埋甚厚,服喪三年,哭泣甚疾。」〔同上〕 〔從儒教守儒律者,喪服最其大別,時人得而辨之。〕 刻死而附生謂之墨,刻生而附死謂之惑,殺生而送死謂之賊。大象其生以送其死,使死生終始,莫不稱宜而好善,是禮義之法式也。儒者是矣。〔《荀子·禮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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