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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九


  ▼第六章 女為男私屬,於是伸男抑女

  夫男子既以強力抑女,又以男性傳宗,則男子遂純為人道之主而女為其從,男子純為人道之君而女為其臣。大勢所壓,舊俗所積,於是女子遂全失獨立之人權而純為男子之私屬,男子亦據為一人之私有而不許女子之公開。既私屬而私有之,則名雖為齊,實幾與奴隸、什器、產業等矣,故於夫曰「歸」曰「嫁」,其義曰「事」曰「從」。夫之于妻既私屬而私有之,故舍其姓而使從己姓,舍其宗而使事己宗。夫之于妻既私屬而私有之,故畜養之,玩弄之,役使之,管束之,甚且罵詈隨其意,鞭笞從其手,賣鬻從其心,生殺聽其命。故以一家之中妻之于夫,比於一國之中臣之於君,以為綱,以為統,而妻當俯首聽命焉。國法之仁刻周疏不同,要之舊教舊法皆以為是一家之私,人、國不必幹預焉。其後仁者乃漸申人權,於夫之殺妻則絞之,夫之笞妻則杖而離之,則極後起者,雖有明律,而舊俗相沿已久,亦何能行焉。

  夫所謂夫者,不過十餘齡之男子,未必被教化、知禮義者也,又得兼有數女者也,而授以生殺、賣鬻、鞭笞、罵詈其妻之權,予以役使、管束之尊,其不能得當而偏抑冤慘於弱女令無所告訴者,不待言也。夫以普天下人皆為男女,即皆為夫婦,是使普天下人慘狀稽天、冤氣遍地也。其所為抑女之大因,據以為義所自出者,則以為夫婦不別父子不親,父子不親則宗族不成,故欲親父子,先謹夫婦。

  故據亂世之制,為禮始於謹夫婦,為宮室必別內外,而男子強力而為主,自無制之之理;女子微弱而從人,自為被制之類。於是以內屬女,以外屬男,外者極天地而無窮,內者域一室而有限,故為「內言不出、外言不入」之禮。又為「男女非有行媒不相知名,非受幣不交不親」之義;其甚至於「姑姊妹女子子已嫁而返,男子不與同席而坐」,則以古者同姓通婚之故而預防之;又曰「嫂叔不通問」,則以古俗兄弟同妻之故而預絕之;於是男女之別,其嚴極矣。印度、波斯、埃及、突厥尤為加嚴。印則婦女以布蔽面,埃及則以鎖加眉中,突厥則以白紗蔽面,波斯則以布籠身首如一亭然,僅露其目,蓋亦同意。於是所謂「內」者,實囚之而已,推其所以然,皆因防淫亂之故也。

  故舊教之國皆以淫為極惡,故其禮俗皆以防淫為大閑。法、意、瑞士舊俗,女子下體有鐵匝加鎖,夫掌其匙焉。其女子有再嫁者,不齒於人類,不收於父兄宗族,不理於鄰裡鄉黨;其婦女有犯奸之事,則不論和強,不論一再,國家特許本夫得殺之;其雖無實事,但偶涉不檢而見疑者,或鞭笞,或罵詈,或逼縊,官皆不問也,人皆以為宜然也。若男子乎,君主則宮女萬千,富人亦侍妾數十,乃至窮巷之氓亦皆兼備數妾,緣廣嗣續,皆以為禮義宜然。若其狎娼挾妓,唐宋以來,名士賢德亦為尋常;今時雖禁於國律,歐美亦干犯清議,然男子為此者固無少傷也。若婦女之稍有不貞者,雖歐美之俗亦得聽本夫自殺之,而女子必不見齒於世,則猶然也。

  夫均是人也,均是淫也,以非常嚴酷之刑待女子,而以非常縱肆之欲待男子,其相反可謂極矣,有外夫則以為奸而許殺之,有內妾則以為禮而公行之,其不公可謂至矣。在立法之意,則以為男子之得有妾,以為廣嗣也,其聽外淫,以為無損也。若女子之有外遇,則是亂宗也,又無以折宗族之奸,則以不貞也。夫亂宗,則於男姓之傳,族制之成,誠為大礙矣,不可許矣;既以男姓為主,以族制為義,則此法雖奇偏極酷,亦不可以已矣。若夫宗族之奸,則罪尤加等,然則不為亂宗也,而重於防淫也。夫所以防淫若是其重刑者,實為一人之私屬而私有之也。夫一人之私,何預於國,而國法特深許其私有而以偏酷而助為嚴防者,誠以防淫亂之原也。

  夫所以防其原者,慮因淫而亂,因亂而爭殺也;然男子亦固縱淫矣,而妾既有名分,則未聞因此而爭亂也,妓亦各有所主,各出自本人所願,亦未聞因此而爭殺也。女淫所以致亂啟爭者,以既有本夫,則夫得禁之;他人及外夫義所不可,法所得禁;然而上犯國家之法,下侵本夫之分,故致爭亂而相殺。假令一切縱之若男子,或各有名分,或各聽情願,則亦何爭亂相殺之與有!故法律雲者,皆上承男主女從之舊俗,即禮義雲者,亦上沿男強女弱、男姓女附之遺風耳,非公理也。

  夫男子既私屬而私有之,彼為一姓計,自不欲女子之亂其宗;為一身計,自不欲女子之兼從乎人。夫獨為己之宗與雜以他人之宗孰善?專事己之身與兼侍他人之身孰得?此不待再計而無人願之矣;必若非己所得而私屬私有,則無如何。既上承千萬年之舊俗,中經數千年之禮教,下獲偏酷之國法,外得無量數有強力之男黨共守此私有獨得至樂之良法,惟有協力維持,日築之使高、鑿之使深、加之使酷而已。故古者婦人夫死而嫁,未聞議之,後則加以「從一而終」之義。始則稱「烈女不事二夫」,是惟烈女乃然;繼則加以「餓死事小、失節事大」之義,於是孀守之寡婦遍地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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