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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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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各國人民一律保護雜居營業,而服官、參政有限制,或不能雜居營業。 ▌各國公民權無差異,各國人民彼此可互居營業,服官、參政、保護一體無異。 ▌同為大同人,無疆界,權利即無別異。 二、人民權利為本國及各外國制限。 ▌民有公政府之權利,不許為本國及外國所制限。 ▌無國,權利自由,但受公議法律之制限。 三、遷徙住居自本國,他國不得自由。 ▌遷徙住居各國,可以自由。 ▌無國界,人民聽其遷徙住居。 四、各國人民於各國無有特權、特許,各國人犯逃他國者可不交。 ▌各國人民可受各國特權、特許,各國人犯互交。 ▌大地人民所在之地權利同一,無國犯而有公犯。 五、救濟本國貧民,亦時及外國。 ▌公政府救助貧民,無分本國外國。 ▌貧民歸公政府恤養。 六、治本國之病者,間及外國。 ▌在外國病者,一律治療。 ▌病者皆歸公醫院治之。 七、埋葬本國死亡,間及外國。 ▌本國外國死者一律埋葬。 ▌死者歸考終院料理喪葬。 人民各有私產,官收之必給價。 ▌非有大故,不得收人民私產。 ▌人民無私產。 八、人民之身體、家宅、文書、財產,無故不受人搜索、押收,雖官府亦必形跡可憑乃能搜押。 ▌化行俗美,然時有搜索、押收之事。 ▌人民風俗全美,無有待搜索、押收之事。 九、人民不盡有保身體自立之權。 ▌人民皆有保身體自立之權,非萬不得已,不得侵奪。 ▌人民各得有保身自立之權,自然無罪,不待侵奪。 限禁人民權利。 ▌不限人民權利。 ▌權利皆一切自由。 十、各國人民權利不平等。 ▌各國人民漸平等而種未平等。 ▌無國界,無種界,人民平等。 人民聽國取稅。 ▌人民擔負國稅。 ▌人民養於公,無擔負。 人民不盡有公權。 ▌人民有罪削公權。 ▌人民無罪,皆有公權。 有事求民供應。 ▌不求民供應。 ▌舉國人皆平等,無供應。 十一、公民因人種、奴隸、婦女而異視。 ▌公民不得因人種、形體而異視。 ▌公民不因婦女、形體而異視。 十二、甲國之奴而逃於他國,即不為奴。 ▌各國盡禁奴。 ▌無國,人類平等,無奴。 十三、各國有奴而漸放之。 ▌各國禁奴而不禁人服役。 ▌各國人民平等,無人服役。 十四、國教各聽自由,公會不定之。 ▌公商教義,尊天,而兼采諸聖之長以配天,以為新教。 ▌大地諸先哲及諸新義,皆公尊之,不獨尊一教而兼取其義。 十五、尊天而更尊各神。 ▌各神皆不尊而稱尊天。 ▌天亦不尊,但尊先哲及各人之神。 十六、專為一國者為小人。 ▌為大同者為大人。 ▌人人皆大同至公,是為天民。 十七、各國有帝王、君主位號、權力。 ▌漸削帝王、君主位號,改為總統、議長。 ▌無帝王、總統位號,人民平等,只有議長。 有世爵、貴族、平民、奴隸之別。 ▌無奴隸,而世爵、貫族漸除而未盡。 ▌無世爵、貴族,盡為平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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