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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三


  一、各國人民一律保護雜居營業,而服官、參政有限制,或不能雜居營業。
  ▌各國公民權無差異,各國人民彼此可互居營業,服官、參政、保護一體無異。
  ▌同為大同人,無疆界,權利即無別異。

  二、人民權利為本國及各外國制限。
  ▌民有公政府之權利,不許為本國及外國所制限。
  ▌無國,權利自由,但受公議法律之制限。

  三、遷徙住居自本國,他國不得自由。
  ▌遷徙住居各國,可以自由。
  ▌無國界,人民聽其遷徙住居。

  四、各國人民於各國無有特權、特許,各國人犯逃他國者可不交。
  ▌各國人民可受各國特權、特許,各國人犯互交。
  ▌大地人民所在之地權利同一,無國犯而有公犯。

  五、救濟本國貧民,亦時及外國。
  ▌公政府救助貧民,無分本國外國。
  ▌貧民歸公政府恤養。

  六、治本國之病者,間及外國。
  ▌在外國病者,一律治療。
  ▌病者皆歸公醫院治之。

  七、埋葬本國死亡,間及外國。
  ▌本國外國死者一律埋葬。
  ▌死者歸考終院料理喪葬。

  人民各有私產,官收之必給價。
  ▌非有大故,不得收人民私產。
  ▌人民無私產。

  八、人民之身體、家宅、文書、財產,無故不受人搜索、押收,雖官府亦必形跡可憑乃能搜押。
  ▌化行俗美,然時有搜索、押收之事。
  ▌人民風俗全美,無有待搜索、押收之事。

  九、人民不盡有保身體自立之權。
  ▌人民皆有保身體自立之權,非萬不得已,不得侵奪。
  ▌人民各得有保身自立之權,自然無罪,不待侵奪。

  限禁人民權利。
  ▌不限人民權利。
  ▌權利皆一切自由。

  十、各國人民權利不平等。
  ▌各國人民漸平等而種未平等。
  ▌無國界,無種界,人民平等。

  人民聽國取稅。
  ▌人民擔負國稅。
  ▌人民養於公,無擔負。

  人民不盡有公權。
  ▌人民有罪削公權。
  ▌人民無罪,皆有公權。

  有事求民供應。
  ▌不求民供應。
  ▌舉國人皆平等,無供應。

  十一、公民因人種、奴隸、婦女而異視。
  ▌公民不得因人種、形體而異視。
  ▌公民不因婦女、形體而異視。

  十二、甲國之奴而逃於他國,即不為奴。
  ▌各國盡禁奴。
  ▌無國,人類平等,無奴。

  十三、各國有奴而漸放之。
  ▌各國禁奴而不禁人服役。
  ▌各國人民平等,無人服役。

  十四、國教各聽自由,公會不定之。
  ▌公商教義,尊天,而兼采諸聖之長以配天,以為新教。
  ▌大地諸先哲及諸新義,皆公尊之,不獨尊一教而兼取其義。

  十五、尊天而更尊各神。
  ▌各神皆不尊而稱尊天。
  ▌天亦不尊,但尊先哲及各人之神。

  十六、專為一國者為小人。
  ▌為大同者為大人。
  ▌人人皆大同至公,是為天民。

  十七、各國有帝王、君主位號、權力。
  ▌漸削帝王、君主位號,改為總統、議長。
  ▌無帝王、總統位號,人民平等,只有議長。

  有世爵、貴族、平民、奴隸之別。
  ▌無奴隸,而世爵、貫族漸除而未盡。
  ▌無世爵、貴族,盡為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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