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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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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同合國三世表 (胡案:此下原為表格,表示「大同」的三個階段。今以▌表示其中豎線。按其內容,也就相當於最後實現共產主義。) 一、大同始基之據亂世。 ▌大同漸行之升平世。 ▌大同成就之太平世。 二、聯合舊國。 ▌造新公國。 ▌無國而為世界。 三、各國政府握全權,開萬國合會,各國各派議使公議。 ▌始立公政府,有議員,有行政官,以統各國。 ▌全地皆為公政府,有行政官行政,有議員議政,而無有國界。 四、有公議會,無公政府。 ▌割其國地或海上島為公政府。 ▌世界全地盡為公國。 五、陸地各歸本國,海上無政府。 ▌海上為公政府之地,小島嶼亦然。 ▌全地海陸皆歸公地。 六、各國隨時附入公會集議。 ▌各國可隨時附入公國,不得以兩國合成一國,惟許以一國分作數國。 ▌各國皆歸併公政府,裁去「國」字。 七、民服於舊國。 ▌人民漸脫舊國之權,歸於統一公政府。 ▌無舊國,人民皆為世界公民,以公議為權。 八、公議會有議長,無統領。 ▌公政府有議長,無統領,更無帝王,亦不得以各國帝王充議長,或不設議長。 ▌公政府只有議員,無行政官,無議長,無統領,更無帝王,大事從多數決之。 九、各國有帝王、統領,各有自立權。 ▌各國多為統領,亦略有帝王,而統於公政府。 ▌無各國、各地只有統領,而統於公政府。 十、各國全權自治,公會但有集議。 ▌各國限權自治,大事歸於公政府。 ▌罷「國」,悉由民公舉自治,而全統於公政府。 十一、無公政府,但有公議會,不能徵用各國人民官吏。 ▌公政府得徵用各國人民官吏,聽其自便。 ▌無國,人民合為一公政府而公任其事。 十二、有公議院,無公政府之地。 ▌有公政府,其設都會、駐官司、造船、立庫、購用各國地,皆由各國許諾,其規則隨時議定。 ▌公政府可在任何地設都會,駐官司、造船、立庫。 十三、公議會不及各國內治,故各國內治全權無限。 ▌公政府雖不及各國內治,而兵稅、郵電、法律大政皆有權限。 ▌無國,而各地小政府與公政府各有權限,隨時議定。 十四、公議會有調和維持各國之責。 ▌公政府有保護各國之責,鎮撫其內亂,調和其外爭。 ▌無國,公政府統治各界度。 十五、公議會條例為公法,駕各國法律之上。 ▌公政府法律在各國法津之上,各國法律不得背反之。 ▌全世界皆同屬公法律。 十六、各國聽公議會之法律審判。 ▌議院法律證明各國之法律。 ▌統歸公政府法律。 十七、各國聯盟條約。 ▌各國半條約,半憲法。 ▌無國,但有憲法。 十八、各國可結條約,各國別可訂同盟。 ▌各國不許別結條約,各國不許別結同盟。 ▌無國,無條約可稱;無國,無同盟可言。 十九、公議會無權力限禁各國。 ▌公政府有權限禁各國。 ▌雖為公政府,而各界各度自治,不待限禁。 二十、聯邦政權及於各國,不及於民。 ▌公國政權達於各國,漸達於民。 ▌無各國,不分土,不分民,但合為一以治之。 廿一、各國自有權,不歸於公議會。 ▌各國政權皆視為公政府所出。 ▌無國,同出於公政府。 廿二、不入公議會而駁攻者,不得為公議員。 ▌叛公政府而駁攻者,為最大罪。 ▌人人皆公政府公民,無攻駁者。 廿三、國有不入公議會者,擯之不與公法之權利。 ▌國有稱兵犯公政府者,視為叛國。 ▌凡人背公政府,有謀據地作亂、稱帝王君長之尊號及欲複世爵者,皆為叛逆最大罪。 廿四、各國自有法律,出於公政府之外,公政府無大權。 ▌各國法律不能出公政府之外,公政府有無限之權。 ▌無各國,法律同出於公政府公政府複散權於各界各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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