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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九


  一、各國立法權各在本國,不歸公議會,公議會但議國際法。
  ▌各國立法權雖歸各國,而全地公法權歸公政府上下議院。
  ▌各地亦有立法自治權。而全地法律歸公政府之上下議院公議立法。

  二、公議會議各國所提出交涉公法之大案,各國皆可隨時提出政法事理案於公議院議之。
  ▌有公政府並公議院,議各國法律不定不一之案及有缺謬之案。
  ▌議定法律而通行之世界,政事有變,可歲歲提議。

  三、公議會之例,各國議員議定,各國君主總統簽名宣佈之。
  ▌公政府之法律,各議員政長同署名,以多數宣佈之,或待各國君主總統之允,然後宣佈。
  ▌公政府之法律,各政長同署名,以多數宣佈之。

  四、公議會員有三分二改法則可改,各國政府有三分二改公法則可改。
  ▌各國立法部有三分二改公法則可改,公議員有三分二改公法則可改。
  ▌無各國,只有公議院及各地公院,議員立法從人數多者。

  五、公議會數年一集,或有大事,各國有請集議者,則開議。
  ▌議院每歲一開,各國有過半數請集議者則開議。
  ▌議院終歲常開,有公舉,無集散,其各地有集有散。

  六、有議會而無上下議院,候本國政府簽名。
  ▌有上下議院,須兩院畫諾乃行,不畫諾不行,或候各國政府簽名乃行。
  ▌同上,惟無國、無所,候議定即行。

  七、議員派於政府,必由政府官吏。
  ▌上議院由政府,下議院由公舉,官吏人民各半。
  ▌議員皆由人民公舉,悉為人民。

  八、議員由各國政府派出,或聽其兼使。
  ▌議員必用本國人居於本國者,不得以他國人充。
  ▌議員由各地公舉其久居本地之人。

  九、議員由各國政府派一人充使,或大國三人,中國一人,如德國之制,隨時議定。
  ▌上議員,政府或議院舉每國二人;下議員,以各人民多寡為率,略由人民公舉。
  ▌無國,上議員以每界每度舉之,下議員以人民多寡出之。

  十、議員為本國之代表。
  ▌上議員為本國之代表,下議員為世界之代表。
  ▌議員但為世界人民之代表。

  十一、公議會振員無年限。
  ▌各國議員,或每年一選舉,或三年一選舉,隨時議定。
  ▌議員各地三年一舉,或每年一舉,隨時議定。

  十二、公議會可立議長。
  ▌公議會不立議長,以多數取決。
  ▌議院不立議長,以多數決從違。

  十三、選議長及書記皆由公定,決數以多數定之。
  ▌同上。同上。
  ▌無議長,一切由公選。同上。

  十四、議員有本國之祿。
  ▌議員受公政府之俸。
  ▌同上。

  十五、議員合格與否,由本國政府自查,有罪由本國政府判決。
  ▌議員合格否,由公議院自查,有罪由公議院判決。
  ▌同上。全世界名譽人皆得列席表其意見。

  十六、議員幹本國受告訴,有責任。議員一切罪犯,除本國召還外,所在之地不得治罪。
  ▌於本國不受告訴,不受責任。議員有犯,本國不得召還治罪,一切由議院公議。
  ▌不受法院告訴場外之責任。議員有過誤,法官不得治,由議院公議。

  十七、議使有罪,由本國罰之。
  ▌議員有罪,公議院得治其罪,不須待其本國,然必議員三分有二乃得施行。
  ▌同上。

  十八、各國議使若有事故或謬誤、病疫,由其本國政府再派員補充。
  ▌各國議員有事故或病疫,由本國選舉人補充。議院選上議員,人民舉下議員,或議院閉時由政府派充暫署。
  ▌各國議員有事故、病疫,由其本地公民再行公舉。

  十九、公議會有各國公議員,無行政官。議員皆各國所派,惟各國大臣可列席聽議,表本國之意見。
  ▌公政府行政官,皆由各國議員公選,每人至少有三國人合舉,若大地尚有多國,則須五國並舉,其有強大之國,或如德國聯邦例,許有議員多人者,或許用一人。各國大臣議員皆得列席,可表本國之意見。
  ▌公政府行政官即由上下議員公舉。

  二十、公議會無官吏。
  ▌公政府有官吏,皆聽政長之任免黜陟,然於其本國職任權利無損。
  ▌公政府官吏皆聽政長黜陟,無國,亦無本國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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