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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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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生物之有知者,腦筋含靈,其與物非物之觸遇也,即有宜有不宜,有適有不適。其於腦筋適且宜者則神魂為之樂,其與腦筋不適不宜者則神魂為之苦。況於人乎,腦筋尤靈,神魂尤清,明其物非物之感入于身者尤繁夥、精微、急捷,而適不適尤著明焉。適宜者受之,不適宜者拒之。故夫人道只有宜不宜,不宜者苦也,宜之又宜者樂也。故夫人道者,依人以為道。依人之道,苦樂而已。為人謀者,去苦以求樂而已,無他道矣。 夫喜群而惡獨,相扶而相植者,人情之所樂也。故有父子、夫婦、兄弟之相親、相愛、相收、相恤者,不以利害患難而變易者,人之所樂也。其無父子、夫婦、兄弟之人,則無人親之,愛之,收之,恤之;時有友朋,則以利害患難而易心,不可憑藉;號之曰孤、寡、鰥、獨,名之曰窮民,憐之曰無告,此人之至苦者也。聖人者,因人情之所樂,順人事之自然,乃為家法以綱紀之,曰「父慈,子孝,兄友,弟敬,夫義,婦順」,此亦人道之至順,人情之至願矣,其術不過為人增益其樂而已。結黨而爭勝,從強而自保者,人情之所不能免也。故有部落國種之分,有君臣、政治之法,所以保全人家室財產之樂也。其部落已亡,國土無托,無君臣,無政治,蕩然如野鹿,則為人所捕虜隸奴,不能保全其家室財產,則陷苦無量而求樂無所。聖人者,因人情所不能免,順人事時勢之自然,而為之立國土、部落、君臣、政治之法,其術不過為人免其苦而已。 人者,智多而思深,慮遠而計久,既受樂於生前,更求永樂於死後;既受樂於體魄,更求永樂於神魂。聖人者,因人情之所樂而樂之,則為創出世之法,煉神養魂之道,長生不死之術,以求生天證聖之果,輪回不受,世界無邊,其樂浩大深長,有迥過於人生之數十年者。於是人遂願行苦行焉,棄親愛之室家,絕人間之榮華,入山面壁,裸跣乞食,或一日一食,或三旬九食,編草嘗糞,臥雪視日,喂虎飼鷹。彼非履至苦也,蓋權其苦樂之長短大小,故甘行其小苦短苦,以求其長樂大樂也。彼以生、老、病、死為苦,故將求其不苦而至樂者焉,是尤求樂、求免苦之至者也。 孝子、忠臣、義夫、節婦、猛將、修士,履危難、蹈險艱、茹苦如飴、捨命不渝、守死善道、名節凜然。文天祥、史可法以忠君國死,楊繼盛以諫亡,于成龍為令而自炊,陳瑸為巡撫廚僅瓜菜,吾家從伯母陳自刎而不嫁,吾伯姊逸紅、仲妹瓊琚守貞而撫子,瓊琚至於憂死,其苦至矣。然廉恥養之於風俗,節義本之於道學。莊子謂曾參、伍胥也,不修則名亦不成也。則雖苦行耶,而榮譽在焉,敬禮在焉,所樂有在,是故不以其所苦易其所樂也。 故普天之下,有生之徒,皆以求樂免苦而已,無他道矣。其有迂其途,假其道,曲折以赴,行苦而不厭者,亦以求樂而已。雖人之性有不同乎,而可斷斷言之曰,人道無求苦去樂者也。立法創教,令人有樂而無苦,善之善者也;能令人樂多苦少,善而未盡善者也;令人苦多樂少,不善者也。昔者有墨子者,大教主也。其為教也,尚同兼愛,善矣;而其為術,非樂節用,生不歌,死不服,裘葛以為衣。莊子日,「其道大觳」;「離天下之心,天下不堪」;「離於天下,其去王也遠矣」。印度九十七道出家苦行,一日一食,過午不食,或一旬一食,或不食,或食糞草,衣壞色之衣,跣足而行,或不衣不履,視赤日,臥大雪,嘗糞。其苦行,大地無比之者矣,彼以煉魂故棄身,然旆于全群人道則不可行。 猶太、羅馬及穆護教之抑女,亦猶然也。基督樂在天國,故亦土木其身,其清教徒苦行不食,棲山閉處,亦猶佛教焉,今在西班牙之可度,猶見之也。基督不娶,絕其後嗣,神父皆不能娶,道觳不行,於是路德新教出焉,頃刻而易天下,則以其道近于人而易行故也。 夫印度自摩弩立法,嚴階級,別男女,人生而為寒門下戶之首陀也,則為農,為賈,為百工,為獵夫,為婦婢,百世不得列於吏士焉。若生而為女,以布掩面,終身無睹,既嫁從夫,夫亡燒死。或閉高樓,永不履地,其為禮法也如此,故男為奴而女為囚焉。苟非借出世之法,從何脫其煩惱耶?婆羅門諸哲九十七道,思為人脫煩惱,其不得已,而鳴出家、禁殺生者耶?蓋原世法之立,創於強者,無有不自便而陵弱者也。 國法也,因軍法而移焉,以其遵將令而威士卒之法行之於國,則有尊君卑臣而奴民者矣。家法也,因新制而生焉,以其尊族長而統卑幼之法行之於家,則有尊男卑女而隸子弟者焉。雖有聖人立法,不能不因其時勢風俗之舊而定之。大勢既成,壓制既久,遂為道義焉。於是始為相扶植保護之善法者,終為至抑壓至不平之苦趣,於是乎則與求樂免苦之本意相反矣。印度如是,中國亦不能免焉。歐、美略近升平,而婦女為人私屬,其去公理遠矣,其於求樂之道亦未至焉。神明聖王孔子,早慮之憂之,故立三統三世之法,據亂之後,易以升平、太平;小康之後,進以大同,曰「窮則變」,曰「觀其會通以行其典禮」,蓋深慮守道者不知變而永從苦道也。 吾既生亂世,目擊苦道,而思有以救之,昧昧我思,其惟行大同太平之道哉!遍觀世法,舍大同之道而欲救生人之苦,求其大樂,殆無由也。大同之道,至平也,至公也,至仁也,治之至也,雖有善道,無以加此矣。人道之苦無量數不可思議,因時因地,苦惱變矣,不可窮紀之,粗舉其易見之大者焉: ㈠人生之苦七: 一、投胎;二、夭折;三、廢疾;四、蠻野;五、邊地;六、奴婢;七、婦女(別為篇)。 ㈡天災之苦八(室屋舟船,亦有關人事,亦有關天災者,故附焉): 一、水旱饑荒;二、蝗蟲;三、火焚;四、水災;五、火山(地震山崩附);六、屋壞;七、船沉(汽車碰撞附);八、疫癘。 ㈢人道之苦五: 一、鰥寡;二、孤獨;三、疾病無醫;四、貧窮;五、卑賤。 ㈣人治之苦五: 一、刑獄;二、苛稅;三、兵役;四、有國(別為篇);五、有家(別為篇)。 ㈤人情之苦八: 一、愚蠢;二、仇怨;三、愛戀;四、牽累;五、勞苦;六、願欲;七、壓制;八、階級。 ㈥人所尊尚之苦五: 一、富人;二、貴者;三、老壽;四、帝王;五、神聖仙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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