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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請敕下大學士九卿科道詳議旌表例案摺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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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慶八年〉 竊惟旌表節烈,乃維持風化之大權,必一一允愜人心,方足以示鼓勵。伏查定例,凡婦女強姦不從因而被殺者,皆准旌表。其猝遭強暴,力不能支,捆縛捺抑,竟被姦污者,雖始終不屈,仍複見戕,則例不旌表。臣愚昧之見,竊謂此等婦女,捨生取義,其志本同;徒以或孱弱而遭獷悍,或孤身而遇多人,強肆姦淫,竟行污辱,此其勢之不敵,非其節之不固,卒能抗節不屈,捍刃捐生,其心與抗節被殺者實無以異。譬如忠臣烈士,誓不從賊,而四體縶縛,眾手把持,強使跪拜,可謂之屈膝賊庭哉? 臣掌禮曹,職司旌表,每遇此等案件,不敢不照例核辦。而揆情度理,於心終覺不安;質之眾論,亦多雲未允。合無仰懇皇上天恩,飭交大學士九卿科道公同評議,如憫其同一強姦見殺,而此獨所遭之不幸,與未被姦污者略示區別,量予旌表,使人人知聖朝獎善。略跡原心,於風教似有裨益。如其中果有不可旌表之精理,為庸耳俗目所不能測者,亦明白指駁,宣示中外,以祛天下後世之疑。是否有當,伏祈訓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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