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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三十一 刑法志五(4)


  第二章 對人財產之罪

  第一節 竊盜之罪

  竊取他人物品者為竊盜罪,處二月以上、四年以下重禁錮。第三百六十六條。乘水、火、震災之變為竊盜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重禁錮。第三百六十七條。逾越牆戶或毀壞或開鑰而人人邸舍、倉庫,犯竊盜者亦同前條。第三百六十八條。二人以上共犯前三條罪者各加一等。第三百六十九條.、攜帶兇器人人住宅為竊盜者,處輕懲役。第三七十條、雖系己物已典付他人,又有官司之命令他人監守而竊取之者,以竊盜論。第三百七十一條。于田野竊取穀類菜果及其他產物者,處一月以上、一年以下重禁錮。第三百七十二條。于山林竊取竹木礦物及其他產物,又於川澤池沼竊取所生養魚鱉,及關人營業產物者亦同前條。第三百七十三條,,於牧場竊取牧畜獸類者,處二月以上、二年以下重禁錮。第三百七十四條..此節所揭載輕罪欲犯未遂者,照未遂犯罪例處斷。第三百七十五條。犯此節所記之輕罪處刑者,付六月以上、二年以下監視。第三百七十六條,此節所載惟攜帶兇器入人住宅為竊盜者處輕懲役,以其實有盜心,故科以重罪。其他處重禁錮,皆輕罪也,或本非為竊之人,或實無作盜之意,偶然貪得,中亦有可憫諒者。但乘水、火、地震不及防範之時,當山林田野易於攫取之地,而公然為盜,其人之心術不端巳可概見,故雖科輕罪仍付監視。祖父母、父母、夫妻、子孫及其配偶者,又同居兄弟姊妹互相竊財物者,不以竊盜論。若與他人共犯而分取財物者,仍以竊盜論。第三百七十七條。

  第二節 強盜之罪

  以暴行加人或脅迫人而強取財物者為強盜,處輕懲役。第三百七十八條。強盜罪有左開情狀者,每一項加一等:一,二人以上共犯者。二,攜帶兇器者。第三百七十九條,若二人以上共犯,各又攜帶兇器,共加二等。強盜傷人者處無期徒刑。致死者處死刑。第三百八十條。強盜強姦婦女者處無期徒刑。第三百八十一條,常人犯強姦罪處輕懲役,犯強盜罪亦處輕懲役,今以強盜犯強姦,其情節尤可恨惡,故不用二罪俱發從一科斷之律,直處以無期徒刑 考日本舊律,強姦、強盜各處死刑。此律雖較舊法為輕,而在本律中則從其最重者矣。竊盜得贓而走,為人拒止,因而以暴行脅迫者以強盜論。第三百八十二條。用藥酒等使人迷亂而盜取其財物者,以強盜論,處輕懲役。第三百八十三條,此與上條同一以強盜論,而獨揭明處輕懲役者,以其用藥迷人,情節可惡,故特處之重罪。若竊盔拒捕出於一時圖免己罪,其中情節或有可宥恕減輕者,故不以一律論也。犯此節所載之罪,或因減輕而處輕刑者,付六月以上、二年以下監視。第三百八十四條。

  第三節 關遺失物埋藏物之罪

  拾得遺失及漂流物,隱匿不還於其主,又不申告官司者,處十一日以上、三月以下重禁錮,又處二圓以上、二十圓以下罰金。第三百八十五條。於他人所有地掘取埋藏諸物,私自隱匿者亦同前條。第三八十六條。犯此節所載之罪,若系第三百七十七條所揭載親屬不論其罪。第三百八十七條。

  第四節 關家資分散之罪

  分散者,破產歇業不能償債、傾家所有分之與人故曰分散。此律為中褲所無而西律所重,泰西通例,凡營業耗折身負重債力不能償,則請之於官,佃家資所有分與償人,官為立一經理人,先檢點其貨財,搜集其契約,並懸示限期,凡負某人債者悉數繳官,其某人所欠之債各呈憑據以待分給。然後悉索所有按數計成,一一分派產盡而後已。其人已報破產者不許再營生業,此通例也r,中國以追債告官,每曰錢債細故實因沿用舊律,而古來貿易未盛。借貸較少,即有負債多出於親屬之情不容已,朋友之義不容辭,勢難以負債之故沒人家產。、自商務大興,有無相通,如銀行、商會之類,乃有以日積月累所得寄而取息者,亦有舉盈千累萬之數藉以謀生者。一人破產,萬眾嗷嗷.若無法以維制之,則隱匿逃遁、竊人脂膏而自潤,與白晝大都殺人而奪之金何異?而受害者糊口無資,茹辛含苦又不待言也。日本近年商會若小野島田之倒產歇業,官亦負累及百萬,故依仿西律創立此條。邇來中國亦有此事,恐亦不能不設此律矣。家資分散之際有藏匿脫漏其財產,又增加虛偽負債者,處四月以上、四年以下重禁錮。知其情而承諾虛偽契約或為其媒介者減一等。第三百八十八條。家資分散之際所有簿記之類,或藏匿毀棄,至分散決定之後依託一債主或二三債主私償于人,以致害及他債主者,處一月以上、二年以下重禁錮。第三八十九條。

  第五節 詐欺取財之罪及關受寄財物之罪

  欺罔人又恐喝人,騙取財物、證書類者為詐欺取財罪,處二月以上、四年以下重禁錮,附加四圓以上、四十圓以下罰金。以詐欺偽造官私文書或增減變換者,照偽造各本條從重處斷。第三百九十條。乘幼者愚蒙,又乘人迷亂,與以不正證書或授與財物而行誆騙者,以詐欺取財論。第三百九十一條。當販賣物品或互相交換,乃偽其物質、減其分量交附與人者,以詐欺取財論。第三百九十二條。竊冒他人之動產不動產販賣交換者,或抵當典物者,以詐欺取財論。雖自己之不動產已為抵當典物,又欺隱賣與他人或重為抵當典物者亦同其罪。第三百九十三條。犯前數條所載之罪付六月以上、二年以下監視。第三九十四條。消費受寄之物、借用之物、典質之物及其他受人委託之金額物件者,處一月以上、二年以下重禁錮。若騙取拐帶及為其他詐欺之事者,以詐欺取財論。第三百九十五條。雖系已有經官司差押而藏匿脫漏者,處一月以上、六月以下重禁錮,但家資分散之際犯此罪者照第三百八十八條之例處斷。第三百九十六條。此節所載之罪欲犯未遂者,照未遂犯罪例處斷。第三百九十七條。犯此節所載之罪如第三百七十七條所揭載,親屬不論其罪。第三百九十八純

  第六節 關贓物之罪

  知為竊盜贓,受而收藏之、或買取之、及為牙保者,處一月以上、三年以下重禁錮,附加三圓以上、三十圓以下罰金。第三百九十九條。犯前條罪者付六月以上、二年以下監視。第四百條。知為詐偽取財及其他犯罪物品,受而收藏之、或買取之、及為牙保者,處十一日以上、一年以下重禁錮,附加二圓以上、二十圓以下罰金。第四百一輛

  第七節 放火、失火之罪

  放火燒毀人家者處死刑。第四百二條。放火燒毀空宅及其他建築物者,處無期徒刑。第四三條。放火燒毀廢宅及藏寄柴草肥料之屋舍等類者,處重懲役。第四百四條。放火燒毀載人之船舶、汽車者,處死刑。若放火之人同坐船舶、汽車處重懲役。第四百五條。放火燒毀山林之竹木、田野之谷麥、或露積之柴草竹木及其他物件者,處輕懲役。第四百六條。放火燒毀自己家屋者,處二月以上、三年以下重禁錮。第四百七餐。犯放火之罪處輕罪刑者,付六月以上、二年以下監視。第四百八條。誤失火燒毀人家屋財產者,處二圓以上、二十圓以下罰金。第四百九條。用火藥及其他暴烈物品致煤氣井、蒸氣罐等破裂,毀壞人之家屋財產者,分別故意、過失,照放火、失火之例處斷。第四百十。

  第八節 決水之罪

  決潰堤防又毀壞水閘,致人家漂失者處無期徒刑。若空宅及其他建築物漂失者處重懲役。第四百十一條。決潰堤防毀壞水閘,致田圃、礦坑、牧場等荒廢者處輕懲役。第四百十二條。欲損他人利益圖自己便宜,因決潰堤防、毀壞水閘及其他妨害水利者,處一月以上、二年以下重禁錮,附加二圓以上、二十圓以下罰金。第四百十三條。因過失致起水害者,照失火之例處斷。第四百十四條。

  第九節 覆沒船舶之罪

  衝突載人船舶,致令覆沒者處死刑。但船客無死亡者則處無期徒刑。第四百十五條。衝突未載人之船舶致令覆沒者處輕懲役。第四百十六條。

  第十節 毀壞家屋物品及害動植物之罪

  壞人家屋及其他建造物者,處一月以上、五年以下重禁錮,附加二圓以上、五十圓以下罰金。因而致人死傷者,照毆打創傷各本條從重處斷。第四百十七條。毀壞人家之牆壁及園池之裝飾、田圃之樊圍、牧場之欄柵等類者,處十一日以上、三月以下重禁錮,又處二圓以上、二十圓以下罰金。第四百十八條。毀損人之稼穡、竹木及其他需用之植物者,處十一日以上、六月以下重禁錮,又處三圓以上、三十圓以下罰金。第四百十九條。毀損土地之經界標柱及移轉之者,處一月以上、六月以下重禁錮,附加二圓以上、二十圓以下罰金。第四百二十條。毀棄人之器物者,處十一日以上、六月以下重禁錮,又處三圓以上、三十圓以下罰金。第四百二十一條。殺人之牛馬者,處一月以上、六月以下重禁錮,附加二圓以上、二十圓以下罰金。第四百二十二軋殺前條所載以外家畜者,犬貓雞鴨之類,物較微細,故處刑亦輪處二圓以上、二十圓以下罰金。仍待被害者告訴而後論罪。第四百二十三條。凡有關於權利義務證書類,謂如官吏之位記、軍人之賞牌、醫生之執照、商人之准牌之類,或關於名譽,或關於生業,是皆經官允許者。其他文書若受人委託而付之權,經人延聘而理其事,此類皆是也㈨毀棄滅盡者,處二月以上、四年以下重禁錮,附加三圓以上、三十圓以下罰金。第四百二十四條。

  第四編 違警之罪

  犯左開諸件者處三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又處一圓以上、一圓九十五錢以下科料:一,不遵規則於市街中運搬火藥及其他暴裂物品者。二,不遵規則貯藏火藥及其他暴裂物品者。三,不經官許製造煙火及私行販賣者四,人家稠密場所濫放煙火及其他玩弄火器者。五,建蘧蒸氣器械及其他煙通、火灶,修理、掃除違背規則者。六家屋牆壁壞損,經官勘督己不平毀又不修理者。七,不壘官許擅解剖死屍者。八,知自有地內有死屍不申告官司潛移他所者。九,毆打人不至創傷疾病者。毆打人至創傷≯病,具於毆打創傷律內,此專指街衢市肆以薄物細故偶生口角致成毆打者十,密自賣奸又為其媒合者。凡娼妓注籍月給稅金,是為官許。;在此限。十一,潛伏於空宅空室者。十二,住居無定又習營生產業而徘徊諸方者。十三,于官許墓地之外私行蟈葬者。十四,欲曲庇違警罪而為偽證者。但被告人因∥證免刑,則從第二百十九條之例。第四百二十五條。謂照偽百罪本條科斷也。

  犯左開諸件者,處二日以上、五日以下拘留,又處五十錢以上、一圓五十錢以下科料。一,於人家近傍又山利田野濫行放火者。二,值水、火、地震之災官吏令其協厲防禦而傍觀不理者。三,販賣不熟之果物及腐敗之飲食物者。四,違背保護健康規則及傳染病預防規則者。五.于通行道路有危險之井溝及凹地等不為防圍者。六,亍路上嗾犬及其他獸類驚動行人者。七,家有發狂人,怠於看守使徘徊路上者。八,有狂犬猛獸等怠於系鎖致放出路上者。九,變死人謂溺死、壓死、焚死、及自)1&毒之類。不受檢視濫自埋葬者。十,毀損墓碑及路上神佛又汙瀆者。十一,汙損神祠、佛堂及其他公立之建造物者。十二,無端而罵詈嘲弄人者。但此項待人告訴而後論罪。第四百二十六條,,

  犯左開諸件者,處一日以上、三日以下拘留,又處二十錢以上、一圓二十五錢以下科料:一,濫將車馬疾馳而妨害行人者。二,眾人群集之地牽行車馬不受制止者。三,夜間疾馳車馬不用燈火者。四,路中堆積木石等不設防圍,又不用標識及怠於點燈者。五,投擲瓦礫于道路及家屋園囿者。六,路上棄擲禽獸死體又不除去者。七,於路上及家屋園囿中投擲污穢之物者。八,背違警察規則為工商之業者。九,醫師、穩婆無事故不應急病人招喚者。十,有人死亡、不申告於官而擅自埋葬者。十一,造為流言浮說以誑惑人者。十二,妄言吉凶禍福或為祈禱符咒等以惑人圖利者。十三,私有地外濫設家屋牆壁,又濫出軒楹者。十四,不經官許于路傍河岸開設床店者。床店謂于路旁支榻鋪席以憩遊人而圖利者。十五,毀損道中標柱、街市常燈及廁場者。十六,道路橋樑及其他場所有禁止通行、或指示道路之道標等類而毀損之者。第四百二十七條,豎木為標,於人不能至之地,榜曰"禁止通行",,或于歧路交互易迷惑之處,指示方向之類,謂之指道標。

  犯左開諸件者,處一日拘留、處十錢以上、一圓以下科料:一,所販之物經官署定有價值而增價販賣者。二,渡船、橋樑等經有定價而私行加索又故阻通行者。三,渡船、橋樑經有定價不給值而逕自通行者。四,于路上為商業有如賭博之類者。五,不經官許開劇場及其他觀物場,違背規則者。六,毀損溝渠下水,雖受官署督促而不浚溝渠者。七,路傍羅列食物及其他商品不受制止者。八,不經官許放獸類於官地,又牧畜者。九,身體刺文者及為刺文工業者。十,他人所系牛馬獸類而擅為解放者。十一,他人所系之舟筏而擅為解放者。第四百二十八條。

  犯左開諸件者,處五錢以上、五十錢以下科料:一,於橋樑、堤閘、保護水害之地而擅系舟筏者。二,橫放牛馬諸車、堆積木石薪炭及其他物品于道路,有礙行人者。三,並牽車馬有礙行人者。四,于水路連舟並行,有害舟行者。五,投棄冰雪塵芥等於道路者。六,經官吏督促不肯掃除道路者。七,不受官吏制止,遊戲路上有礙行人者。八,牽牛馬者不繫繩而有礙行人者。九,於禁止出人之場而濫行出入者。十,犯禁止通行之標示而濫自通行者。十一,路上放歌高聲不受制止者。十二,醉臥路上或喧噪者。十三,消滅路燈者。十四,貼紙於人家牆壁或妄書者。十五,毀損邸宅之號數、標劄、招牌及租屋、賣屋之招帖,與其他報告標示等類者。十六,人他人田野園囿採食菜果及采折花卉者。十七,犯公園規則者。十八,亂行他人田園,又牽牛馬人他人園圃者。第四百二十九條。前數條所載外,因各地方之便別定有違警罪規則,犯者各從其罰貝處斷。第四百三十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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