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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三十一 刑法志五(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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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節 偽證 罪凡民事、刑事、商事各裁判廳所命證人,必先依《治罪法》誓明其所陳述出於公正乃所陳述,反背誓食言、變亂黑白,使官民兩受其害,是不得不罪之也。 為刑事證人,被傳喚上審廳而曲庇被告人,即犯罪人。掩蔽事實以詐證者,照左例處斷:一,欲曲庇重罪而偽證者,處二月以上、二年以下重禁錮,附科四圓以上、四十圓以下罰金。二,欲曲庇輕罪而偽證者,處一月以上、一年以下重禁錮,附科二圓以上、二十圓以下罰金。三,欲曲庇違警罪而偽證者,依違警罪本條即第四百二十五條末項。處斷。第二百tA條,。被告人因其偽證免應得之刑,則照偽證例各加一等。第二百十九條。欲陷害被告人而詐證者,照左例處斷:一,欲陷人重罪而偽證者,處二年以上、五年以下重禁錮,附科十圓以上、五十圓以下罰金。二,欲陷人輕罪而偽證者,處六月以上、二年以下重禁錮,附科四圓以上、四十圓以下罰金。三,欲陷人違警罪而偽證者,處一月以上、三月以下重禁錮,附科二圓以上、十圓以下罰金。第二百二十條,欲曲庇者使其幸成,亦不過使判官審斷不當耳。至於陷害,則其計得成不特使審斷不當,又使罪人含冤茹枉,其所受處分亦不可追償,其為害殊甚,所以特重此罪也。至被告人因偽證受刑後發覺偽證罪,應反坐偽證者以其刑。若反坐刑輕於前條偽證刑,照前條例處斷。例如陷人於違警罪,處五月重禁錮,若反坐其偽證者于同刑,則反輕於前條"欲陷人於輕罪"者,故仍依前條處六月以上、二年以下重禁錮,附科四圓以上、四十圓以下罰金。被告刑期內發覺偽證罪,得照經過日數減反坐刑期。例如被告受十2l年有期徒刑,既經過九年,則反坐刑不坐十五年,亦得照其所經過目數即為九年重懲役。但不得減降於前條偽證刑。第二百二十一條。被告人因偽證處死刑,是指偽證人無欲陷於死刑之意而至死者。則反坐刑減一等。未行刑前發覺者減二等。欲致被告人死而偽證者,反坐死刑。未行刑前發覺者減一等。第二百二十二條。關民事、商事凡民間事系繼嗣、婚姻、契約等者為民事。系商業者為商事。當行政裁判而偽證者,處一月以上、一年以下重禁錮,附科五圓以上、五十圓以下罰金。第二百二十三條,是刑不分曲庇與陷害何?蓋民、商事等本原、被告相對,利於此則害於彼,勢不得分,敵與刑事異刑。欲令為鑒識通事而傳喚於審廳者,若欺詐陳說,照前數條偽證例處斷。第二二十四條。賄賂或行其他方法如詐欺、脅迫、結約等。以囑託人為偽證,或令鑒識通事為詐欺者,罪亦同偽證例。第二二十五條。犯此節所揭罪者于未裁判宣告前而自首者免本刑。第二二十六條,是總則所謂別揭自首例者。 第七節 偽造度量衡罪 偽造度量衡或改造販賣者,處二年以上、五年以下重禁錮,附科十圓以上、五十圓以下罰金。止偽造、改造而未販賣者,非此條所問。若偽造官司記章印信或盜用者,照偽造官印各本條從重處斷。第二百二十七條。知偽造、改造之情而販賣其度量衡者,依前條減一等。第二百二十八條。商賈農工私自增減其度量衡者,處一月以上、三月以下重禁錮,附科二圓以上、二十圓以下罰金。若使用其度量衡而得利者,以詐欺取財論。第二百二十九條。受人囑託偽造度量衡或改造者,照其囑託人所受刑各減一等。第二百三十條。第八節 詐稱當身地位罪 即人身本分地位,詳第二百十四條,但此節地位兼言貫籍、氏名、年甲、職業、官位、服章等。 對官詐稱不論以言語與文書。貫籍、地位、氏名、年甲、職業者,處二圓以上、二十圓以下罰金。第二百三十一條。詐稱官職、位階,僭用官服飾、官吏大禮服,軍將等正服。徽章、菊花章。或內、外國勳章者,處十五日以上、二月以下輕禁錮,附科二圓以上、二十圓以下罰金。第二百三十二條。 第九節 偽造公選投票罪 例如府縣會郡區會議員等公選之日,謀己或朋友親戚中選,偽造投票或增減彼此員數等。 偽造公選投票或增減其數者,處一月以上、一年以下輕禁錮,附科二圓以上、二十圓以下罰金。第二百三十三條.此罪關國政,不與他常事犯同,故處刑亦比國事犯。行賄賂令投票及受賄賂投票者,處二月以上、二年以下輕禁錮,附科三圓以上、三十圓以下罰金。第二百三十四條,以賄賂行之,害之所及廣矣,故其刑重於前條。但其不以賄賂、不受賄賂者非此條所問。檢視投票及算其數者若偽造其投票或增減之,處六月以上、三年以下輕禁錮,附科四圓以上、四十圓以下罰金。第二百三十五條。作甲、乙簿報告投票結案者,甲、乙簿者,投票既畢,彙聚而點核多寡,票最多者為甲,其次為乙。增減其數或區畫涉於詐偽,處一年以上、五年以下輕禁錮,附科五圓以上、五十圓以下罰金。第二百三十六條,甲、乙簿已成,其餘投票總廢棄,是公選中最緊要事,故增減詐為之者刑更重於前數條罪。 第五章 害養生道罪 是謂關全國人民養生者,如止關一人或數人,揭之於第三編。 第一節 關阿片煙罪 輸入阿片煙及製造或販賣者,處有期徒刑。第二百三十七條。輸入吸阿片煙器具及製造或販賣者,處輕懲役。第二百三十八條。稅關官吏知情而輸入阿片煙及其器具者,照前二條刑各加一等。第二百三十九條。給貸可吸阿片煙房舍以圖利者,處輕懲役。其非以圖利者,照次條吸阿片煙者從犯處斷。引誘人吸阿片煙者罪亦同。第二四十條,贈與阿片煙令受者吸之,罪亦同。吸阿片煙者處二年以上、三年以下重禁錮。第二四十一條。私有阿片煙及器具或受寄者,處一月以上、一年以下重禁錮。第二百四十二條。 第二節 污穢飲水罪 供飲淨水因污穢致不能用者,處十一日以上、一月以下重禁錮,附科二圓以上、五圓以下罰金。第二四十三條。投入傷生物以變水質或致腐敗者,處一月以上、一年以下重禁錮,附科三圓以上、三十圓以下罰金。第二百四十四條.若由其所業傾注其所用品渣滓,偶然至變水質者,別有規則處斷。犯前條罪因致人疾病或死者,照毆打創傷各本條從重處斷。第二百四十五條,其事若出於故意毒殺.依第二九十三條處斷。 第三節 關傳染病預防規則罪 船舶人港者違背預防傳染病規則上陸或搬輸物品於陸地,處一月以上、一年以下輕禁錮,或處十圓以上、百圓以下罰金。第二百四十六條,船客多日航海,入港輒欲上陸,是人之常情,非別有破廉損恥之行,故或處輕禁錮、或處罰金,總任判官所見耳。若犯人原非故意違犯,實因風波等事不得已上陸,亦不得加之以罰。 船長自犯前條罪及知有人犯而不制止者,于前條刑加一等。第二百四十七條。當傳染病流行時違背預防規則,由流行地方出往他處者,處十五日以上、六月以下輕禁錮,或處十圓以上、百圓以下罰金。第二百四十八條,其他違背預防規則者,總依第四編違警罪規則。當獸畜傳染病流行時違背預防規則,送出其獸畜於他處者,處十一以上、二月以下輕禁錮,或處五圓以上、五十圓以下罰金、第二百四十九條。 第四節 關危害品、傷生物、製造規則罪 如火藥、硝石、石油等一切有破裂性者。如煤氣、製藥、制革等凡有惡臭毒氣者。別有此規則。 不得官准創建危害品製造所者,處二十圓以上、二百圓以下罰金。若其創建傷生物製造所者,處十圓以上、百圓以下罰金。第二百五十條。雖得官准創建前條所揭製造所,其違背預防危害、保護康健規則者,別有此規則。照前條例各減一等。第二百五十一條,非前條所謂製造人而犯之者,依第四編第四百二十五條、第四百二十六條處斷。犯前二條罪因致人疾病死傷者,照過失殺傷各本條從重處斷。第二百五十二條。 第五節 販賣傷生飲食及藥劑罪 礦制顏料食品及毒藥劇藥等。 混和可以傷生物於飲食品以販賣者,處三圓以上、三十圓以下罰金。第二百五十三條,如販賣腐敗飲食品者依違警罪本條。違背規則所謂藥品賣買規則。販賣毒藥、劇藥者,處十圓以上、百圓以下罰金。第二五十四條。犯前二條罪因致人疾病或死者,照過失殺傷各本條從重處斷。第二五十五條。第六節 私營醫業罪 醫關人民生命,非術精道熟不得行世,故必經官准以後乃得為業。 不得官准而業醫者,處十圓以上、百圓以下罰金。第二百五十六條,若一時止授治方投藥劑,尚未以醫為業者,非此條所罪。其誤治人致人死傷者,照過失殺傷各本條從重處斷。第二五十七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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